中國馳名商標

中國馳名商標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指出: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馳名商標與一般商標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商標只能在同類商品或服務上獲得保護,而註冊的馳名商標不僅可以獲得同類保護,還可以獲得跨類保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馳名商標
  • 外文名:China Well-Known Trade Mark
定義,法律依據,權利保護,對侵犯馳名商標的標誌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商標異議,無效宣告,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馳名認定,總體原則:個案認定、被動保護、按需認定,考慮因素,備案制度,侵權,馳名商標侵權訴訟,馳名商標侵權責任承擔,相關案例,案例一,案例二,

定義

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境內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指出: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馳名商標與一般商標相比,有其特殊性,一般商標只能在同類商品或服務上獲得保護,而註冊的馳名商標不僅可以獲得同類保護,還可以獲得跨類保護。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19修正),發布部門: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容:第十三條,規定了未註冊馳名商標和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第十四條規定了馳名商標的認定規則,其他相關條款規定了對侵犯馳名商標的異議、宣告無效程式,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2.《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修訂),發布部門:國務院,內容:第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5年的時間限制。
3.《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為在審理侵犯商標權等民事糾紛案件中依法保護馳名商標。
5.《關於建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備案制度的通知》,發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內容:提出建立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備案制度。
6.《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2014修訂),發布部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內容:規範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權利保護

對侵犯馳名商標的標誌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1.未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足以使相關公眾對使用馳名商標和被訴商標的商品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使用馳名商標和被訴商標的經營者之間具有許可使用、關聯企業關係等特定聯繫的,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容易導致混淆”。
2.註冊馳名商標的保護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被訴商標與馳名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繫,而減弱馳名商標的顯著性、貶損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或者不正當利用馳名商標的市場聲譽的,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3.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的作用
商標註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在我國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當事人請求馳名商標保護的範圍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範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異議理由和提供的證據明顯不足以支持該異議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商標違法案件立案部門可以根據該保護記錄,結合相關證據,給予該商標馳名商標保護。

商標異議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商標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無效宣告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對將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字號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商標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將他人註冊商標、未註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馳名認定

總體原則:個案認定、被動保護、按需認定

馳名商標的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按需認定的原則。
個案認定,即馳名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商標法》的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馳名商標應當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在個案中進行認定。
被動保護,即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人民法院等行政和司法機關並不主動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而是在出現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被動地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從而保護馳名商標的相關權益。
按需認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基於權利人提出保護請求和相關案件處理的需要而進行的認定,不是一種行政審批或者榮譽評比。
1.需要認定馳名商標的情形
《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分別規定了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在各種情況下對馳名商標進行認定,這些情況均屬於在個案中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被動認定。
(1)行政認定
在商標註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2)司法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確有必要的,在以下情形下予以認定:
1)以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訴訟;
2)以企業名稱與其馳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為由,提起的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訴訟;
3)被告以原告的註冊商標複製、摹仿或者翻譯其在先未註冊馳名商標為由而提起的抗辯或者反訴,並符合舉證責任的規定的訴訟。
在以下情形下不予審查:
1)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成立不以商標馳名為事實根據的;
2)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因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
3)原告以被告註冊、使用的域名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足以造成相關公眾誤認為由,提起的侵權訴訟,按照1)的規定處理。
2.生產、經營者不得標明“馳名商標”用以宣傳
《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考慮因素

1.《商標法》規定的考慮因素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1)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2)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3)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4)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2.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規定的考慮因素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證據材料:
(1)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材料。
(2)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材料,如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材料。該商標為未註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使用持續時間不少於五年的材料。該商標為註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註冊時間不少於三年或者持續使用時間不少於五年的材料。
(3)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材料,如近三年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材料。
(4)證明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材料。
(5) 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如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銷售收入、市場占有率、淨利潤、納稅額、銷售區域等材料。
前款所稱“三年”、“五年”,是指被提出異議的商標註冊申請日期、被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商標註冊申請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以及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日期之前的三年、五年。
3.《商標法》與《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規定的考慮因素之間的關係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九條所列各項因素,但不以滿足全部因素為前提。
人民法院認定商標是否馳名,應當以證明其馳名的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各項因素,但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無需考慮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認定商標馳名的情形除外。
4.《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考慮因素
人民法院認定商標是否馳名,應當以證明其馳名的事實為依據,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各項因素,但是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無需考慮該條規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認定商標馳名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主張商標馳名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供下列證據,證明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時,其商標已屬馳名:
(1)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市場份額、銷售區域、利稅等;
(2)該商標的持續使用時間;
(3)該商標的宣傳或者促銷活動的方式、持續時間、程度、資金投入和地域範圍;
(4)該商標曾被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5)該商標享有的市場聲譽;
(6)證明該商標已屬馳名的其他事實。
前款所涉及的商標使用的時間、範圍、方式等,包括其核准註冊前持續使用的情形。
對於商標使用時間長短、行業排名、市場調查報告、市場價值評估報告、是否曾被認定為著名商標等證據,人民法院應當結合認定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客觀、全面地進行審查。

備案制度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建立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備案制度的通知》,通知指出,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侵權等民事糾紛案件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認定了一定數量的馳名商標。根據審判工作需要,及時掌握和研究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情況和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馳名商標的司法認定設立備案制度。

侵權

馳名商標侵權訴訟

1.舉證責任
原告以被訴商標的使用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被告以原告的註冊商標複製、摹仿或者翻譯其在先未註冊馳名商標為由提出抗辯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對其在先未註冊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被訴侵犯商標權或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發生前,曾被人民法院或者行政管理部門認定馳名的商標,被告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認定。被告提出異議的,原告仍應當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對於商標馳名的事實,不適用民事訴訟證據的自認規則。
對於在中國境內為社會公眾所熟知的商標,原告已提供其商標馳名的基本證據,或者被告不持異議的,人民法院對該商標馳名的事實予以認定。
2.註冊馳名商標跨類保護的裁判考慮因素
原告請求禁止被告在不相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原告馳名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以下因素後作出裁判:
(1)該馳名商標的顯著程度;
(2)該馳名商標在使用被訴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商品的相關公眾中的知曉程度;
(3)使用馳名商標的商品與使用被訴商標或者企業名稱的商品之間的關聯程度;
(4)其他相關因素。
3.對馳名商標保護不予支持的情形
被告使用的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的規定,複製、摹仿或者翻譯原告馳名商標,構成侵犯商標權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請求,依法判決禁止被告使用該商標,但被告的註冊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對原告的請求不予支持:
(1)已經超過商標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請求宣告無效期限的;
(2)被告提出註冊申請時,原告的商標並不馳名的。
當事人請求保護的未註冊馳名商標,屬於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或者註冊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馳名商標侵權責任承擔

有《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1.民事責任
馳名商標與一般註冊商標一樣,在權利受到侵犯時可以獲得的民事救濟包括:立即停止侵權;賠償商標專用權人因被侵犯商標專用權遭受的損失。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註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2.行政處罰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侵權行為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經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為馳名商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反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使用商標的行為,收繳、銷毀違法使用的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一併收繳、銷毀。

相關案例

案例一

XX公司商標異議複審行政糾紛案,案號:(2017)最高法行申1081號。
1.基本案情:
XX公司於1984年在第30類“糖、糖果、糕點、咖啡”等商品上申請註冊了第230851號“XX”商標。於1999年在第32類的“汽水、礦泉水”等商品上申請註冊了第1563545號“XX及圖”商標。兩個商標均獲得註冊,並至今有效(即引證商標)。
西安明威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於2005年在第37類的“建築施工監督、建築、室內裝璜、供暖設備的安裝和修理”等服務上申請註冊第5084981號“XX公寓”商標(即訴爭商標)。
在XX公寓商標的註冊公告異議期內XX公司提出異議,商標局認為XX公司所稱的西安明威公司抄襲、摹仿、複製其引證馳名商標及侵犯其企業名稱權證據不足。據此商標局裁定訴爭商標予以核准註冊。XX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複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訴爭商標予以核准註冊。
XX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隨後經過北京高院二審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審程式,由最高法院於2017年3月25日為本案給出了最終定論。
2.爭議焦點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註冊的馳名商標,在不相類似商品上的保護範圍如何確定。
3.法院認為
最高法院認為,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已經註冊的馳名商標有權制止在不相同或不類似商品上相同或近似商標的註冊,其立法目的在於制止那些複製、模仿他人馳名商標從而給馳名商標權利人利益造成損害的行為。在不相類似商品上確定其保護範圍時,要注意與其馳名程度相適應。
最高法院認可了一審、二審判決及理由,即“引證商標在第30類的“糖、糖果、糕點、咖啡”等、第32類的“礦泉水”等商品上,爭議商標指定使用在第37類的“建築施工監督、建築”等服務上,二者所使用的行業差距較大。即使引證商標構成馳名商標,亦不足以使相關公眾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具有相當程度的聯繫,減弱引證商標的顯著性,貶損或不正當利用引證商標的市場聲譽,因此爭議商標的申請註冊未違反商標法的規定”。最終,“XX公寓”商標應當獲得註冊。
3.裁判結果:
最高人民法院駁回XX產品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案例二

中華XX堂與北京XX堂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抗訴案 ,案號:(2014)蘇知民終字第0101號。
1.基本案情
原告中國北京XX堂(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XX堂)註冊“XX堂”為171188號商標。
被告中華XX堂(以下簡稱中華XX堂)以招商為目的,進行中醫、養生理念的宣傳,並為尋求合作而開展商業性經營活動。北京XX堂認為中華XX堂在經營過程中,實施了對“XX堂”商標的模仿、虛假宣傳等侵權行為,並以惡意詆毀等方式對其進行不正當競爭,遂訴至法院。
2.爭議焦點
本案焦點在於中華XX堂突出使用“XX堂”標識的行為,是否侵害了北京XX堂的涉案商標專用權。
3.法院認為
首先,北京XX堂依法取得涉案第171188號註冊商標專用權,至今合法有效,應當受到法律保護。中華XX堂公司在網站、門店等處突出使用 “XX堂”三字的標識與北京XX堂註冊商標構成近似。但北京XX堂將涉案商標主要使用於中藥商品,而中華XX堂開設的店鋪以招商為目的,向客人提供台灣土特產、茶葉等贈品,兩者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均不相同,故不屬於類似商品。若涉案商標不是馳名商標,則相關公眾一般不認為北京XX堂與中華XX堂之間存在特定聯繫,不易造成混淆,亦不構成商標侵權。
其次,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之規定,應當從以下因素對涉案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1)從相關公眾對涉案商標的知曉程度看:“XX堂”既是老字號,又是具有悠久歷史的商標,被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國務院文化部將其中醫藥文化作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保護,享有很高的知名度。(2)從涉案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看:早在1983年,涉案商標即註冊於第31類中藥商品上,至今已有30年的時間。涉案商標經長期使用和宣傳,進一步擴大了知名度。(3)從涉案商標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看:2003年至2013年,國內眾多知名媒體對“XX堂”品牌以及北京XX堂企業的經營規模、經營策略、企業文化、參與社會福利事業、企業創新與發展等各個領域進行過報導。北京XX堂還投資與“XX堂”有關的文學藝術作品和文藝演出,建設博物館以宣傳企業文化,樹立品牌形象。(4)從涉案商標受保護的記錄看:北京XX堂十分重視對其註冊商標的管理和維護, 2007年至2013年,其“XX堂”產品共獲得各類榮譽30餘項,商標受到了中國各級行政機關的持續保護,受到了不同機構、社會團體的廣泛認可。
綜上,法院認為,該涉案註冊商標已符合中國馳名商標的條件,依法應給予跨類保護。中華XX堂使用“中華XX堂”時,突出使用與之近似的“XX堂”標識,必然造成相關公眾產生其與馳名商標之間存在關聯的聯想或者混淆兩者之間的關係,從而對馳名商標權利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3.裁判結果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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