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指簡併增值稅稅率政策;“4”是指擴大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小微企業範圍、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開展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試點、推廣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試點等4項新增所得稅減稅政策;“6”是指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對有線電視收視費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扣減增值稅、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扣減增值稅、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免徵增值稅等6項延續減稅政策。
基本簡介,政策解讀,
基本簡介
2017年4月19日,國務院第169次常務會議確定實施六項減稅政策,具體來講就是由“1+4+6”構成的系列減稅政策。
“1”是指簡併增值稅稅率政策;
“4”是指擴大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小微企業範圍、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開展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試點、推廣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試點等4項新增所得稅減稅政策;
“6”是指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對有線電視收視費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扣減增值稅、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扣減增值稅、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免徵增值稅等6項延續減稅政策。
“4”是指擴大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小微企業範圍、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開展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試點、推廣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試點等4項新增所得稅減稅政策;
“6”是指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對有線電視收視費免徵增值稅、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扣減增值稅、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扣減增值稅、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免徵增值稅等6項延續減稅政策。
政策解讀
減稅政策一: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
根據國務院決定,5月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和科技部制定下發了《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明確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政策。
原有政策: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財稅〔2015〕119號)
新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根據國務院決定,5月2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和科技部制定下發了《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明確了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政策。
原有政策:
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財稅〔2015〕119號)
新政策: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減稅政策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
第一次將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擴大至個人投資者
這在個人所得稅優惠領域是一次全新政策嘗試
企業所得稅部分:
一、政策內容
(一)公司制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第一次將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擴大至個人投資者
這在個人所得稅優惠領域是一次全新政策嘗試
企業所得稅部分:
一、政策內容
(一)公司制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合夥創投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小貼士:
1.滿2年是指公司制創投企業、合夥創投企業投資於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投資時間從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並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日期算起。
2.投資額,按照創業投資企業或天使投資個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確定。
合夥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按照合夥創投企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和合夥協定約定的合伙人占合夥創投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出資比例,按投資滿2年當年年末各合伙人對合夥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額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3.法人合伙人投資於多個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可合併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後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後有結餘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1.滿2年是指公司制創投企業、合夥創投企業投資於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投資時間從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投資並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的日期算起。
2.投資額,按照創業投資企業或天使投資個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確定。
合夥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投資額,按照合夥創投企業對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實繳投資額和合夥協定約定的合伙人占合夥創投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出資比例,按投資滿2年當年年末各合伙人對合夥創投企業的實繳出資額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實繳出資額的比例計算。
3.法人合伙人投資於多個符合條件的合夥創投企業,可合併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後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後有結餘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