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Cs

VOCs

在我國,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揮發性有機物,是指常溫下飽和蒸汽壓大於133.32 Pa、標準大氣壓101.3kPa下沸點在50~260℃以下且初餾點等於250攝氏度的有機化合物,或在常溫常壓下任何能揮發的有機固體或液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揮發性有機物
  • 英文名:VOCs(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 沸點:低於或等於250℃(常壓下)
  • 外觀:常溫常壓下,任何能自發揮發的有機液體和/或固體
  • 危險性描述: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濃度過高時會引起急性中毒長期甚至引發白血病。
  • 類型:揮發性有機化合物
有機化合物,對健康影響,解決方案,污染防治,

有機化合物

VOCs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的英文縮寫。其定義有好幾種,例如,美國ASTM D3960-98標準將VOC定義為任何能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有機化合物。美國聯邦環保署(EPA)的定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除CO、CO2、H2CO3、金屬碳化物、金屬碳酸鹽和碳酸銨外,任何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碳化合物。世界衛生組織(WHO,1989)對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TVOC)的定義為,熔點低於室溫而沸點在50~260℃之間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總稱。有關色漆和清漆通用術語的國際標準ISO 4618/1-1998和德國DIN 55649-2000標準對VOC的定義是,原則上,在常溫常壓下,任何能自發揮發的有機液體和/或固體。同時,德國DIN 55649-2000標準在測定VOC含量時,又做了一個限定,即在通常壓力條件下,沸點或初餾點低於或等於250℃的任何有機化合物。巴斯夫公司則認為,最方便和最常見的方法是根據沸點來界定哪些物質屬於VOC,而最普遍的共識認為VOC是指那些沸點等於或低於250℃的化學物質。所以沸點超過250℃的那些物質不歸入VOC的範疇,往往被稱為增塑劑。
這些定義有相同之處,但也各有側重。如美國的定義,對沸點初餾點不作限定,強調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不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的就叫作豁免溶劑,如丙酮、四氯乙烷等。而世界衛生組織和巴斯夫則對沸點或初餾點作限定,不管其是否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國際標準ISO 4618/1-1998和德國DIN 55649-2000標準對沸點初餾點不作限定,也不管是否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只強調在常溫常壓下能自發揮發
可將這些VOC的定義分為二類,一類是普通意義上的VOC定義,只說明什麼是揮發性有機物,或者是在什麼條件下是揮發性有機物;另一類是環保意義上的定義,也就是說,是活潑的那一類揮發性有機物,即會產生危害的那一類揮發性有機物。非常明顯,從環保意義上說,揮發和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這兩點是十分重要的。不揮發或不參加大氣光化學反應就不構成危害。這也就是歐洲將溶劑按光化臭氧產生潛力來分類的原因。
根據WHO定義,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是指在常壓下,沸點50℃—260℃的各種有機化合物。VOC按其化學結構,可以進一步分為:烷類、芳烴類、酯類、醛類和其他等。目前已鑑定出的有300多種。最常見的有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三氯乙烯三氯甲烷、三氯乙烷、二異氰酸酯(TDI)、二異氰甲苯酯等。
甲醛也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但甲醛易溶於水,與其他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有所不同,室內來源廣泛,釋放濃度也高。因此,常把甲醛與其他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分別闡述。
除甲醛以外,絕大多數揮發性有機化合物一般都不溶於水而易溶於有機溶劑。在室內它們各自的濃度往往不是很高,但是若干個VOC共同存在於室內空氣中時,其聯合作用是不可忽視的。由於它們種類多,單個組分的濃度低,常用於TVOC表示室內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總量的。TVOC是衡量建築物內裝飾裝修和家具等室內用品。對室內空氣品質影響程度的一項重要指標。
室內可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主要來源
室外空氣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的來源與室內甲醛類似,且更為廣泛,主要來源有:
1、建築材料、室內裝飾材料和生活及辦公用品。例如:有機溶劑、油漆、及含水塗料;
2、家用燃料和菸葉的不完全燃燒,人體排泄物;
3、室外的工業廢氣、汽車尾氣、光化學煙霧等;
影響室內空氣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濃度的主要因素
影響室內空氣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與室內溫度、相對濕度、材料的裝載度、換氣次數(室內空氣流通量)等因素有關。

對健康影響

室內空氣中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濃度過高時很容易引起急性中毒,輕者會出現頭痛、頭暈、咳嗽、噁心、嘔吐、或呈酩醉狀;重者會出現肝中毒甚至很快昏迷,有的還可能有生命危險。
長期居住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污染的室內,可引起慢性中毒,損害肝臟和神經系統、引起全身無力、瞌睡、皮膚瘙癢等。有的還可能引起內分泌失調、影響性功能;苯和二甲苯還能損害系統,以至引發白血病。
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對兒童健康的影響
經國外醫學研究在證實,生活在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污染環境中的孕婦,造成胎兒畸形的幾率遠遠高於常人,並且有可能對孩子今後的智力發育造成影響。同時,室內空氣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是造成兒童神經系統、血液系統、兒童後天疾患的重要原因。

解決方案

VOCs全過程解決方案的流程包括:VOCs污染排放環節排查、VOCs監測體系及總量估算、全過程VOCs治理方案編制(一廠一方案)、生產工藝源頭控制措施、定製化末端VOCs治理技術方案、治理效果評估及減排量評估。其中,污染環節排查和全過程梳理控制是工業企業VOCs整治的關鍵。通過現場排查儲罐、裝卸料、設備泄漏、工藝廢氣、無組織排放、廢水收集和處理系統、冷卻水、燃燒廢氣、事故排放等污染環節,逐一排查污染環節,開展VOCs從源頭到末端的全過程梳理工作,全流程控制VOCs污染。

污染防治

、源頭和過程控制
(1)在石油煉製與石油化工行業,鼓勵採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提高原油的轉化和利用效率。對於設備與管線組件、工藝排氣、廢氣燃燒塔(火炬)、廢水處理等過程產生的含VOCs廢氣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對泵、壓縮機、閥門、法蘭等易發生泄漏的設備與管線組件,制定泄漏檢測與修復(LDAR)計畫,定期檢測、及時修復,防止或減少跑、冒、滴、漏現象;
2.對生產裝置排放的含VOCs工藝排氣宜優先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經處理後達標排放;應急情況下的泄放氣可導入燃燒塔(火炬),經過充分燃燒後排放;
3.廢水收集和處理過程產生的含VOCs廢氣經收集處理後達標排放。
(2)在煤炭加工與轉化行業,鼓勵採用先進的清潔生產技術,實現煤炭高效、清潔轉化,並重點識別、排查工藝裝置和管線組件中VOCs泄漏的易發位置,制定預防VOCs泄漏和處置緊急事件的措施。
(3)在油類(燃油、溶劑)的儲存、運輸和銷售過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儲油庫、加油站和油罐車宜配備相應的油氣收集系統,儲油庫、加油站宜配備相應的油氣回收系統;
2.油類(燃油、溶劑等)儲罐宜採用高效密封的內(外)浮頂罐,當採用固定頂罐時,通過密閉排氣系統將含VOCs氣體輸送至回收設備;
3.油類(燃油、溶劑等)運載工具(汽車油罐車、鐵路油槽車、油輪等)在裝載過程中排放的VOCs密閉收集輸送至回收設備,也可返回儲罐或送入氣體管網。
(4)塗料、油墨、膠粘劑、農藥等以VOCs為原料的生產行業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鼓勵符合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的水基型、無有機溶劑型、低有機溶劑型的塗料、油墨和膠粘劑等的生產和銷售;
2.鼓勵採用密閉一體化生產技術,並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分類收集後處理。
(5)在塗裝、印刷、粘合、工業清洗等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鼓勵使用通過環境標誌產品認證的環保型塗料、油墨、膠粘劑和清洗劑;
2.根據塗裝工藝的不同,鼓勵使用水性塗料、高固份塗料、粉末塗料、紫外光固化(UV)塗料等環保型塗料;推廣採用靜電噴塗、淋塗、輥塗、浸塗等效率較高的塗裝工藝;應儘量避免無VOCs淨化、回收措施的露天噴塗作業;
3.在印刷工藝中推廣使用水性油墨,印鐵制罐行業鼓勵使用紫外光固化(UV)油墨,書刊印刷行業鼓勵使用預塗膜技術;
4.鼓勵在人造板、製鞋、皮革製品、包裝材料等粘合過程中使用水基型、熱熔型等環保型膠粘劑,在複合膜的生產中推廣無溶劑複合及共擠出複合技術;
5.淘汰以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為清洗劑或溶劑的生產工藝。清洗過程中產生的廢溶劑宜密閉收集,有回收價值的廢溶劑經處理後回用,其他廢溶劑應妥善處置;
6.含VOCs產品的使用過程中,應採取廢氣收集措施,提高廢氣收集效率,減少廢氣的無組織排放與逸散,並對收集後的廢氣進行回收或處理後達標排放。
(6)建築裝飾裝修、服裝乾洗、餐飲油煙等生活源的VOCs污染防治技術措施包括:
1.在建築裝飾裝修行業推廣使用符合環境標誌產品技術要求的建築塗料、低有機溶劑型木器漆和膠粘劑,逐步減少有機溶劑型塗料的使用;
2.在服裝乾洗行業應淘汰開啟式乾洗機的生產和使用,推廣使用配備壓縮機製冷溶劑回收系統的封閉式乾洗機,鼓勵使用配備活性炭吸附裝置的乾洗機;
3.在餐飲服務行業鼓勵使用管道煤氣、天然氣、電等清潔能源;倡導低油煙、低污染、低能耗的飲食方式。
、末端治理與綜合利用
(1)在工業生產過程中鼓勵VOCs的回收利用,並優先鼓勵在生產系統內回用。
(2)對於含高濃度VOCs的廢氣,宜優先採用冷凝回收、吸附回收技術進行回收利用,並輔助以其他治理技術實現達標排放。
(3)對於含中等濃度VOCs的廢氣,可採用吸附技術回收有機溶劑,或採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淨化後達標排放。當採用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技術進行淨化時,應進行餘熱回收利用。
(4)對於含低濃度VOCs的廢氣,有回收價值時可採用吸附技術、吸收技術對有機溶劑回收後達標排放;不宜回收時,可採用吸附濃縮燃燒技術、生物技術、吸收技術、電漿技術或紫外光高級氧化技術等淨化後達標排放。
(5)含有有機鹵素成分VOCs的廢氣,宜採用非焚燒技術處理。
(6)惡臭氣體污染源可採用生物技術、電漿技術、吸附技術、吸收技術、紫外光高級氧化技術或組合技術等進行淨化。淨化後的惡臭氣體除滿足達標排放的要求外,還應採取高空排放等措施,避免產生擾民問題。
(7)在餐飲服務業推廣使用具有油霧回收功能的油煙抽排裝置,並根據規模、場地和氣候條件等採用高效油煙與VOCs淨化裝置淨化後達標排放。
(8)嚴格控制VOCs處理過程中產生的二次污染,對於催化燃燒和熱力焚燒過程中產生的含硫、氮、氯等無機廢氣,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過程中所產生的含有機物廢水,應處理後達標排放。
(9)對於不能再生的過濾材料、吸附劑及催化劑等淨化材料,應按照國家固體廢物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處置。
三、鼓勵研發的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備
鼓勵以下新技術、新材料和新裝備的研發和推廣:
(1)工業生產過程中能夠減少VOCs形成和揮發的清潔生產技術。
(2)旋轉式分子篩吸附濃縮技術、高效蓄熱式催化燃燒技術(RCO)和蓄熱式熱力燃燒技術(RTO)、氮氣循環脫附吸附回收技術、高效水基強化吸收技術,以及其他針對特定有機污染物的生物淨化技術和低溫電漿淨化技術等。
(3)高效吸附材料(如特種用途活性炭、高強度活性炭纖維、改性疏水分子篩和矽膠等)、催化材料(如廣譜性VOCs氧化催化劑等)、高效生物填料和吸收劑等。
(4)揮發性有機物回收及綜合利用設備。
四、運行與監測
(1)鼓勵企業自行開展VOCs監測,並及時主動向當地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監測結果。
(2)企業應建立健全VOCs治理設施的運行維護規程和台帳等日常管理制度,並根據工藝要求定期對各類設備、電氣、自控儀表等進行檢修維護,確保設施的穩定運行。
(3)當採用吸附回收(濃縮)、催化燃燒、熱力焚燒、電漿等方法進行末端治理時,應編制本單位事故火災、爆炸等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器材,並開展應急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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