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專利代理制度

1905年由日本制定的關於專利代理人協會的制度

日本專利代理制度,日本專利代理人的正式名稱叫“弁理士”。1905年日本制定了專利代理法。該法詳細地規定了專利代理人協會的宗旨和性質等。依照日本代理人法規定,所有應向專利局(日本叫特許廳)辦理的有關發明專利(日本叫特許)、實用新型專利(日本叫實用新案)、外觀設計專利(日本叫意匠),或商標等事項,以及應向通商產業大臣辦理的有關上述事項和異議或請求裁決,均可委託專利代理人代理。日本專利法規定,根據專利條約辦理的國際專利申請案,在需要代理時,只能委託專利代理人代理。還規定在發明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局駁回專利申請或撤消專利審請的複審決定不服時,專利代理人可作為當事人的訴論代理人,向法院提出起訴。日本對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的考試是非常嚴格的。日本每年舉行一次專利代理人考試,包括筆試和口試。筆試除工業產權法為必試科目外,還要求在41門學科中任選3門進行考試,這41門中的前10門是憲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際私法、經濟學、商品學。其餘31門為技術科學。筆試不合格者不得參加口試。日本的“代理人法實施會”還規定,在專利局從事5年以上業務的審查官或審判官可免試任何科目,自然取得專利代理人資格。日本還設立了專利代理人協會,負責對專利代理人的指導、聯繫及有關維持風紀等事項,還要向政府機關提出建議和諮詢,舉辦會員進修所,出版刊物等。日本自由開業的專利代理機構是面向社會服務的。一些大企業和科研機構設有為本單位服務的代理機構,如松下、日立等大公司設有專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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