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贊助活動和贊助收入管理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贊助活動和贊助收入管理暫行規定》在1992.04.23由廣播電影電視部, 財政部,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播電視贊助活動和贊助收入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廣播電影電視部,
  • 頒布時間:1992.04.23
  • 實施時間:1992.04.23
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播電視贊助活動和贊助收入管理,用好贊助資金,促進廣播電視事業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廣播電視系統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讚助,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個人和國際組織、海外華人社團等(以下簡稱讚助單位)為達到廣告宣傳目的而自願為組織和製作廣播電視節目提供的各種形式的資助,即:廣告性贊助或稱讚助廣告。
第三條 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以下簡稱單位)舉辦的社會贊助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許可的範圍內,嚴格遵守財政、稅務、審計、工商行政管理和物價部門的有關規章制度,本著自願的原則進行。財政、審計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有權對贊助活動和贊助經費的使用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 單位舉辦贊助活動,必須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並報單位領導批准。較大的贊助活動,必須經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財務部門審核後,報主管部門領導批准。
第五條 單位舉辦贊助活動(僅由國家機關提供贊助的除外),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省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大型國際性贊助活動必須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第六條 舉辦贊助活動的單位,必須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得以節目劇組或個人的名義舉辦任何贊助活動或獲取贊助收入。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贊助單位收取或索要現金,但個人提供贊助除外。
第八條 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對贊助活動的組織領導,財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對贊助活動、贊助收入的管理和監督。贊助收入(包括實物折款收入,下同)必須全部交由單位財務部門入帳,統一管理,合理使用。
第二章 贊助形式和贊助收入的計算
第九條 本規定所稱讚助主要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一)贊助單位出資資助製作廣播、電視節目,其目的是宣傳商品或擴大單位影響的;
(二)贊助單位出資與廣播電視系統所屬單位合辦節目的;
(三)贊助單位出資與其他單位聯合舉辦演出、比賽或其他形式的活動並由廣播電視播放的;
(四)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的節目中有廣告性宣傳內容而未按廣告收費標準收費的;
(五)贊助單位為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的節目提供演播場地、食宿、製作條件和獎品的,或提供上述條件而不按規定標準收費的。
第十條 贊助收入的計算方法:
(一)直接以銀行轉帳形式或現金提供贊助的,按實收金額開具合法收據並計算收入。其中,現金只限於個人贊助。
(二)以提供商品方式贊助的,贊助單位和接受贊助的單位各應有雙方簽字的贊助商品計價清單。接受贊助的單位應以贊助商品計價清單和本單位的驗收入庫單作為原始憑證,製作贊助商品收入計算表,按商品的銷售價格或出廠價格計列贊助收入。贊助單位以贊助商品計價清單和本單位的出庫單作為原始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三)以提供場地、食宿、演出、錄製條件等方式贊助的,贊助單位屬於對外營業的,按營業價格或收費標準計算;非對外營業單位可參照同類項目標準確定。雙方以包括贊助內容、計價方法在內的契約作為入賬依據。
第三章 贊助收入的財務管理
第十一條 收取贊助費,必須開具財稅部門印製的合法收據。贊助費收據必須詳細填列贊助項目並加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直接接受贊助單位財務部門的財務專用章。蓋有劇組公章、劇組財務專用章以及行政公章的贊助費收據一律無效,贊助單位不得作為支出和報銷憑證。
第十二條 為供廣播電台、電視台播出的節目(包括演出、比賽)提供贊助,其贊助費收據必須加蓋按贊助協定(或契約)規定播出該節目的廣播電台、電視台的公章;為供電視台播出的電視劇(片)提供贊助,還須附省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電視劇製作許可證(長期證)複印件。
為公開銷售或發行的電視劇(片)提供贊助,其贊助費收據必須附省級以上廣播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電視劇製作許可證(長期證)複印件。
不符合本規定第十條及本條前兩款規定條件的贊助費收據,贊助單位不得作為列支或報銷的憑證。
第十三條 持有電視劇製作臨時許可證的劇組或單位不得為拍攝電視劇(片)接受或強拉贊助。
第十四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外單位提供的含贊助廣告宣傳內容的節目(包括電視劇)或轉播非本單位組織的含贊助廣告宣傳內容的活動時,必須要求其提供符合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條件的贊助費收據複印件,並存檔。
第十五條 進行贊助活動必須簽訂贊助契約,贊助契約應報本單位財務部門和物資器材部門備查,其收入必須納入單位財務部門的收支帳目,進行統一管理,統一核算;不得在帳外核算,更不得設立小金庫,逃避財務監督。
第十六條 使用贊助收入時,應優先保證所贊助的項目的開支和使用;項目完成後,如有結餘,事業單位一律用於彌補事業經費;企業單位必須計入單位的收入。
(一)全額預算管理單位取得的贊助收入應視同財政撥款,全部納入預算管理,作“抵支收入”或自動增加撥入經費處理,在“抵支收入”或“撥入經費”科目下設“贊助收入”,單獨核算,所贊助項目的支出在“經費支出”科目核算。
(二)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單位所取得的贊助收入,其收支全部納入單位的收入和支出核算。
(三)企業單位或實行企業管理的事業單位所取得的贊助收入,其以收抵支後的純收入作為“其他收入”處理。
第十七條 贊助項目必須編制統一收支預算(或收支計畫),其支出一律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得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更不得自立開支標準。
第十八條 接受贊助的單位必須遵守國家財經紀律、財政法規和財務制度,建立支出審批制度。贊助收入的使用部門需事先提出預算,經單位財務部門審核,報單位領導批准後方可開支;活動結束後,要編報專項決算。
第十九條 贊助收入不得用於本單位職工福利和獎勵,更不得私分贊助收入的實物。
第四章 贊助實物管理
第二十條 接受贊助的單位應對贊助實物造冊登記,按購入商品辦理入庫手續。領用時必須辦理出庫手續,並嚴格審批手續。
第二十一條 贊助實物留本單位使用的,凡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應辦理固定資產收、入帳和建卡手續;其他實物一律由主管部門或單位物資部門按規定嚴格管理,領用後憑出庫單列支,不得集中一筆核銷。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不得接受贊助項目不需要的或與本單位業務無關的實物。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接受的贊助實物,一律不得無償或作價處理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四條 贊助實物屬於專控商品的,由接受贊助的單位辦理專控商品審批手續。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五條 單位對在協助組織聯繫贊助收入中有較大貢獻者,可視情況給予適當的獎勵,獎金從單位的獎勵基金中開支。具體獎勵辦法由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從贊助收入中獲取提成或回扣。對在開展贊助活動中獲取提成或回扣者,視同貪污論處。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及其責任人,按國家有關法規和國務院發布的《違反財政法規處罰暫行規定》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不屬於第九條的非贊助廣告性的贊助收入,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按規定的廣告收費標準收取的廣告費,納入單位廣告收入管理,不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的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商同級財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的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和廣播電影電視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廣播電影電視部、財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的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規範性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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