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arlab

該品牌是 “十一五” 國家科技支撐計畫科研用試劑(實驗室試劑)品牌,同時也是產學研聯盟研發成果的推廣平台。 使用該品牌的產品均經過專業技術平台檢測,具有質量可靠、價格合理、供貨及時等特點。我們將最大限度地提供服務,以滿足科學研究的需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套用試劑
  • 外文名:uarlab
UAR簡介,UAR服務,UAR品牌使用標準,

UAR簡介

“UAR”品牌是指“聯合套用試劑”。

UAR服務

使用該品牌的產品均經過專業技術平台檢測,具有質量可靠、價格合理、供貨及時等特點。我們將最大限度地提供服務,以滿足科學研究的需求。

UAR品牌使用標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UAR”商標在國內外市場聲譽,保護商標註冊人、許可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UAR”商標是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註冊的商標,用於。
第三條 北京牛牛基因技術有限公司是“UAR”商標的註冊人,對該商標享有專用權。
第四條 申請使用“UAR”商標的應當按照本標準的規定,經北京牛牛基因技術有限公司 審核批准。
第二章 “UAR”商標的使用條件
第五條 使用“UAR”商標申請人的基本資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註冊成立,並具有相應化學產品生產和銷售資質的企業。
第六條 使用“UAR”商標的產品範圍。
化學試劑——有機試劑、無機試劑、特效試劑、基準試劑、標準物質、指示劑和試紙、生化試劑、高純物質。
其中生化試劑包括胺基酸、生物緩衝液、分離試劑、培養基、蛋白質、酶和輔酶、核酸及其衍生物、碳水化合物、抗生素、維生素、染色劑和其它生化試劑。
第七條 使用“UAR”商標的產品的質量標準。
申請有具有完善的質量控制體系和相應的質量檢測體系,符合國家或地方相應產品的質量標準,並由相應檢測機構進行相應檢測,產品質量合格。
第八條 使用“UAR”商標的地域範圍為。
第九條 符合上述使用條件的產品經營者,可申請在其產品上使用“UAR”商標。
第三章 “UAR”商標的使用申請程式
第十條 申請使用“UAR”商標的生產者或經營者,應向北京牛牛基因技術有限公司遞交《“UAR”商標使用申請書》,並附企業及產品相關證明檔案。
第十一條北京牛牛基因技術有限公司收到申請書後,對申請人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實地考察,並對產品進行抽檢(送檢),經具有資質單位出具檢測合格證明(費用由申請有支付)後,做出書面審核意見。
第十二條 經北京牛牛基因技術有限公司 審核同意後,申請人應辦理如下事項:
(一)與北京牛牛基因技術有限公司簽訂《“UAR”商標使用許可契約書》;
(二)領取《“UAR”商標使用授權證書》
(三)領取商標標識
(四)交納有關費用。
第四章 使用“UAR”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UAR”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權利
(一)在其產品或包裝上使用商標;
(二)使用該商標進行廣告宣傳;
第十四條UAR”商標被許可使用者的義務
(一)維護使用“UAR”商標產品的質量和市場聲譽,保證產品質量穩定。
(二)接受北京牛牛基因技術有限公司對產品質量的不定期的檢測和商標使用的監督,支持質量檢測監督人員的工作。
(三)“UAR”商標的使用者,應有專人負責商標標識的管理、使用工作。確保該商標標識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轉讓、出售、饋贈該商標標識,不得許可他人使用“UAR”商標。
(四)使用“UAR”商標的產品在銷售過程中發生重大品質事故,需立即報告北京牛牛基因技術有限公司,並應迅速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補救。
第五章 “UAR”商標的保護
第十五條 對未經北京牛牛基因技術有限公司許可,擅自在其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與“UAR”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北京牛牛基因技術有限公司 將依照《商標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或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報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侵權者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UAR”商標的使用者如違反本標準,北京牛牛基因技術有限公司有權利收回其《“UAR”商標使用授權證書》和已領取的“UAR”商標標識,終止與使用者的使用許可契約;必要時將請工商管理機關調查處理或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標準未盡事宜由雙方在《“UAR”商標使用許可契約書》中約定。
第十八條 本標準由北京牛牛基因技術有限公司制定,並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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