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基本法律原則

WTO的基本法律原則規定,成員方所實施的與國家貿易有關的法令、條例、司法判決、行政決定,都必須公布,使各成員國及貿易商熟悉。一成員方政府與另一成員方政府所締結的影響國家貿易的協定,也必須公布,以防止成員方之間不公平的貿易,從而造成對其他成員方的歧視。

公平貿易原則,關稅減讓原則,透明度原則,針對“國營貿易企業”原則,非歧視性貿易原則,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

公平貿易原則

各成員的出口貿易經營者不得採取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或扭曲國際貿易競爭,尤其不能採取傾 銷和補貼的方式在他國銷售產品。世貿組織強調,以傾銷或補貼方式出口本國產品,給進口方國內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有實質性損害威脅時,該進口方可以根據受損的國內工業的指控,採取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同時,世貿組織強調,反對成員濫用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達到其貿易保護的目的

關稅減讓原則

“關稅減讓”一直是多邊國際談判的主要議題。關稅減讓談判一般在產品主要供應者與主要進口者之間進行,其他國家也可參加。雙邊的減讓談判結果,其他成員按照“最惠國待遇”原則可不經談判而適用。

透明度原則

要求各成員將有效實施的有關管理對外貿易的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等迅速加以公布,以使其他成員政府和貿易經營者加以熟悉;各成員政府之間或政府機構之間簽署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協定和條約也應加以公布;各成員應在其境內統一、公正和合理地實施各項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司法判決等。
透明度原則是世貿組織的重要原則,它體現在世貿組織的主要協定、協定中。根據該原則,世貿組織成員需公布有效實施的、現行的貿易政策法規有:(1)海關法規。即海關對產品的分類、估價方法的規則,海關對進出口貨物徵收的關稅稅率和其他費用;(2)進出口管理的有關法規和行政規章制度;(3)有關進出口商品徵收的國內稅、法規和規章;(4)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的有關法規和規章;(5)有關進出口貨物及其支付方面的外匯管理和對外匯管理的一般法規和規章;(6)利用外資的立法及規章制度;(7)有關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法規和規章;(8)有關出口加工區、自由貿易區、邊境貿易區、經濟特區的法規和規章;(9)有關服務貿易的法規和規章;(10)有關仲裁的裁決規定;(11)成員國政府及其機構所簽訂的有關影響貿易政策的現行雙邊或多邊協定、協定;(12)其他有關影響貿易行為的國內立法或行政規章。
透明度原則規定各成員應公正、合理、統一地實施上述的有關法規、條例、判決和決定。統一性要求在成員領土範圍內管理貿易的有關法規不應有差別待遇,即中央政府統一頒布有關政策法規,地方政府頒布的有關上述事項的法規不應與中央政府有任何牴觸。但是,中央政府授權的特別行政區、地方政府除外。公正性和合理性要求成員對法規的實施履行非歧視原則
透明度原則還規定,鑒於對海關行政行為進行檢查和糾正的必要,要求各成員應保留或儘快建立司法的或仲裁的或行政的機構和程式。這類法庭或程式獨立於負責行政實施的機構之外。除進口商在所規定允許的抗訴期內可向上級法庭或機構申訴外,其裁決一律由這些機構加以執行。
透明度原則對公平貿易和競爭的實現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針對“國營貿易企業”原則

世貿組織對國營貿易企業的主要要求是,在進行有關進出口的購買或銷售時,應只以商業上的考慮作為標準,並為其他成員企業提供參與這種購買或銷售的充分競爭機會。

非歧視性貿易原則

具體表現為“一般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其中最惠國待遇原則為:如果一成員給予另一成員某種優惠的待遇,它就應該“立即、無條件地”將同樣的優惠待遇擴展到所有成員,以保證沒有任何成員受到“歧視性”待遇。

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

在貨物貿易方面,世界貿易組織僅允許進行“關稅”保護,而禁止其他非關稅壁壘,尤其是以配額和許可證為主要方式的“數量限制”。但禁止數量限制也有一些重要的例外,如國際收支困難的國家被允許實施數量限制;開發中國家的“幼稚工業”也被允許加以保護。
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任何成員方除徵收關稅外,不得設立或維持配額、進出口許可證或其他措施以限制或禁止其他成員方領土的產品的輸出、或向其他成員方領土輸出或銷售出口產品。下述四種情況除外:⑴、為保護農業、漁業產品市場而實施的限制;⑵、為保護本國的國際收支而實施的限制;⑶、為促進不已開發國家成員經濟發展而實施的限制;⑷、為實施保障措施協定規定的數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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