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E母基金(PE FOF)即通過對私募股權基金(PE)進行投資,從而對PE投資的項目公司進行間接投資的基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PE母基金
- 外文名:PE FOF
- 意義:投資於基金組合的基金
- 投資方式:間接
特點,優勢,發展歷程,法律規定,
特點
集腋成裘 散戶變身機構
從基金管理的角度來看,其實大多數散戶投資人都是不太受到歡迎,因為其中少數人不理解投資程式和方法而一味追求短期利益,從而影響到基金經理的投資進程和發揮。因此,不少優質PE基金會設立較高的投資門檻,投資一個PE基金往往需要上百萬美金的投入。
PE FOF,可以凝聚起所有散戶成為機構投資人,聚集資金形成一定規模,由PE FOF代表所有散戶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商談,選擇優質的PE基金。
精挑細選 有效分散風險
PE是一種高收益且風險較高的資產類別。市場上PE基金數量眾多,也意味著投資者選擇出好的PE基金的難度在逐漸加大。而且PE基金受時間、項目、地域和基金經理能力等諸多因素影響,表現參差不齊。
在PE市場中,中小投資人由於資金規模較小,一般一次只能投資幾個甚至一個PE,而在6-8年的投資時間裡,即便是非常優秀的PE基金,也會有投資失誤的時候。以歌斐資產為代表的PE FOF則能夠通過資產再組合,選擇不同的PE基金和項目以覆蓋不同的行業、地域和投資團隊,來達到幫助中小投資人有效分散PE投資風險的目的。
高效投資 專業動態管理
在當前競爭激烈的市場中,能否抓住轉瞬即逝的投資機會十分關鍵。對於那些對某些行業不太了解但又不想錯失投資良機的投資人,投資PE FOF是一種高效的選擇。
對於投資普通PE基金的投資人,往往在6-8年的投資期內只能等待基金經理的運作和投資結果,幾乎沒有太多的靈活性。而在PE FOF的投資模式中,PE FOF管理人可以通過資產的再平衡以達到控制投資、保持增值等目的。同時,管理人可以隨時代表投資人和PE基金經理保持溝通,為其提供資本支持,管理剩餘現金;並向投資人及時提供信息,做出專業報告,評估資產組合風險。
優勢
LP-GP關係
LP-GP關係是有限合夥制的核心,優質的GP和LP關係為GP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使得GP能夠將主要精力放在項目的投資和管理上。由於LP和GP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性等原因,LP和GP關係的處理成為很多基金運營很大的負擔。影響LP-GP關係的核心因素包括:
第一,在基金條款的設定中,管理費用結構和基金收益分配設計等關鍵條款是促進GP的積極性,保證LP和GP之間的利益一致性的關鍵因素。FOF作為專注於私募股權行業的專業投資人,長期的投資經驗有利於FOF在關鍵條款的談判中發揮積極作用,平衡GP-LP之間的利益關係。
第二,GP在運營過程中需要建立透明、及時的溝通制度,及時向LP披露基金運營信息。優秀的FOF一方面自身擁有比較成熟的LP溝通機制,另一方面由於投資眾多優秀的子基金,可以借鑑行業的最優做法,為子基金建立溝通制度,並提供有效的建議。
第三, LP的專業度;由於私募行業的長期性與非流動性,巨觀經濟短期波動等外部因素會在短期內對基金賬面回報率產生不利影響,由於FOF的專業度,能夠對不利的變動有客觀的評估,給予GP充分的理解和支持。
FOF在以上所有方面均能夠為子基金提供有力的增值服務,扮演了GP(相對於FOF的投資人來說)和LP(相對於子基金來說)的雙重角色,對於LP-GP關係有著更全面的理解,為子基金LP-GP之間的良性互動奠定良好的基礎。
基金募集
在基金募集中,對於子基金來說,FOF作為LP發揮了顯著的增值效應,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FOF是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對於子基金來說,更願意選擇能夠在後續基金中為其長期注資的LP,建立長期的合作關係。FOF作為專注於私募股權市場的LP,通常情況下能夠為業績優秀的子基金團隊長期注資,而不受到私募股權市場資產配置比例的限制。
第二,FOF能夠為子基金構築更最佳化的LP結構,保證長期穩定的資金渠道。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LP,會根據市場和政策環境的變化調整其在PE市場的資產配置,因此過分單一的LP構成是基金的資金來源穩定性的潛在隱患。歌斐等FOF自身最佳化的LP構成能夠多樣化子基金的LP構成。
第三,FOF的加入通常能夠縮短子基金募集周期。FOF作為專業投資人,在盡職調查方面和基金條款的談判,以及後續GP表現的長期跟蹤上都具有很強的專業度,因此FOF在基金募集早期加入,或者作為基金的領投人對於基金的潛在LP是一個積極的信號,對於推進基金成功募集和縮短募集周期有積極的意義。
投資戰略
FOF作為LP,在子基金投資建議委員會中占有席位,對於子基金投資戰略積極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在巨觀層面上,FOF在投資建議委員會上,為子基金投資戰略方向提供專業的建議;在微觀層面上,為子基金的項目來源和被投資公司的提供行業人脈和資源。
總之,FOF作為私募股權行業的重要投資者,代表專業、優質的資金來源,能夠在資金以外為子基金提供更多的增值服務,很好地發揮出作為LP的優勢。
發展歷程
PE FOF於1975年起源於美國,上世紀90年代,PE資本在美國的大規模興起使PE FOF迅速擴容。據統計數據顯示,1990年美國市場上僅有16隻FOF,所管理的總資產為14億美元,至1999年年底,FOF的數量已達到213隻,管理總資產達到了480億美元。
同時,PE FOF投資領域也在逐漸放寬,嘗試參與PE二級市場投資分散風險,逐漸形成了FOF拓寬投資者特殊投資渠道、合理配置資產、利益風險制衡等優點。
近年來,FOF基金在世界範圍內發展起來,除了美國之外,在歐洲、加拿大等國家也在飛速膨脹,並於上世紀的90年代進入亞洲,起初發展十分緩慢,直至2005年才隨資本市場的迅速發展興起。
法律規定
為規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從事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投資業務的股權投資企業(含以股權投資企業為投資對象的股權投資母基金)的運作和備案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於2011年11月發布了《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範發展》的通知》(“2864號文”)。
其中特別指出:“投資者人數限制。股權投資企業的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投資者為集合資金信託、合夥企業等非法人機構的,應打通核查最終的自然人和法人機構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打通計算投資者總數,但投資者為股權投資母基金的除外。”
根據“非法人機構穿透原則”的要求:即如果一個基金的合伙人或股東是一個合夥企業或信託等非法人機構,需要打通該非法人機構,核查其背後的法人或自然人,來計算投資者人數,且該等被打通後的最終投資人亦需滿足單個投資人1000萬元的最低出資要求。非法人機構穿透原則目前唯一的例外是在發改委備案的“股權投資母基金”。由於國內絕大多數的私募基金無法滿足每個投資者1000萬元的最低出資額要求,因而“股權投資母基金”成為最後的救命稻草。業界有不少人預測,2864號文將使得母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在中國迎來飛速發展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