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COC(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全國民眾性、非營利性體育組織)

COC(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一般指本詞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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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COC,簡稱中國奧委會)成立於1910年,是由國家體育總局主管,以發展體育和推動奧林匹克運動為任務的全國民眾性、非營利性體育組織。

截至2020年8月,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下設8個專項委員會和12個辦事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
  • 外文名: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
  • 簡稱:COC、中國奧委會
  • 主管單位:國家體育總局
  • 登記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
  • 屬性:全國民眾性、非營利性體育組織
  • 社團地址:北京市東城區體育館路2號
  • 成立時間:1910年
  • 現任領導:主席:高志丹、秘書長:吳堅
  • 法定代表人:宋克勤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187177
  • 性質:社會團體 
發展歷史,團體成立,反對承認,恢復資格,穩定發展,組織體系,機構設定,組織委員,業務資產,建設成就,賽事成果,活動交流,榮譽表彰,人才培養,獎項設定,培訓活動,文化傳統,形象標識,社團宗旨,社團領導,現任領導,歷任領導,

發展歷史

團體成立

1908年,《天津青年》就曾提出“中國何時能夠主辦奧運會?”。
1910年,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成立。
1922年,該會即為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承認。
1947年,原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也曾討論過申辦1952年奧運會問題。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改組為中華全國體育總會。
1952年,中國組成代表團參加第15屆奧運會,但在行程上困難重重,代表團到達芬蘭赫爾辛基時,運動會已近尾聲。

反對承認

1954年5月,在希臘雅典舉行的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第49屆會議討論了中國代表權的問題,最終大會以23票贊成、21票反對通過了一項決議,承認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這也意味著,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在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合法席位被繼續承認。
1958年,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和有關體育組織先後退出9個國際單項體育組織,並鄭重發表聲明與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斷絕關係。

恢復資格

1979年10月,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在日本名古屋舉行執委會,批准了當年6月在波多黎各舉行的一次執委會決議案: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和國歌,設在台北的奧委會名稱為“中華台北奧委會”,並不得使用之前使用的旗、歌、會徽;11月26日,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於洛桑宣布,批准執委會在名古屋會議中有關中國代表的決議。至此,中國在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合法席位問題終於得以解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在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合法地位得以恢復。

穩定發展

2006年1月20日,2006年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全會在國家體育總局召開。
2009年5月22日,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第八屆全體委員大會在北京召開。
2010年11月16日,寶馬集團與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合作夥伴簽約儀式在廣州香格里拉酒店舉行。
2014年12月29日,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在北京召開了第九屆全體委員大會。
2018年12月7日,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駐瑞士洛桑聯絡處正式啟用。
2023年12月29日,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第十屆全體委員大會在北京召開。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
中國奧委會第十屆全體委員大會

組織體系

機構設定

  • 最高權力機構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體委員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執委、常務執委、司庫及委員;
(三)審議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及其下設機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全體委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委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如票數相等,由主席裁決。
全體委員會每屆任期為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全體委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全體委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召集特別全體委員大會。
全體委員大會選舉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司庫1人及委員若干人組成執行委員會,在閉會期間主持領導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
  • 執行委員會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中國委員是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當然執委。
執行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體委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全體委員大會;
(三)向全體委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向全體委員大會建議委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下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各下設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執行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執行委員會會議須有2/3以上執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執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執委會為執行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行使執行委員會職能。常務執委會委員從執委中產生,採取等額選舉的方式,由全體委員大會表決通過;每年改選一次。
常務執委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執委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執委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執委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 組織機構
截至2020年8月,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下設8個專項委員會和12個辦事機構。
專項委員會
婦女與體育委員會
國際關係委員會
醫學與反興奮劑委員會
市場開發委員會
新聞委員會
文化與奧林匹克教育委員會
運動員委員會
群體委員會
――
辦事機構部門
秘書部
行政事務部
法律事務部
民眾體育部
競技體育部
青少年體育部
財務部
人事部
科教部
新聞宣傳部
監察部
市場開發部

組織委員

  • 委員組成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實行單位代表和個人代表相結合的委員制。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奧林匹克運動會項目的全中國單項體育協會代表;
(二)部分非奧林匹克運動會項目的全中國單項體育協會代表;
(三)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中國委員;
(四)運動員代表;
(五)體育界及社會各界代表。
  • 委員條件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委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意願,熱愛奧林匹克運動,願意為促進奧林匹克運動在中國的發展貢獻力量;
(三)在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業務範圍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入會程式
委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中國奧委會執行委員會審議並提交全體委員大會通過;
(三)由中國奧委會秘書處發給委員證。
  • 委員的權利
委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活動;
(三)獲得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選舉執行委員會和常務執委會;
(六)聽取和審議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工作報告;
(七)提出修改《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章程》的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中國發展奧林匹克運動和中國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和東亞運動會等國際綜合性體育賽事等相關事宜。
(九)退會自由。
  • 委員的義務
委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退會說明
委員退會應書面通知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
委員如連續2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委員如有嚴重違反《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章程》的行為,經執行委員會審議並提交全體委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業務資產

  • 業務範圍
(一)依據《奧林匹克憲章》,在全中國範圍內發展和維護奧林匹克運動,宣傳奧林匹克主義的基本原則,保證《奧林匹克憲章》在中國得到遵守;
(二)促進競技體育和民眾體育的協調發展,鼓勵和支持婦女全面參與體育事業;
(三)全權代表中國參加地區、洲級和國際綜合性體育賽事,包括冬/夏季奧林匹克運動會、冬/夏季亞洲運動會和東亞運動會以及其它與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活動。在有關全中國單項體育協會的配合下,選拔運動員組成中國體育代表團參賽,並提供必要的費用和體育裝備。
(四)在中國選定有條件申辦和舉辦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或東亞運動會等國際綜合性體育賽事的城市。
(五)協助其它全國性體育組織舉辦全中國綜合性的比賽活動。
(六)反對體育運動中任何形式的歧視和暴力,禁止使用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世界反興奮劑機構和國際單項體育聯合會公布的禁用藥物和方法。
  • 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社會贊助;
(三)捐贈;
(四)會費;
(五)其他合法收入;
(六)利息;
(七)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建設成就

賽事成果

據2024年4月委員會官網數據,自1979年恢復在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合法權利以來,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組團參加了普萊西德湖1980年冬奧會和洛杉磯1984年奧運會以來的歷屆冬季、夏季奧運會,取得了出色的成績。此外,舉辦了北京1990年亞運會、北京2008年奧運會、廣州2010年亞運會、南京2014年青奧會等國際綜合性運動會。2022年,中國的北京和杭州分別舉辦冬奧會和亞運會。

活動交流

  • 國際奧林匹克日
6月23日是國際奧林匹克日,由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於1948年設立,旨在紀念現代奧林匹克運動會的誕生,鼓勵全人類積極參與體育活動。自1987年以來,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積極回響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號召,截至2023年已連續36年開展不同形式活動。
2023年6月23日,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2023年第37屆奧林匹克日主會場活動在北京冬奧公園舉辦,“雙奧跑團”百名奧運人參加健跑活動,弘揚奧林匹克精神,鼓勵大眾參與全民健身運動。

榮譽表彰

2022年10月19日,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獲北京2022年冬奧會傑出奧委會獎。

人才培養

獎項設定

  • 奧運冠軍之城
奧運冠軍之城,是指在奧運會上為中國體育代表團作出突出貢獻的城市。奧運冠軍之城紀念獎盃是為表彰在奧運會上為中國體育代表團作出突出貢獻的城市所設立。

培訓活動

2014年3月16日,由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市場開發部主辦,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合作夥伴俱樂部、清華大學體育部承辦的“光榮與夢想——奧林匹克培訓計畫”在清華大學啟動。

文化傳統

形象標識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標誌為“跳動的五顆星星下的五環”。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商用徽記的設計以獨特的中國紅與黃展示著鮮明的中國形象,其靈感來源於涌動,傳遞而生生不息的力量。以中國書法筆觸書就的兩個紅色半環,首尾相攜,又渾然一體,象徵著夢想在每一個人之間的彼此激勵,象徵著奧林匹克精神在中國生生不息的發展和傳遞。跳動的五顆星星點綴環上,形態活躍而昂揚向上,既展現著中國的優秀體育健兒健康向上,積極進取的精神,又寓意著中國的社會各界共同攜手為傳遞奧林匹克的夢想而努力。
根據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奧林匹克憲章》規定,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依據非營利的原則,享有在中國舉辦的與奧林匹克運動會和奧林匹克運動有關的活動中使用奧林匹克名稱、標誌、旗、格言、徽記和會歌的權利,並有在中國領土上保護上述奧林匹克名稱、標誌、旗、格言、徽記和會歌不受非法使用的責任與義務。

社團宗旨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宗旨是在中國弘揚奧林匹克主義和奧林匹克價值觀,推動奧林匹克運動和中國體育事業的發展,通過體育促進構建和諧社會;遵守中國國家法律和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

社團領導

現任領導

職務
名單
主席
副主席
秘書長
副秘書長
徐翔鴻、褚波、丁東、張新、李輝、楊雪鶇(女)、李靜、陳志宇、高超、陳杏年、姜興華、於建勇、宋雪瑩(女)

歷任領導

歷屆主席
名單
任期
1979-1985
1986-1988
1989-1994
1995-1999
袁偉民
2000-2005
2005-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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