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CL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紡織檢測領域的套用說明

本檔案是 CNAS 根據紡織檢測領域的特性而對 CNAS— CL0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所作的進一步說明,並不增加或減少該準則的要求。因此,本檔案採用針對 CNAS— CL0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的具體條款提出套用說明的編排方式,故章節號是不連續的。本檔案需與 CNAS— CL01:2006《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同時使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CNAS-CL18檢測和校準實驗室能力認可準則在紡織檢測領域的套用說明
  • 發布時間:2006-06-01
  • 發布機構: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
  • 實施時間:2007-04-30
引言,要求,

引言

紡織檢測是中國合格評定國家認可委員會(英文縮寫:CNAS)對實驗室的認可領域之一,該領域涉及紡織原料、紡織製品、服裝及羽毛絨的感官、理化檢測。

要求

5 技術要求
5.2 人員
5.2.1 從事檢測工作的人員在上崗前需進行培訓、考核,獲得資格。羊絨、羊毛手排長度、棉花手扯長度、化學纖維中斷法線密度測定、化學纖維長度、羽毛羽絨、GB18401-2003 異味的評定等檢測工作操作技巧性強,從事
此項目檢測工作的人員需有二年以上的實際操作經歷,方可獨立開展檢測工作。
三個月以上未從事紡織手工操作和目光評定的檢測工作人員,必須經過目光校對。同樣時期未從事過紡織手工操作和目光評定檢測工作的人員,必須經過操作比對,經評定合格後方能重新從事上述項目的檢測工作
實驗室應制定目光校對和操作比對計畫,保證從事檢測工作的人員定期進行目光校對與操作比對,以穩定、統一檢測目光與操作。
5.3 設施和環境條件CNAS-CL18:2006
5.3.2 紡織檢測物理項目指標中按標準規定有環境要求的項目,其檢測環境條件必須符合相關標準規定。上述項目的檢測區域內必須配置有溫濕度自動記錄儀(或溫濕度自動監控裝置),並且要保留實際工作期間的溫濕度連續監控有效記錄,標準規定有環境要求的物理和感官項目,必須符合溫濕度、標準照度、異味
評定環境條件的相關要求。
5.5 設備
5.5.2 在利用實驗室外的場地、設備進行紡織外觀、重量等項目檢測時,所使用的外觀檢測用燈光裝置及其照明度和重量檢測所用磅稱、台稱等的精度必須符合相關標準要求。應按標準規定配備用於檢測評定的有證灰色樣卡、標準深度色卡、標準貼襯織物、實物標樣、標準樣照的原件,並妥善保管,確保有效使用。
5.6 測量溯源性
5.6.1 自動測色儀、日曬牢度儀、烏斯特條幹儀等儀器設備中不能溯源的量值參數,可采首選用有證標準物質或公認標準要求的方法進行確認。也可以採用實驗室間的比對試驗進行確認。
5.8 檢測和校準物品的處置
5.8.2 使用時,試樣的子樣應加以唯一性標識,以防混淆。
5.8.4 實驗室應對生絲和羊毛、羊絨等天然纖維在檢測和貯存時採取防止蟲傷、蟲蛀及霉變等措施,並且採取的措施必須不能影響樣品的性能。生態紡織檢測的甲醛等項目的樣品還應考慮樣品的穩定性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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