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PSA

CCPSA,是指2010年12月15日加拿大通過的《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
  • 外文名:CCPSA
  • 加拿大:法律體系
  • 主要沿用:英國普通法系
  • 作為:聯邦制國家
法案簡介,物理安全性能,化學安全性能,

法案簡介

現行的加拿大法律體系主要沿用了英國普通法系。作為一個聯邦制國家,加拿大聯邦議會和各省議會都有權制訂法律。聯邦議會針對憲法劃分的事務為整個加拿大制訂法律(通常是先頒布法案,然後依據此法案來批准一些條例以保證法案得以實施);同時,各省議會也可以在劃定的立法事務許可權的範圍內頒布一些地方法規。且省議會頒布的法規不能與聯邦議會頒布的法規相衝突。
就玩具行業而言,相關的法律主要是《危險產品法案》(HPA)及其實施條例《危險產品(玩具)條例》,由加拿大健康產品安全局(其前身為產品安全局)管理和執行。此外,2010年12月15日加拿大通過了《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CCPSA),將於2011年6月開始實施,到時將取代《危險產品法案》的第I部分和附錄I。

物理安全性能

機械物理安全是玩具安全中加拿大政府較為關注的一個問題,《危險產品法案》下屬的《危險產品(玩具)條例》的第7條和第8條規定了對所有年齡兒童普適的保護要求(如窒息危害、坍塌危險、夾傷危害、利點利邊和刺傷的危害等)。第13到27條規定了特殊玩具的要求,如搖鈴、鬆緊帶、推拉玩具、小部件等。
隨著《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的發布和即將實施,加拿大已經制定了新的《玩具條例》(SOR/2011-17),以取代現有的《危險產品(玩具條例)》,將從2011年6月20日起實施。《玩具條例》的第7到18條規定了通用的機械物理安全性能,第28到43條規定了特殊玩具的要求。
玩具條例
根據新頒布的《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CCPSA),加拿大於2011年制定了新的《玩具條例》(SOR/2011-17),以取代原有的《危險產品(玩具)條例》。新條例將從2011年6月20日起實施。[注1]
在機械物理性能方面,新條例第4條規定了包裝要求,第7到18條規定了通用的機械物理安全性能,第19條規定了噪聲要求,第28到43條規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新條例在規定具體的要求時,是直接描述針對的產品,而不再引用法案中的條款。
1. 包裝要求、通用要求、噪聲要求
新條例的第4條規定了包裝要求,這與舊條例是一致的。第7條規定了3歲或以下兒童玩具的小部件要求,與舊條例也是一致的。
對舊條例第8條中規定的各項機械物理性能,新條例是將其分散到第8到11條,具體的技術要求是完全一致的。
新條例第19條是新增的噪聲要求,規定玩具在兒童使用位置的噪聲不得超過100 dB。
2. 對特定玩具的要求
新條例第28條到43條規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其中娃娃玩具、長絨玩具和軟體玩具的要求與舊條例一致,只是產品名稱從原有的娃娃玩具和軟體玩具(DOLLS AND SOFT TOYS)變成了娃娃玩具、長絨玩具和軟體玩具(DOLLS, PLUSH TOYS AND SOFT TOYS)。
新條例中關於推拉玩具、玩具蒸汽機、搖鈴、鬆緊帶的技術要求與舊條例是一致的,除了表述稍有差異。
新條例第35和36條是新增要求,涉及玩具中植物種子的要求。規定供3歲或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中,不得使用植物種子作為彈射物來製造噪音;所有玩具都不得使用植物種子作為填充材料。
新指令第42條也是新增要求,涉及悠悠球的要求。規定悠悠球伸展繩的長度不得超過500 mm (20 in.)。由軟性製成、末端連有球或其他形狀物體的伸展繩,其伸展長度不得超過500 mm (20 in.)。
危險產品(玩具)條例
《危險產品(玩具)條例》(C.R.C., c. 931)第4條規定了包裝要求,第7條和第8條規定了通用的機械物理性能要求,第13到27條規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解條例的要求時,需結合《危險產品法案》的條款,因為條例規定的具體要求,都是針對法案附錄I第II部分中的某項具體產品而言。[注1]
1. 包裝和通用要求
《危險產品(玩具)條例》第4條規定,任何開口周長不到35.3 cm (14 in.)、用來包裝玩具和兒童產品的軟薄膜膠袋,厚度應大於0.019 mm,並套用以下警告或其它相同含義的文字清楚的表示出來:“PLASTIC BAGS CAN BE DANGEROUS. TO AVOID DANGER OF SUFFOCATION KEEP THIS BAG AWAY FROM BABIES AND CHILDREN.”即:“塑膠袋可能造成危害。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窒息危害,應讓嬰兒和兒童遠離塑膠袋。”文字必須同時用英文和法文標識。
第7條規定,所有供3歲或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在合理可預見使用中,不得有小部件脫落。但是完全由軟性紡織纖維材料組成的零部件除外。
第8條規定了各類機械物理安全要求,包括:
玩具外露的金屬部分不能有利點利邊;
玩具的金屬線必須有保護或卷回,以避免露出尖端;
塑膠玩具或玩具的塑膠部件應足夠厚,以免破裂露出利邊。如果由於功能必須很薄,則套用剛性材料製成;
木質玩具的面、邊、角要光滑處理;
玩具的玻璃部分的邊、角要光滑處理;
所有緊固件(如釘子、螺絲釘等)要合理安裝以免對兒童造成傷害;
摺疊機構應防止突然倒塌導致夾傷兒童手腳;
玩具發條鑰匙或上鏈機構應防止對兒童手指造成纏繞危險;
彈射玩具的彈射末端應該有保護頭,保護頭應該能承受44.5 N的拉力;
任何大小足夠小孩進入,並且能用蓋子或門關上的玩具(比如玩具箱),必須在相鄰面有足夠大小和數量的通氣孔以避免窒息引起的危害;
承受兒童體重的玩具應有牢固的立面以免產生翻倒危險。
2. 對特定玩具的要求
條例第13條到27條規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其中與機械物理性能有關的條款是:
(1) 娃娃玩具或軟體玩具
第13條:娃娃玩具或軟體玩具上用於連線部件、衣服或飾物的緊固件,在合理可預見使用時,不應暴露出利點利邊;
第14條:娃娃玩具或軟體玩具中使用的填充材料,應乾淨無害蟲、沒有堅固和鋒利的異物、無毒無刺激;
第15條:娃娃玩具或軟體玩具的口鼻等部件的最大尺寸不超過32 mm時,不能在拉力試驗下脫落;
第19條:娃娃玩具或軟體玩具中的發聲部件如果是小部件,則在合理可預見使用中不應脫落。
(2) 推拉玩具
第21條:所有把手直徑不超過10 mm (0.375 in.)的推拉玩具,除了滿足機械、窒息、毒性、電和發熱的要求外,還應在把手端部加保護頭用以防止刺傷,且保護頭應該能承受44.5 N (10 lb)的拉力而不脫落。
(3) 玩具蒸汽機
第22條:玩具鍋爐應裝有緊固的彈簧閥或其他安全閥,安全閥的操作壓力不得超過周圍大氣壓的1.5倍,但其設計承受壓力應至少是周圍大氣壓的3倍。
(4) 搖鈴
第25條:在合理可預見使用時,搖鈴不能有尖銳的金屬絲暴露在外;用50 N (11.23 lb)的力或1 N·m (8.85 lb·in.)的扭力進行測試時,不得有部件被移除。
(5) 鬆緊帶
第26條:為防止勒傷危害,所有連線嬰兒車、嬰兒床或者圍欄的鬆緊帶,伸長的長度不能超過750 mm (30 in.),或者不超過其自然長度的75%。

化學安全性能

隨著新的《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CCPSA)將於2011年6月實施,原有HPA下屬的實施條例將逐漸轉為CCPSA下屬的實施條例。在玩具的化學安全方面,目前已制定的條例是《玩具條例》(SOR/2011-17)和《兒童珠寶條例》(SOR/2011-19)。
《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
《危險產品法案》(HPA)附錄I的第I部分和第II部分分別列出了禁止類產品和限制類產品。但是在《加拿大消費品安全法案》(CCPSA)中,只有禁止類產品目錄(附錄II),而沒有限制類產品目錄。HPA的禁止類產品有31類,而CCPSA只有15類,這是由於某些禁止類產品已經通過修訂整合到現有的實施條例中,或通過修訂整合到新條例中,或將制定新條例。
在CCPSA規定的15類禁止產品中,沒有涉及玩具。因為相關的規定已經/即將轉移到實施條例中。
《玩具條例》(SOR/2011-17)
新《玩具條例》(Toys Regulations)第22至27條規定了玩具的化學安全要求,在第28至43關於特定玩具的要求中,也涉及化學要求。新條例將從2011年6月20日起實施。
新條例第22條規定了玩具中不能含有的7類物質,這與原《危險產品法案》附錄I第I部分第8條是一致的。這7類物質是:四氯化碳;甲醇或含甲醇1%以上的物質;石油產品或含石油產品10%以上的物質;苯;松節油或含松節油10%以上的物質;硼酸或硼酸鹽;乙醚。
第23條規定了玩具表面塗層材料中的重金屬含量,與原《危險產品法案》附錄I第I部分第9條是一致的。即玩具表面塗層中的鉛含量不得超過90 mg/kg;銻、砷、鎘、硒或鋇元素的含量不得超標,即20℃下在5%鹽酸溶液中攪拌10分鐘時有0.1%溶出;不能含有任何形式的汞。
第24條與原《危險產品法案》附錄I第I部分第24條是一致的,規定用於吹氣的玩具等產品在正常使用過程中,不能含有可直接進入口中的芳香族化合物、脂肪族化合物或其他有機溶劑。
第25至27條與舊《危險產品(玩具)條例》第10至12條是一致的。玩具中含有的毒性物質應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應保證不會被吞食、吸入或被皮膚吸收;以10公斤體重的兒童來計算,玩具中毒性物質的總量應不超過急性口服或皮膚平均致死量(取最小者)的1%;毒性不超過附錄2的規定。玩具中含有的腐蝕性物質、易燃劑或過敏劑應至少滿足以下條件之一:應保證不能接觸皮膚;根據附錄3進行測試時,不能是強腐蝕性、極度易燃或強過敏劑。供3歲或以下兒童使用的塑膠食品包裝材料或食品容器中,樹脂、增塑劑、抗氧化劑、染料、色素等物質的含量不得超過1%;並且不能含有重金屬、重金屬化合物、第22或23條中規定的物質、鄰苯二甲酸鹽。
在對特定玩具的要求中,涉及化學安全的條款與舊玩具條例是一致的,即玩具娃娃和軟體玩具所用的填充材料應無毒無刺激;指畫顏料必須是水基顏料。與就條例相比,不再要求指畫顏料不能含有毒性物質、腐蝕性物質、易燃劑或過敏劑,因為這已經在第26條中規定了。
《兒童珠寶條例》(SOR/2011-19)
2011年2月,加拿大發布了新的《兒童珠寶條例》(Children’s Jewellery Regulations),規定從2011年6月20日起,供15歲以下兒童佩戴的珠寶首飾中,總鉛含量不得超過600 mg/kg,可溶性鉛不得超過90 mg/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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