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O(“經認證經營者”的英文縮寫)

AEO(“經認證經營者”的英文縮寫)

經認證的經營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在世界海關組織(WCO)制定的《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中被定義為:“以任何一種方式參與貨物國際流通,並被海關當局認定符合世界海關組織或相應供應鏈安全標準的一方,包括生產商、進口商、出口商、報關行、承運商、理貨人、中間商、口岸和機場、貨站經營者、綜合經營者、倉儲業經營者和分銷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AEO
  • 外文名: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
  • 全稱:經認證的經營者
  • 領域:經濟
AEO定義,條件與要求,一. 可採信的對海關法規的遵守,二. 具有對商業紀錄進行管理維護的相應能力,三. 經濟可靠性,四. 磋商、合作與溝通,五. 教育、培訓及提高意識,六. 信息的交換、取得及保密,七. 貨物安全,八. 裝運工具的安全,九. 經營場所安全,十. 人員安全,十一. 貿易夥伴安全,十二. 風險管理和災後重建,十三. 測評、分析和提高,十四. 自動化和科技發展,立場,制度益處,名詞解釋,

AEO定義

世界海關組織(WCO)制定了一套保護和便利日益增長的國際商業、國際貿易的標準,並通過2005年海關合作理事會年會通過的《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以下簡稱《框架》)進行推廣。大多數的成員向世界海關組織表示了啟動實施《框架》的意願,中國代表團也正式在實施意向書上籤了字,表示將逐步實施《框架》中的有關內容。
《框架》包括了四個核心元素、兩個支柱、17項標準和關於這17項標準的技術性條款。
四個核心元素包括:要求提前遞交進出口及轉運貨物的電子信息;採用一致的風險管理手段;應進口國的合理要求,出口國海關對出口的高風險貨櫃和貨物進行查驗以及要求海關要向滿足該標準的商界提供相應的便利。
基於這四項要素,《框架》提出了保障供應鏈安全的兩大支柱,即海關與海關之間的合作安排和海關與商界之間的夥伴關係。第一個支柱即海關與海關之間的合作安排,包括了“海關應遵照世界海關組織在綜合供應鏈管理指南(ISCM Guidelines)方面規定的海關監管程式進行操作”等11項標準,涉及到供應鏈管理、查驗權力和查驗技術、風險管理和布控、電子信息交換、績效和安全評估以及工作人員的廉政等海關監管工作的各個方面。這些標準還將鼓勵海關和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合作,幫助政府實施統一的邊境管理和控制,並通過採取必要措施,使政府能夠擴大海關在這個領域的許可權和職責。第二個支柱即海關與商界的合作,包括6項標準,企業應執行以海關設定的安全標準為參數的自我評估程式、供應鏈經營者本身應採取的安全措施、授權認證的取得、新技術的採用、與海關的合作與交流以及獲取貿易便利的條件等等。這其中,取得“認證經營者”的地位並得到供應鏈中其他各方的承認對從事國際貿易的企業來說大概是最重要的,這將使其可以得到各方的信任並得到各項貿易便利措施所帶來的好處,比如由於查驗率降低而使得貨物的通關速度加快,因為建立了一套國際標準,實現了一致性和可預見性,減少多樣而複雜的報告要求,從而節約時間和成本等。
為實施這些標準,《框架》還就每項標準制定了詳細的實施細則(也稱作技術性規定)。比如關於第二個支柱標準的實施細則規定,關於夥伴關係,“共同制定的海關——商界夥伴關係檔案應儘可能根據認證經營者(AEO)商業模式,啟動書面的可驗證的安全步驟和程式,以保證AEO的商業夥伴,包括生產商、產品供應商和一般的商人宣布遵守保障全球貿易安全與便利標準框架中各標準條款的意向”;關於安全問題,“應通過必要的自動備份方式,諸如需要定期換髮新證的個人分配密碼賬戶,適當的信息系統安全培訓和對於未授權進入或誤用信息的保護來保護貿易敏感數據”;關於授權認證,“海關當局應和商界代表一起設計一套確認體系或者資質鑑定制度,使企業通過獲取經認證經營者資格而得到激勵”,“各海關應對AEO地位予以互相承認”。《框架》的標準和實施細則大都來源於世界海關組織已制定的有關公約及其成員的一些比較成功的實踐經驗。

條件與要求

一. 可採信的對海關法規的遵守

在考慮授予企業AEO資格時,應當首先證明該企業無違反海關法規的紀錄。要求AEO企業:
1. 在海關AEO制度規定的一段時間內無違反國家海關法規的紀錄,否則不予授予AEO企業資格;
2. 如該企業成立時間不足“1”中規定的時間,應當根據其它真實的相關的數據、記錄進行判別;
3. 或其法人代表或投資人具有在“1”中規定的時間段內的可採信的守法紀錄

二. 具有對商業紀錄進行管理維護的相應能力

AEO企業應當及時、準確、真實地對其進出口活動進行紀錄。對真實的商業數據的管理維護是國際貿易供應鏈安全的基本保障。要求AEO企業:
1. 保證對數據系統的維護,使海關能夠對進出口貨物進行必要的審計;
2. 根據國家立法,允許海關在對企業監管所必要的數據系統中進行查詢。
3. AEO企業數據的內部進入和管理系統應符合批准海關的要求;
4. 以合適的方式保存與進出口貨物相關的授權書、委託證明及許可證,並保證海關能夠查詢;
5. 根據在國家立法,以合適的方式存檔數據,以便需要日後向海關提供;
6. 運用足夠的信息技術安全措施以保障數據系統不被非法侵入。

三. 經濟可靠性

經濟上的可靠性是衡量企業是否有能力實施和改進供應鏈安全措施的重要的指標。要求
AEO企業:
擁有可靠的經濟能力,從而能夠在與其經營性質相適應的各項商業活動中承擔職責。

四. 磋商、合作與溝通

海關、其他有權機關和AEO企業應當在國際、國內、地方等各層面,在不影響執法的前提下,就諸如供應鏈安全和便利措施等涉及共同利益的問題定期進行磋商。在海關發展和風險管理戰略的實施中應將磋商的結果考慮在內。要求AEO企業:
1. 指派並向海關明示海關所在地聯絡人或公司聯絡人,通過公司聯絡人應當能夠立即與海關所在地的聯絡人取得聯繫,以便對於海關守法和執法相關的事務進行處理(貨物賬冊、貨物追蹤、員工信息等)。
2. 單獨或通過行業協會,與海關進行開放的連續的數據互換,具有執法敏感性、受法律限制及其它原因不能交換的數據除外。
3. 通過國內AEO制度所規定的特定機制,向負責的海關官員報告有疑問的貨物證明檔案,或非正常的貨運信息。
4. 通過國內AEO制度所規定的特定機制,及時向海關或其他機構報告所發現的非法的、有嫌疑的、或是不可靠的貨物。這些貨物應當採取適當的方法進行保全。

五. 教育、培訓及提高意識

海關和AEO企業必須對工作人員就安全政策、安全問題的發現、針對安全漏洞的措施等方面建立培訓機制。要求AEO企業:
1. 根據其商業性質,儘可能培養工作人員或在必要的情況下培養貿易夥伴就供應鏈貨物運輸的風險意識;
2. 就如何識別有嫌疑的貨物向所有AEO企業相關工作人員,包括安全保衛人員、制單及操作人員、以及收發貨人員等提供有教育意義的資料、專家指導以及培訓。
3. 對開展的教育、指導和培訓進行記錄,形成相關的檔案。
4. 使員工掌握AEO企業發現和報告可疑事件的程式;
5. 就如何保護貨物安全、發現內部安全隱患、及杜絕非法侵入對員工開展培訓;
6. 在可行的情況下,根據海關要求使海關熟悉相關的內部信息、安全系統和程式,並協助海關進行針對企業貨運、業務操作及辦公地點調查方法的培訓;

六. 信息的交換、取得及保密

作為保護信息安全總體戰略的一部分,海關和AEO企業必須制定和加強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以保證信息不被用於非法用途或避免非授權的修改。要求
海關和AEO企業:
1. 保證涉及商業及安全敏感性信息的保密性,並確保所提供的信息只用於其被要求提供時所說明的目的;
2. 根據相關的數據保密法規,爭取全面、及時地在所有相關單位實施貨物放行數據的電子交換。紙質的或親筆簽名的以證實其真實性的數據將不被提倡。
3. 執行國際標準的電子數據格式、遞交期限和數據內容;由於安全原因所必需的數據元必須要符合商業運行的要求和限制,並且所要求的與安全相關的數據元不能多於《框架》所規定的項目。
4. 海關與AEO企業應合作實現以風險評估為目的的電子貨物信息的提前申報。
AEO企業:
1. 進口商應採取相應的制度確保貨物通關信息的清楚、完整和準確,並避免信息的錯位、缺失和錯誤信息的錄入。同樣,承運人要運用相應的制度確保倉單所記載內容能夠準確地反映出託運人及其代理向承運人提供的信息,並及時向海關申報。
2. 將信息安全政策、制度或如防火牆、密碼等安全控制形成規章以保護企業電子系統不受非授權的侵入;
3. 建立防止信息丟失的制度和備份系統。

七. 貨物安全

海關和AEO企業必須建立和支持保障貨物安全及較高級別的準入控制的措施,並指定保護貨物安全的日常制度。要求AEO企業:
1. 世界海關組織與安全相關的各種指南包含了供應鏈各環節保障貨物安全的具體措施,可參考世界海關組織的指南,為企業制定安全手冊或其他可行的指南。
2. 應確保有施加封志責任的AEO企業及其貿易夥伴通過制定書面的制度而保證適時施加封志並保持運輸工具的安全;
3. 確保AEO企業及其貿易夥伴施加的封志達到或超過當時的ISO標準;
4. 將如何對已裝貨的貨櫃施加封志和檢查,以及如何發現和向海關及外國相關機構報告損壞的封志和貨櫃形成書面制度;
5. 考慮安全因素,應有專人負責貨櫃封志的發放和確保其合法使用;
6. 制定對貨運工具,包括對其“準入控制”裝置的可靠性進行檢查的程式。建議根據不同的貨運工具對以下七個部位進行檢查:前擋、左側、右側、地面、頂/上方、內/外門、外側/底盤;
7. 通過國內AEO制度中規定的特殊機制,定期對其安全和控制制度進行測評,保證非被授權者不能輕易接近貨物,以及保證被授權者不能輕易針對貨物進行不正當的操作、移動或裝卸。
8. 將貨物或貨運工具在安全的地點保存,並制定相應的制度以便在發現貨物和運輸工具存放地點被非法侵入時及時向負責的執法官員報告;
9. 在商業程式允許的情況下,核實運輸貨物和裝運工具的承運人的身份,如沒有這種權力,則快速採取措施以儘快取得相關授權;
10. 在可行的情況下,核對實貨與其單據或電子信息,以便在向海關申報時單貨相符;
11. 制定在貨物儲存場所理貨和管理的制度;
12. 制定在貨物移出儲存場所時全面監控貨物的管理制度;
13. 制定管理、保護、監控貨物運輸過程以及貨物移入和移出裝運工具過程的制度。

八. 裝運工具的安全

海關和AEO企業必須共同制定其他國內和國際規章未能予以規定的監管制度,以保證裝運工具被有效維護和保護。要求AEO企業:
1. 在其權力和職責範圍內,保證所有裝運工具的安全在其供應鏈中得到有效的保護;
2. 在其權力和職責範圍內,保證無人值守的裝運工具在供應鏈中的安全,並在其返回時檢查其安全是否受到侵害;
3. 在其權力和職責範圍內,確保對所有裝運工具的操作人員就保證裝運工具和貨物在其監管下的安全進行培訓;
4. 根據在國內AEO制度的規定,要求操作人員及時向指定的企業安全部門和海關報告發現的和有嫌疑的違法事件,以便進一步調查。並且將報告記錄在案,以便海關查考;
5. 總結出裝運工具上易於藏匿運輸非法物品的部位,並對這些部位進行常規檢查,保證裝運工具內外部艙室、夾層、空隙等的安全。檢查後應作記錄,並記錄所檢查的部位。
6. 向海關或其它機關報告一切有嫌疑的、不合常規的以及確實侵害裝運工具安全的行為和事件。

九. 經營場所安全

在徵求AEO企業意見以及考慮企業遵守其它國際標準的前提下,海關必須制根據自身情況,要求企業實施安全保障協定以保護辦公建築的安全,對其內外部及周邊的安全環境進行監控。要求AEO企業:
1. 根據企業經營模式和風險分析的要求,採取安全措施辦公建築其周邊安全進行監控,防止對其設施、裝運工具、裝卸碼頭及貨物存放區域的非法侵入,以保證其負責的供應鏈環節的安全。如果不能做到準入控制,應在採取相應的其它手段。辦公環境安全應根據風險情況包括以下措施:建築物必須有防止非法侵入的設施;必須通過定期的檢測和維護保持設施的正常運行;所有的內外部的門、窗和圍欄應有鎖定裝置或採取其它進入監控措施;鎖定裝置及鑰匙必須由管理人員或安全負責人員統一發放;在設施的內外安裝充足的照明系統,包括以下區域:出入口,貨物搬運和儲存地點,圍欄及停車場等;在車輛和人員進出口必須有人值守,進行監控或採取其它措施防止非法進入。AEO企業應當保證需要進入其限制區域的車輛應在專門地點停放,並能夠記錄車牌號碼,以便海關查詢;只有經安全識別或被授權的人員,車輛及貨物才能夠被允許進入設施;設定必要的外圍及周邊隔離設施;單據或貨物的存儲區域應設限進入,應當能夠有足夠措施阻止非被授權或識別的人員的進入;制定必要的安全制度,如失竊警報或準入控制系統;應當對限制進入區域進行明示,以便輕易辨認。
2. 根據需要,允許海關查詢或使用其保證辦公環境安全的監控系統。

十. 人員安全

海關和AEO企業,應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調查相關員工的背景情況。此外,還應採取措施,防止未經授權進入相關設施、交通工具、卸貨碼頭和貨物存放地點等有可能影響到供應鏈安全的場所。要求AEO企業:
1. 在國內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在僱傭員工時,採取可能的預防措施,證實他們以前沒有與安全相關的、海關或其他刑事犯罪記錄;
2. 定期對安全敏感崗位員工的背景進行調查;
3. 擁有員工身份識別程式,要求所有員工攜帶公司發放的識別卡,確保對員工和單位的唯一認證;
4. 擁有識別、記錄和處理未經授權或來歷不明的來訪者和銷售商的程式,如在所有入口處安裝照片識別儀和設立登記制度;
5. 及時將到期員工原有的身份識別卡、進入公司及信息系統的授權迅速收回並予以註銷。

十一. 貿易夥伴安全

海關應當建立一套AEO企業的標準和機制,這樣全球供應鏈安全就可以通過企業自願提高它們的安全措施從而得到加強,這些可以在國家標準中予以補充規定。要求AEO企業:
1. 必要情況下,在商業模式可能的範圍內,AEO企業在與貿易夥伴進行契約談判時,應鼓勵貿易夥伴評估和提高供應鏈安全,也可在契約中予以明確。此外,AEO企業應保留在加強貿易夥伴的安全方面所做的努力的證明檔案,並應海關請求提供相關檔案。
2. 開始簽訂契約前,對貿易夥伴相關信息進行核實。

十二. 風險管理和災後重建

為了降低災難和恐怖攻擊的影響,風險管理和災後重建程式應該包括針對特殊情況的預先計畫和應急工作機制的建立。要求AEO企業和海關:
1. 必要情況下,與相關部門共同研究制定應對恐怖攻擊和災後重建的緊急安全情況的計畫;
2. 人員的定期培訓和對應急計畫的測試。

十三. 測評、分析和提高

AEO企業和海關應採取相應的跟蹤、測評、分析措施,已達到:l 評估指南的連貫性;確保全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性和充分性;發現安全管理系統有待提高的方面,從而提高供應鏈的安全。要求AEO企業:
1. 根據國內AEO制度的規定,定期開展對其經營情況的安全風險開展評估並採取適當措施降低這些風險;
2. 建立和開展安全管理制度的自我評估;
3. 明文規定自我評估程式和責任方;、
4. 將評估結果,反饋意見及可能提高的工作建議整合在一個計畫里,為未來的安全制度的充分性提供參考。

十四. 自動化和科技發展

AEO企業和海關將從頻繁地運用自動化和信息技術中受益,包括以提高技術為基礎的通關優惠,AEO制度參與者和實施《標準框架》的WCO成員使用安全數據入口,簡化交易的信息要求,利用提前信息進行安全風險評估(達到提前對僅用電子形式交換的信息進行風險評估的長期目標),以及海關和AEO企業收集績效數據。要求
AEO企業和海關:
1. 不斷完善益處和增加通關激勵機制方面共同合作以達到自願使用更高級別技術,這些益處應在國家AEO制度中確定下來。這就要求雙方在套用新技術和採取措施有效處理和減輕安全事故的破壞程度方面保持開放對話;
2. 通過安全的電子模式建立機制以識別全球貿易供應鏈AEO企業和現有已經承諾實施《標準框架》的海關。這就要求雙方考慮建立自動化平台,通過該平台、全球互認的基礎上,AEO企業能被清楚識別並賦予相應的地位、給予相應的益處;
3. 在通過風險管理達到安全的同時,在法律保障下支持簡化與貿易有關的手續的行動和努力,最終通過必要的能力建設實現減少貨物放行所需的數據要求,加速處理和放行低風險貨物,以及先進技術的使用。這就要求雙方通過尋求在全球實施AEO制度和其它貿易便利項目來進一步便利與貿易有關的交易;
4. 鼓勵收集績效指標和其他相關數據,以便長期跟蹤《框架》實施情況和公布認為必要的調查結果。這就要求雙方至少為了內部分析的目的收集,關於被批准AEO資格的公司的數據和在持續時間內其AEO資格對其貨運所產生的影響,並可適當向內部或外部公布不涉密的數據。
AEO企業:
1. 取額外加強措施為貨櫃設計高安全性封志和/或其他為防止非法侵入而設計的裝置,前提是這些額外自願的行動應會使提供該方得到更多的實際的益處;
2. 向海關提供提前電子申報信息,使得海關在儘早環節進行統一標準的風險評估,基於對上述信息的審查,可使海關進一步加快貨物放行速度。

立場

海關總署於2014年10月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暫行辦法》,並訂於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就企業的信用狀況進行分類,並與國際AEO認證接軌:
最佳化信用類別設定、建立認證制度
AA類企業 → 高級認證企業
A類企業 → 一般認證企業
B類企業 → 一般信用企業
C類企業 → 重新認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失信企業
D類企業 → 重新認定為一般信用企業或失信企業
執法統一,實施差別化管理
一般認證企業適用下列管理原則和措施:
(一)較低進出口貨物查驗率;
(二)簡化進出口貨物單證審核;
(三)優先辦理進出口貨物通關手續;
(四)海關總署規定的其它管理原則和措施。
而高級認證企業適用的管理措施優於一般認證企業,除適用一般認證企業管理原則和措施外,還適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在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商品歸類、海關估價、原產地或者辦結其它海關手續前先行辦理驗放手續;
(二)海關為企業設立協調員;
(三)對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賬制度;
(四)AEO互認國家或者地區海關提供的通關便利措施。
失信企業適用海關下列管理原則和措施:
(一)較高進出口貨物查驗率;
(二)進出口貨物單證重點審核;
(三)加工貿易等環節實施重點監管;
(四)海關總署規定的其它管理原則和措施。
簡政放權,簡化程式,科學調整指標
(一)企業向註冊地海關申請成為認證企業
(二)海關按照《海關認證企業標準》對企業實施認證
(三)海關在90天完成認證並給出認定結果,特殊可延長30日。
(四)認證通過的發《企業認證證書》
動態管理
(一)海關對高級認證企業應當每3年重新認證一次,對一般認證企業不定期重新認證。
(二)未通過認證的企業,不再適用認證企業管理,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成為認證企業;未通過高級認證但符合一般認證企業標準的,適用一般認證企業管理。
(三)適用失信企業管理滿1年,且未再發生失信企業規定情形的,海關應當將其調整為一般信用企業管理。
(四)失信企業被調整為一般信用企業滿1年的,可以向海關申請成為認證企業。

制度益處

《框架》是建立在四個核心要素的基礎上的,和企業獲益相關的是最後一項,關於海關在商界達到供應鏈安全標準和最佳經驗做法(《框架》,1.3)後為企業提供的便利措施。《框架》的3.3也提供了具體的可供參考的例子。《框架》的有效執行將會最終很好地平衡貿易安全和便利的問題。為AEO企業提供有形的收益是達到平衡的一項舉措。
由於國內法律的限制,海關應將其許可權範圍內的所能給予的利益予以明確。《框架》的支柱2下的標準3規定了這些利益必須切實可行並且明文規定。這些優惠政策必須高於或超過提供給非認證經營者的措施,且不能少於已有的措施。
《框架》的最終目標是一系列核心世界海關組織國際標準的實施。這些國際標準在國內法中予以確認。但是這些優惠政策應該在項目的不同階段有所調整。針對成員的培訓應該在提供優惠政策方面有所側重,比如低風險貨物的便利機制,全球供應鏈安全的提高等。
優惠政策應該是有意義,可跟蹤測量和匯報的。本部分的優惠案例應該分類別提供給成員參考。這並不要求建立一套所有海關必須提供的優惠政策,它們只是提供了某種參照,前提必須得到海關的認可。
1. 快速通關,降低轉運時間和倉儲費用
1. 減少貨物放行的數據項;
2. 加快貨物的放行;
3. 貨物安全查驗的最小化;
4. 在查驗環節優先使用非侵入式查驗技術;
5. 適當減少守法良好的AEO企業的費用;
6. 根據實際需要,延長海關辦公時間。
2. AEO企業提供有價值的信息渠道
1. 在AEO企業同意的情況下,將它的信息和聯繫方式提供給其它認證經營者;
2. 接受《框架》的國家列表;
3. 公認的安全標準和最佳經驗做法列表。
3. 易受阻或危險等級提高時期的特別措施
1. 在安全級別特殊時期,海關給予優先待遇;
2. 邊境或口岸關閉或重新開放後的優先通關措施;
3. 危險事件發生後優先向受侵害的國家出口。
4. 優先考慮參加任何新的貨物通關改革項目
1. 採用以賬戶為基礎的集中通關手續,而不是逐票通關;
2. 簡化後續稽查手續;
3. 允許自我稽查或減少海關稽查;
4. 對到港後及結關後貨物調查的快速處理程式;
5. 在估征違約金或行政處罰程式中可減輕處罰,瞞騙行為出外;
6. 增加貨物進出口的無紙通關;
7. 海關優先答覆裁定請求;
8. 允許異地報關;
9. 在海關開始行政處罰程式前,允許其採取補救措施,瞞騙除外;
10. 對未能在限期內繳納稅款的,不對其另外處以罰金或估征違約金,只收取利息.

名詞解釋

經授權的經營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ion):在《框架》中被定義為:“以任何一種方式參與貨物國際流通,並被海關當局認定符合世界海關組織或相應供應鏈安全標準的一方,包括生產商、進口商、出口商、報關行、承運商、理貨人、中間商、口岸和機場、貨站經營者、綜合經營者、倉儲業經營者和分銷商”。
貨運工具(Shipment or transport conveyance):包括海運貨櫃、空運貨櫃、卡車拖車、火車車廂。
第三方認證者(Third party validator):協助海關完成安全風險評估審查以及相關的認證手續的行為的非海關單位。海關授予企業AEO稱號或決定其受益程度的權力不應委託給第三方認證者。
批准(authorization):在運用包括對遞交的各種資質證明、工作地點及財產情況、安全制度等進行審查的各種手段對企業進行評估以確定其符合《框架》核心原則的基礎上,承認企業AEO地位。
分步驟的方法(Phased approach): 根據各海關的能力建設情況,按步驟實施《框架》及AEO制度,最終實現海關AEO制度的互相承認。
認證(Validation): 海關制定的,由海關或海關指定的協助海關進行認證的第三方,對一AEO企業及其採用的以達到AEO資格為目的的各項措施進行公開和全面的審查的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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