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事件經過,疑犯落網,事件回放,安全提示,同類案件,案件審判,一審開庭,一審宣判,二審開庭,二審宣判,核准死刑,裁判文書,
事件經過
河大女生攜1.5萬現金返校途中失蹤
2014年9月2日上午8點,河南大學民生學院2011級英語專業學生張琳琳,身帶1.5萬元現金從鄭州古滎鎮張定邦村出發回校。走時家裡交代她到老鴉陳鎮把錢存到銀行卡上,晚上9點左右家長與其失聯。
暑假留校複習考研,開學前夕才回家
張琳琳的室友介紹,形象不錯的琳琳一心撲在學習上,一直沒交男朋友。2014年暑假還選擇了留校複習考研,連家都沒回。為了專心備考,從8月3日後,張琳琳就再沒登錄過QQ。
2014年8月31日,張琳琳從學校返鄭探望家人,補充些生活用品。張琳琳家人反映,從8月31日下午5點到家,到9月2日早晨8點離家,其間女兒情緒正常,家中也沒有發生特殊情況。
離家返校時隨身帶了1.5萬元現金
9月2日早晨8點,在家只待了1天的張琳琳告別了家人,啟程返校。
由於村中並無銀行,出發時的張琳琳隨身帶了1.5萬元現金,用於交學費和新學期的日常生活。離家前,家人反覆叮囑她路上注意安全,乘16路或18路公車到老鴉陳鎮後,下車先找銀行把現金存到銀行卡上,再坐大巴去開封。
家人反映,女兒很懂事,每次從家回學校後都會先打電話報平安。按正常情況,張琳琳應在當天下午3點左右抵校。可直到當晚9點,家人也沒等到張琳琳的電話,此時再撥打女兒的手機,已經無法接通,家人趕忙聯繫了學校。
疑犯落網
備受社會關注的河南大學民生學院女大學生張琳琳失蹤案成功告破,9月6日晚,省公安廳發布訊息,在省公安廳統一指揮下,當日鄭州警方偵破張琳琳失蹤案,殺害張琳琳的犯罪嫌疑人黃新國落網。
事件回放
2014年9月2日上午,22歲女大學生張琳琳從鄭州惠濟區家中出發,前往開封河南大學。平時到校後會向家人報平安的她,當晚突然失聯。
張琳琳仍沒有下落。她的母親王女士稱,女兒在河南大學民生學院學英語,2014年大四,離家時身上帶了1.5萬元現金。
走失
A
這次返校,她沒向家人報平安
2014年9月2日上午8點30分,22歲的張琳琳從鄭州惠濟區古滎鎮家裡出發,前往開封河南大學。平時到校後都會向家人報平安的她,當晚卻突然失去了聯繫。
張琳琳的母親王愛梅說,女兒身高一米六,齊耳短髮,出門時上身穿白色暗花T恤,下身穿牛仔褲,腳穿黑色涼鞋,背一個暗色挎包。
“晚上7點30分,我們給她打了個電話,她沒接,發過去的簡訊也不回。一個小時後再打過去,她那邊就關機了。”張琳琳的父親張國平說。
張國平便打電話報了警,但他和妻子放心不下,與兩個親戚一起趕到河南大學尋找女兒。
王愛梅說,女兒8月31日才回家,就在家裡待了兩個晚上,但與平時一樣,沒什麼異常,女兒也不可能談戀愛。
“她暑假常和要考研的同學們一起上自習,沒有交男朋友。”張琳琳所在班級的班長說。她的同學也表示不知道她去了哪裡。
擔心
B
開學報到,她帶了1.5萬元現金
張國平和家人見到了女兒的同學和老師。“琳琳說好2014年9月2日中午到,還說一起吃飯,後來就聯繫不上她了。”張琳琳的同學說。
王愛梅說,開學前一天,張國平給了女兒1.5萬元學費,交代她存到卡上,可家附近的農村信用社轉不了賬。
“都怨我!”王愛梅自責:以前女兒上學,家人都會把她送到車上。因為前幾天下雨,村口路滑,這次沒送她。
她說,通常情況下,女兒都會先搭車到黃河遊覽區,坐16路或18路公車到北環,再在鄭開大道上攔一輛去學校的車。“從家到公車站路近、人多,應該不會出啥事兒啊!”
“每次我都會反覆交代,一定不能坐黑車。”王愛梅說,她聽說過大學生坐黑車遇害的事兒,所以很害怕。而截至昨晚河南商報記者發稿時,張琳琳的電話始終無法接通。
警方
C
鄭、汴警方聯手調查,省公安廳關注
張琳琳失聯的訊息在網路上傳開後,不少網友和媒體紛紛行動,尋人信息在網路上快速傳播。@人民日報微博上的尋人信息,已被轉發5700多次。
河南大學民生學院已在開封市公安局鐵塔派出所報了警。下午4點多, 派出所民警前往學校調查,調取了學校的監控錄像。
“省公安廳的領導也在關注這件事。”鄭州古滎鎮派出所的民警說,接到報警後,他們也已經著手幫忙找人,應該很快會有線索。
河南大學宣傳部部長方雲錄也表示,學院領導、老師和同學們會全力配合警方調查:“琳琳,一定要安全回來,大家都在等著你!”
安全提示
女孩獨自外出搭車,需注意七個細節
8月份,已有多起女大學生失聯事件發生,女大學生如何更好地保護自己,成了必須要解決的安全問題。
近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公安部“打四黑除四害”專項行動辦公室也發布微博提醒,女孩獨自外出搭車需注意七個細節:
同類案件
全國已現多起少女失蹤被害案
8月9日:20歲女大學生高渝在重慶“搭錯車”不幸遇害。
8月21日:22歲的女大學生小金在濟南被黑車司機綁架、囚禁4天,並慘遭毆打、性虐。
案件審判
一審開庭
2015年1月6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女大學生張琳琳被害案。
上午9時,距開庭還有近兩小時,張國平及十多名親屬已早早趕到,站在刑事審判庭旁焦急等候。張國平來回踱步,頭時仰時低,嘴裡發出重重的嘆息。
上午10時46分,張琳琳一案庭審正式開始。針對公訴人陳述的犯罪事實,黃新國當庭表示,“我沒有疑問,認罪服法”。
庭審受害方律師建議應再追加“侮辱屍體罪”。
持續近兩個小時的庭審,受害方親屬有的抹眼淚,有的低聲抽泣,情緒悲傷。
此次庭審,並未當庭宣判。
一審宣判
2015年8月7日,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黃新國一案一審宣判,被告人黃新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審開庭
2015年12月17日上午11時許,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張琳琳失蹤被害案。
下午1時許,此案二審庭審結束,將擇期宣判。
二審宣判
2015年12月31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抗訴人黃新國的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經覆核認為,被告人黃新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殺人後,秘密竊取被害人數額較大財物,其行為又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並罰。黃新國對被害人慾行不軌遭到反抗而行兇殺人,並分屍、拋屍,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情節、後果嚴重,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大,應依法予以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
2016年5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對黃新國的死刑裁定。
裁判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
被告人黃新國,男,漢族,1956年12月21日出生於河南省鄭州市,國小文化,農民,戶籍地鄭州市××區××鎮××號,住鄭州市××區××鎮××村×組。2001年1月18日因犯強姦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18日因本案被逮捕。現在押。
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鄭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新國犯故意殺人罪、盜竊罪一案,於2015年8月7日以(2014)鄭刑一初字第6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黃新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後,黃新國提出抗訴。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依法開庭審理,於2015年12月31日以(2015)豫法刑三終字第167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覆核,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現已覆核終結。
經覆核確認:被告人黃新國與被害人張琳琳(女,歿年23歲)兩家均在河南省鄭州市惠濟區古滎鎮鄭焦城際鐵路黃河大橋東側黃河南岸灘地承包魚塘,兩家住處相鄰。2014年9月2日8時許,黃新國駕駛牌照為豫A237J3五菱麵包車從其魚塘邊住處往黃河遊覽區方向,途中遇見大學返校的張琳琳,黃新國將張琳琳騙上車載至鄭州市惠濟區古滎鎮黃河南岸9號黃新國家老宅。黃新國在老宅臥室內對張琳琳欲行不軌,張琳琳反抗並呼救,黃新國即用手扼壓、用電線纏勒張琳琳頸部,致張琳琳機械性窒息死亡。黃新國駕駛麵包車將張琳琳屍體運至自家魚塘邊住處肢解後拋入附近的機井內。後黃新國拿走張琳琳隨身攜帶的現金1.4萬元。
上述事實,有第一審、第二審開庭審理中經質證確認的根據被告人黃新國供述在其魚塘邊住處附近機井內打撈的被害人張琳琳屍體,在黃新國魚塘邊住處廚房提取刀刃處沾有張琳琳血跡的菜刀、洗浴間浴盆上提取的張琳琳血跡及臥室內提取黃新國竊取張琳琳的現金,在黃新國老宅提取張琳琳的毛髮、儲存張琳琳個人電子文檔的隨身碟;證人王某某、連某某、詹某某、黃某、宋某某等的證言;屍體鑑定意見,DNA鑑定意見,電子物證鑑定意見;現場勘驗、檢查筆錄,人身檢查筆錄和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被告人黃新國亦供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新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殺人後,秘密竊取被害人數額較大財物,其行為又構成盜竊罪,應依法予以並罰。黃新國對被害人慾行不軌遭到反抗而行兇殺人,並分屍、拋屍,犯罪性質惡劣,手段殘忍,情節、後果嚴重,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大,應依法予以懲處。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五十條第(一)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核准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豫法刑三終字第167號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黃新國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的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羅 勛
代理審判員 唐 毅
代理審判員 許 昱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書 記 員 段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