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婁底女子酒駕撞人拖行事件

9·2婁底女子酒駕撞人拖行事件

2022年9月2日,湖南婁底一寶馬女司機酒駕撞人,拖行被撞者近一公里後被交警攔下。

2023年7月7日,據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訊息,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9·2婁底女子酒駕撞人拖行事件
  • 發生時間:2022年9月2日
  • 發生地點:婁底市婁星區吉星路株山公園東門地段
  • 傷亡情況:傷者命體徵平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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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經過

2022年9月2日23時52分許,肖某某(女,28歲)駕駛湘K牌照小型轎車在婁星區吉星路株山公園東門地段由南往北行駛時,與前方謝某(女,36歲)駕駛的二輪電動車追尾相撞,謝某衣褲被卡入轎車左前角。肖某某駕車逃離現場,致使謝某被車輛拖行,後被執勤交警截停。
9·2婁底女子酒駕撞人拖行事件
警情通報

事件傷亡

醫療機構正對傷者謝某進行全力救治,生命體徵平穩。

事件處置

執勤交警隨即迅速控制肖某某,將謝某立即送醫救治,同時開展現場調查勘驗。經鑑定,肖某某系醉酒後駕駛機動車(酒精含量124.51mg/100ml)。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案件審理

2023年4月11日,湖南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9月2日23時50分許,被告人肖某某酒後駕車與被害人謝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腳踏車發生碰撞,造成謝某受傷,肖某某駕車逃離現場,經鑑定,謝某所受傷為重傷二級。婁底市公安局交警部門認定,肖某某駕駛轎車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後,未立即停車、保護現場、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並未向公安機關報案,反而駕車逃離事故現場,屬逃逸,應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公訴機關認為,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肖某某的刑事責任。庭審過程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肖某某作了最後陳述。因案情疑難複雜,法庭決定對該案擇期宣判。

案件宣判

2023年7月7日,據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訊息,婁底市婁星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審公開宣判,判處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三個月。
經審理查明,2022年9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酒後駕車與被害人謝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腳踏車追尾相撞,造成謝某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肖某某駕車逃離現場,因謝某衣褲被卡入肖某某駕駛的轎車左前角,致使謝某被車輛拖行2100餘米。隨後,肖某某被執勤交警截停。經鑑定,肖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為124.51mg/100ml,謝某所受傷為重傷二級。法院認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根據肖某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危害後果,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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