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8·7漯河法官遇害案
- 發生時間:2024年8月7日
- 發生地點:河南省漯河市
- 傷亡情況:1人死亡
案件背景,案件經過,案件後續,案件回應,社會評論,
案件背景
經上級法院組織對黨某某起訴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進行評查,該案審理和判決情況是:
2024年4月4日,黨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車(購於2021年,價格1800元)與李某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輕度碰撞,造成黨某某左踝關節處、左腕關節處輕微損傷。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責,黨某某無責任。
因雙方和解未成,2024年7月4日,黨某某向郾城區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和李某某投保的某財產保險公司賠償其醫療費等各種損失18832.93元,經黨某某申請,當地司法局為其指定了援助律師。
此案由王佳佳法官承辦,經公開開庭審理,根據黨某某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籤字確認的損失範圍以及雙方提供的證據,對黨某某主張的醫療費、施救費等損失全部予以支持;
因其住院29天中的後14天並未實際住院,醫囑僅開具1盒口服止痛膠囊和3盒外用消痛貼膏,結合交警部門認定黨某某傷勢輕微及被告的答辯意見,故酌定按15天計算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
對缺乏證據證明的其他財產損失請求依法不予支持。
遂於7月23日判令某財產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黨某某各項損失9384.89元。
案件經過
據漯河市郾城區公安機關偵查,2024年8月7日18時26分,公安機關接報,某小區地下停車場負二層電梯口處有人被刺傷,公安機關立即趕赴現場,發現郾城區法院王佳佳法官頸部被刀割傷,已無生命體徵。經查看相關錄像,行兇者系王佳佳法官所辦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原告黨某某(男,50歲,漯河市郾城區居民,未婚)。
案件後續
嫌犯抓獲
2024年8月8日3時許,公安機關在黨某某家中將其抓獲,被抓獲時黨某某已畏罪服毒,處於昏迷狀態,經送醫治療已無生命危險。
相關慰問
202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軍向依法辦案慘遭殺害的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區人民法院一級法官王佳佳同志家屬表達深切慰問,對王佳佳同志遭遇不幸表示沉痛哀悼。
闢謠傳言
2024年8月16日,據北京日報訊息,經向有關部門核實查證,網傳“漯河遇害法官王佳佳駕駛車輛為蘭德酷路澤、路虎等豪車”信息為不實信息。王佳佳法官名下機動車兩輛,一輛為2023年5月購買的雪鐵龍牌汽車,型號凡爾賽C5X,低配,價格15萬元左右,為王佳佳上下班所用;另一輛為2022年11月購買的奇瑞牌新能源汽車,型號小螞蟻,價格6萬元左右,為王佳佳父親日常代步所用。
案件回應
- 其他人員
2024年8月12日下午,遇害法官的鄰居表示,王佳佳法官平常與母親、孩子居住在一起,事發前剛剛取完快遞,準備返回家中。王佳佳法官居住的小區附近便利店的工作人員告訴現代快報記者,王佳佳法官所居住的小區在當地安保情況較好,平時需要刷卡才能進入,日常24小時都有人巡邏。
- 郾城區法院
2024年8月9日,記者撥打了郾城區法院官方網站上所留該法官的聯繫電話,接聽電話者稱自己為該法官的書記員,並表示該法官“現在接不了電話,以後也接不了電話了”。此外,記者從郾城區法院相關人員處獲悉,確有此事發生,具體情況警方正在處理。
2024年8月12日,郾城區法院通報女法官遇害一事:行兇者系法官王佳佳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原告,其不滿訴求未被全部支持,持兇器伺機作案,致王佳佳遇害。
2024年8月13日,郾城區人民法院工作人員稱,後續案件進展、對遇害法官家屬的安撫情況,以官方通報為準。
- 郾城區政法委
2024年8月13日,漯河市郾城區政法委工作人員告訴海報新聞記者,目前該案件按照相應程式,仍在進一步偵辦中。
- 洛陽市公安局孟津分局
2024年8月14日,洛陽市公安局孟津分局發布情況通報:8月13日,孟津區吉利街道辦事處居民劉某峰(男,53歲)在其個人網路社交賬號上捏造散布涉漯河女法官被害案的相關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我局對劉某峰予以行政拘留10日處罰。
社會評論
司法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對殺害法官的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必須予以強烈譴責,這是法治社會絕不能容忍的事情。法治社會絕不容許司法權威受到暴力挑釁。無論當事人是不是真的有理,面對自己不能接受的判決,都應該通過法律途徑主張權益。訴諸暴力是不可能解決任何問題的,相反,有這種想法或行為,本身就是最可怕的問題。如果暴力就代表所謂正義,甚至可以取代司法權威,法律哪還會有存在的空間?誰又可能成為這種叢林法則的受益者?誠然,縱然有個別司法不公及法官貪瀆現象存在,影響了社會對某些法官的尊重,但這不是縱容暴力的藉口。法官遇害是社會之痛。蕩滌暴戾之氣需要每個圍觀者都反躬自省,用不斷增強的法治觀念達成反對暴力的堅定共識。(紅星新聞 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