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珠海司機昏迷致死案

2020年7月24日,發生在廣東珠海一起導致4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機趙某培因突發疾病失去意識導致車輛失控,對事故負全責。

公訴機關認為,趙某培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2022年7月,珠海香洲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趙某培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23年9月,珠海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2024年1月,家屬主張查明病因申請再審獲立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7·24珠海司機昏迷致死案
  • 發生時間:2020年7月24日
  • 發生地點:廣東珠海香洲區情侶路
  • 事故傷亡:4人死亡
事件經過,事件結果,法院審理,究患何病,

事件經過

2020年7月24日21時許,廣東珠海香洲區情侶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至華海路路段時,時年54歲的趙某培駕駛小轎車搭載妻子梁珠,撞上道路護欄後衝到對向車道,並逆向行駛至情侶路交沿河路路口,與另一輛小車發生撞擊,撞翻多名行人。

事件結果

  • 事故傷亡
該事故導致4人死亡。
  • 交警通報
2020年7月25日,珠海交警通報稱,經調查初步認定,此事故為趙某培駕駛車輛行駛過程中突發疾病導致車輛失控致人死亡。
  • 交警認定
經交警部門認定,趙某培對此負全部責任。
  • 提起公訴
公訴機關指控稱,自2007年起,趙某培開始出現眩暈、視物旋轉、心悸等病症,十餘年間多次反覆就醫,2018年10月之前各就診醫院對趙某培診斷的結論有眩暈症、顱內多發腔隙性腦梗等。2018年5月24日,趙某培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未按照規定在《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中如實申報身體狀況,未在上述檔案中如實勾選“眩暈”等選項,以致其換領到新的機動車駕駛證。
公訴機關認為,趙某培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四人死亡,情節特別惡劣,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責。趙某培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情節,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 被追刑責
案發後,趙某培被追究刑責。2020年8月17日,趙某培被刑拘,並於同日被取保。
悲劇發生後,梁珠表示,此次事故,他們愧對遇難者,已經盡全力賠償,趙某培一方向4名死者家屬賠償總計400多萬元,獲得了兩名家屬的諒解。

法院審理

  • 法院一審判決
2022年7月,珠海香洲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趙某培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珠海香洲區法院一審認為,趙某培明知其患有安全駕駛的疾病,卻不僅不申請註銷駕駛證,反而在換領機動車駕駛證時不如實申報身體狀況,繼續駕駛機動車上行駛,其行為不僅違反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頒布的規章,也違反了道路安全法。
趙某培不服一審判決,提起抗訴。
  • 法院二審判決
2023年9月,珠海中院二審維持原判。二審認為,趙某培明知自己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駕駛機動車可能造成危害社會的後果,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以至於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仍然駕駛機動車上路,其主觀方面存在過於自信的過失;客觀方面在患病後換領駕駛證時沒有如實申報、病情加重後也未及時申報註銷駕駛證,未盡到結果迴避義務。
7·24珠海司機昏迷致死案
珠海中院二審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對於是否需要鑑定的問題,珠海中院二審認為,根據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前後兩次《不予受理告知函》,明確說明僅依據委託方提供的資料,無法認定事故發生時病發血管迷走神經性暈厥或癲癇發作,因此沒有接受委託。
珠海中院表示,司法鑑定的目的是查證或佐證與本案定罪量刑相關聯的案件事實,即鑑定文書在刑事訴訟法上的地位是證據類型之一,仍需結合全案的事實和證據,綜合判斷本案中關於犯罪構成要件的基礎事實依據,不必然推導出案件缺乏司法鑑定條件就無法查明涉案基礎法律事實的結論。
  • 申訴再審
趙某培及其辯護人則認為,趙某培當時突發癲癇,與其眩暈的疾病史無關,該事件是意外事件。趙某培的家屬不服二審判決,已申訴。該刑事申訴再審審查案件已立案。

究患何病

  • 司法鑑定中心
案件材料顯示,案發後,交警部門曾兩次委託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對趙某培患何種疾病進行鑑定,後者均不予受理。2020年8月,南方醫科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在一份《不予受理告知函》中表示,僅依據委託方提供的資料,無法認定事實發生時病發血管迷走神經性暈厥,故不予受理。
  • 醫院檢查報告
2020年11月,中山大學附屬第五醫院出具的《MDT討論記錄》顯示,趙某培車禍時意識喪失與既往眩暈性質不一致,既往眩暈患者意識清楚,無意識喪失,4個月前車禍時有明顯意識喪失,結合其妻子描述及當時記錄下的圖片,判斷患者癲癇病發作可能大。
2020年12月,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出具的《檢查報告單》顯示,趙某培被臨床診斷為癲癇。廣東三九腦科醫院出具多份《診斷證明書》《門診病歷》顯示,趙某培被診斷為癲癇。
2021年11月,中山大學孫逸仙紀念醫院出具的《門診疑難病多學科會診記錄》顯示,結合患者行車記錄儀監控結果、臨床症狀,不考慮患者當時血管迷走神經性暈厥,考慮癇病發作可能,需進一步跟蹤隨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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