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0新野耍猴藝人被拘案

鮑鳳山,河南省新野縣猴戲藝人。

2014年7月份,鮑鳳山等4人在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街頭表演猴戲時,被該市森林公安局民警以沒帶野生動物運輸證為由帶走。9月23號,經東京城林區基層法院判決認定,4人犯“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但由於情節較輕,法院決定不予以刑事處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7·10新野耍猴藝人被拘案
  • 發生時間:2014年7月10日
  • 發生地點:黑龍江省牡丹江市街頭
事件進展,人物經歷,專家觀點,

事件進展

2014年10月17日,事件有了新進展。河南新野縣獼猴藝術協會前天發布《新野縣獼猴藝術養殖協會關於組建四名藝人案辯護律師團及倡議募捐的公告》,宣布將對案件繼續抗訴,並還將成立鮑鳳山等4人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案二審辯護律師團,並公開在全國範圍內徵集辯護律師。既然法院都決定不予刑事處罰了,為何這些耍猴藝人還要抗訴呢?
“我們在街上耍,森林公安來了兩個,你們不要在這裡耍了,跟我們一起去,我們都有馴養許可證,國家發的,你看一看,不用看,跟我們進去!把我關到看守所裡邊,你看我們這耍耍猴子賣個藝,我們也沒影響,怎么能犯法了呢?”

人物經歷

鮑風山是事件中河南新野縣四名耍猴藝人之一。事情要從2014年7月說起。7月9號,鮑風山等4人,帶著自家繁殖飼養的6隻獼猴,在黑龍江牡丹江街頭表演猴戲時,被森林公安刑事拘留。
9月23號,黑龍江東京城林區基層法院宣判他們四人犯“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但“考慮其非法運輸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個人馴養的獼猴演出表演,情節較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
雖然沒有被判刑,但“非法運輸珍貴野生動物罪”的罪名,卻結實的落在了這4個人身上,更是波及到所有情況相同的猴戲藝人。新野縣獼猴藝術協會會長張俊然怎么也想不通,他說大家都有國家發的“馴養許可證”,以前就算有違規,也只是影響市容交通,怎么一夜之間耍猴就變成了“違法犯罪”行為:
張俊然:我們縣動植物保護站給我們都頒了一個馴養繁殖許可證,拿者這個馴養繁殖許可證都不用他那個介紹信了,以前城管那一塊兒,你到別的地方去耍,這個地方影響交通,說兩句好話沒像這么這么嚴重,一下子把俺弄到違法這個法律這個角度上來了。
張俊然憂慮的說,如果按照現在的宣判,以後藝人再想帶著猴子出去演出,必須先辦理“運輸許可證”。這對沒什麼文化,就靠手藝吃飯的耍猴藝人來說,是一項“幾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即使一次能辦下來,對於耍猴這種機動性極高的街頭表演,凡是換地兒就要辦許可證,根本不現實:
張俊然:辦下來是很麻煩的,舉個例子來講,我們要到牡丹江去表演的話,我們就要到牡丹江當地找一個合作單位,然後得跟他們市裡面、省裡面寫一個申請書,然後他們省林業廳再跟我們省林業廳發個邀請函,然後我們拿著這個函到縣、市、省辦那個運輸證,最後才能拿到運輸證到牡丹江進行表演。如果我到你牡丹江表演幾天掙不到錢的話,我就不在你這裡表演了。我假如再去河北的話又要同樣是要經過這個步驟,那是不可能做到的。
新野縣是有名的猴戲之鄉。距今已有二千多年歷史的猴戲,不僅是當地許多人的謀生手段,更是他們引以為豪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但事情一出,不僅猴戲藝人不敢出門表演,新野猴戲申遺的步伐,也停止了:
張俊然:這幾天這個事情出來之後,有好多人都不敢出去了,他們出去現在對自己的身份不明確,害怕萬一再碰到像這樣的事情,省裡面批了非物質文化遺產,規定夠三年以上可以申請國家級了,不是出他這個事的話2014年9月份我們報表都拿過來了,準備申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現在這個事又停下來了。
在包括張俊然在內的新野猴戲藝人看來,這一紙有罪的判決,無疑讓猴戲遭遇了“滅頂之災”。經過與新野縣獼猴藝術協會的協商,鮑鳳山等4名藝人,在10月8號提起了抗訴。本案代理律師,黑龍江昂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宋楊認為,現有法規,並不應該適用於耍猴藝人。
宋楊:341條的立法本意是針對獵捕、殺害還有販賣、破壞野生動物資源行為的一種打擊,那裡面提到的運輸是指對野生動物進行迫害、販賣的運輸,而不是合法擁有的,像他們耍猴的都有馴養證,還有馬戲團、動物園,還有自己家寵物可能都辦有合法馴養證或者領養證,合法擁有物權附帶著就會有一個合法運輸的權利,我認為對他們這種行為是行政法規調整的案子。

專家觀點

對此,著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認為,要判斷“非法運輸”是否成立,需要三個條件。首先,擁有這個動物是否合法。
第二,是否有非法買賣、殺害的嫌疑。
第三,表演本身是否合法:洪道德:首先這個動物是我的,我已經經過批准了,其次我把這個動物從甲地弄到乙地去我不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不是把這個給賣了,我帶這個動物去表演本身不是非法的。只有我這個表演本身是非法的,那么我把這個動物從甲地弄到乙地去當然也不可能是合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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