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鎮雄採石場山體垮塌事故

2021年5月2日,雲南省昭通市鎮雄縣羅坎鎮坳田村下壩採石場突發山體垮塌。

截至2021年5月5日,該事故造3人死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5·2雲南鎮雄一採石場山體垮塌事故
  • 發生時間:2021年5月2日
  • 發生地點:昭通市鎮雄縣羅坎鎮坳田村下壩採石場
  • 傷亡情況:3人死亡
事故經過,事故傷亡,事故處置,事故救援,調查報告,相關事件,舉報質疑,部門回應,

事故經過

2021年5月2日17時30分,昭通市鎮雄縣羅坎鎮坳田村下壩採石場突發山體垮塌。

事故傷亡

截至2021年5月2日,該事故造成2人被掩埋,1人受傷。
截至2021年5月3日,該事故造成2人被掩埋,1人死亡(傷者救治無效死亡)。
截至2021年5月5日,該事故造成3人死亡(兩名被掩埋人員被發現時已無生命體徵)。

事故處置

事故救援

垮塌發生後,昭通市縣鎮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迅速組織應急管理、消防、自然資源、衛健、公安等部門趕往現場救援,並將受傷人員送往縣人民醫院救治;截至2021年5月3日,被掩埋人員的救援等相關工作正有序開展。

調查報告

《鎮雄縣羅坎鎮坳田村下壩採石場“5·02”邊坡坍塌較大事故調查報告》全文如下:
2021年5月2日16時30分,鎮雄縣羅坎鎮坳田村下壩採石場發生邊坡坍塌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450餘萬元。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規定,昭通市人民政府及時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總工會抽人組成的鎮雄縣羅坎鎮坳田村下壩採石場“5·02”較大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並邀請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調查組堅持“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和“四不放過”的原則,通過現場勘察、查閱資料、調查取證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以及事故相關企業和人員的責任,查明了有關地方政府和相關部門在監管方面存在的問題,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提出了處理意見建議。同時,針對事故暴露出的問題,總結分析了事故教訓,提出了防範整改的措施建議。
一、鎮雄縣羅坎鎮坳田村下壩採石場概況
鎮雄縣羅坎坳田村下壩採石場距縣城約52公里。該礦山成立於2006年10月16日,原法定代表人王祿順。2011年7月5日,王祿順以91.48萬元轉讓給朱瑞和朱啟龍生產經營。朱瑞、朱啟龍2人屬堂兄弟、合夥關係,各持股50%。該礦山為鎮雄縣改造升級類礦山,目前營業執照、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均在有效期內,屬合法生產經營礦山。
(一)礦區地質情況
礦區位於黃連壩向斜西翼,礦區出露為古生界三迭系下統永寧組地層及新生界第四系地層;地層傾向140°,傾角49°;礦床為石灰石,主要由方解石和少量白雲石礦物組成,總體呈灰色。
(二)礦區氣候條件情況
礦區屬暖溫帶季風氣候,由於高山峽谷,低溫陰雨連綿,夏季雨水充沛,全年氣溫不高,日照實數少,雨天多,冬春長,夏秋季節不明顯。年平均氣溫11.3℃,最熱月平均氣溫20.5℃,最冷月平均氣溫1.1℃。年平均降雨量923.2mm,5至10月為雨季,占全年降雨量的82.6﹪。
(三)邊坡坍塌前礦區氣候條件情況
根據事故調查組調查了解及鎮雄縣相鄰氣候監測站提供數據顯示:鎮雄縣羅坎鎮坳田村下壩採石場區域,2021年4月23日至4月27日持續5天為小雨,降雨量分別為0.1毫米至1毫米不等;4月28日為大雨,降雨量為42毫米;4月29日為小雨 ,降雨量為5.5毫米;4月30日晴,平均氣溫為20.9℃;5月1日晴,平均氣溫為23.4℃;5月2日晴,平均氣溫為25.3℃。
(四)礦山營業執照情況
該礦山成立於2006年10月16日,原法定代表人為王祿順,2011年7月5日法定代表人變更為朱瑞。營業執照有效期為長期,經營類型為個人獨資企業。
(五)礦山採礦許可證情況
該礦山於2006年11月1日首次取得採礦許可證,有效期為2006年11月1日至2009年11月1日,礦區範圍面積0.0225平方公里,開採深度:1276~1200米,生產規模3.00萬噸/年;2011年6月2日採礦許可證延續,有效期:2011年6月2日至2016年6月2日,生產規模不變;非煤礦山轉型升級後,2016年6月20日取得新的採礦許可證,礦區範圍面積0.0225平方公里,開採深度:1276~1200米,生產規模10萬噸/年,有效期為2016年6月20日至2017年6月20日;2017年9月採礦許可證延續,有效期:2017年9月28日至2021年9月28日。
(六)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情況
該礦山於2006年首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2006年12月30日至2009年12月30日。非煤礦山轉型升級後,於2018年10月取得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2018年10月18日至2021年10月17日。
(七)礦山人員結構情況
該礦山共有9人,其中法定代表人1名(朱瑞),礦長1名(朱啟龍,在該事故中死亡),出納1名(朱啟榮),挖掘機駕駛員2名(王孝兵、王昌春),裝載機駕駛員1名(楊勇),其他工人3人(王付現、朱紹明、黃顯均,其中朱紹明、黃顯均在該事故中死亡)。礦山具體由朱啟龍生產經營,朱瑞安排其姐朱啟榮負責礦山賬目管理。
二、羅坎鎮坳田村下壩採石場邊坡坍塌事故發生經過和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一)事故經過
2021年5月2日上午,礦長朱啟龍安排王昌春和王孝兵分別駕駛挖掘機,在礦山頂部右面將2012年前礦山堆積表層浮土轉運至礦山底部凹陷部分進行填充。午飯後,挖掘機繼續作業,約13時30分,朱啟龍、朱紹明、黃顯均三人陸續到山上清理風管和電線。約15時30分,三人完成清理後,由於當時氣候比較炎熱,3人便到距離挖掘機東北面直線距離約60米處,礦山邊幫頂部的一棵樹旁遮陽傘下乘涼休息。約16時30分,三人乘涼休息處突然發生邊坡坍塌,3人隨坍塌體墜落,導致礦長朱啟龍和工人黃顯均被掩埋,工人朱紹明受傷。
(二)應急救援處置情況
2021年5月2日17時10分,鎮雄縣應急管理局接報後,迅速調集鎮雄縣礦山救援隊,立即出動3輛應急救援車輛15名指戰員趕赴事故現場救援。鎮雄縣委、縣政府接報後,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成立由縣委主要領導任組長的事故處置工作指揮部,縣長張洪坤立即帶領常務副縣長朱雙鳳以及應急管理局、自然資源局、衛健局、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隊等部門30餘人立即趕赴現場,全面展開事故救援和善後處置工作。市政府接報後,立即指派市應急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相關領導及業務科室人員趕赴現場,督促指導應急救援、善後、維穩等工作。事件發生後,省市高度重視,相關領導及時作出批示和指示。
2021年5月2日20時20分,傷者朱紹明經搶救無效死亡;2021年5月2日23時45分救援隊搜救出一名被埋人員(黃顯均),現場確認已無生命體徵。2021年5月3日15時10分救援隊搜救出第二名被埋人員(朱啟龍),現場確認已無生命體徵,搜救工作結束。
(三)應急處置評估結論
事故發生後,市、縣黨委、政府及相關單位高度重視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工作,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積極穩妥開展事故應急救援。一是應急救援處置及時有力。二是科學合理開展救援。三是強化現場統一管理。在整個救援行動中,由於組織有力,情況研判科學準確,沒有發生次生災害和救援人員及其他人員傷亡情況。
(四)事故善後處置情況
截止2021年5月13日,此次事故造成的3名遇難者已全部火化安葬,經濟賠償已全部到位,家屬情緒穩定,社會安定。
三、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一)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情況
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
死者1:朱啟龍,礦長,男,身份證號碼:532128********4719,家庭住址:鎮雄縣羅坎鎮坳田村下壩組。
死者2:朱紹明,工人,男,身份證號碼:532128********4714,家庭住址:鎮雄縣羅坎鎮坳田村環山組。
死者3:黃顯均,工人,男,身份證號碼:532128********4717,家庭住址:鎮雄縣羅坎鎮坳田村下壩組。
(二)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此次邊坡坍塌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450餘萬元。
四、相關單位監管工作情況
該礦山於2021年1月31日停工停產(春節放假)。2021年3月15日,該礦山向鎮雄縣羅坎鎮人民政府提出復工復產申請,3月15日經羅坎鎮人民政府驗收後,將驗收資料上報縣應急管理局,縣應急管理局根據羅坎鎮人民政府驗收結果,於2021年3月16日作出批覆,同意該礦復工復產,時間為2021年3月16日至2021年6月30日,並提出相關要求,在復工復產期間嚴格遵守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切實加強安全管理,杜絕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2021年4月20日,鎮雄縣政府為做好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工作,召開了縣、鄉、村三級安全生產工作緊急會議,要求全縣所有礦山(包括煤礦、非煤礦山)做好安全大排查工作。縣應急管理局聯合羅坎鎮人民政府於2021年4月22日對下壩採石場進行檢查,在檢查中發現該礦存在違規開採,形成一面牆、高邊坡、底部凹陷,有重大安全隱患,及時作出了停產整改指令,要求該礦於2021年5月10日前完成凹陷底部回填。該礦山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發生事故時一直處於停產狀態。為做好“五一”節期間的安全防範工作,鎮雄縣羅坎鎮人民政府於2021年4月29日召開轄區非煤礦山企業、煙花爆竹零售企業、加油站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朱啟龍參會),會議強調:“五一”節期間轄區內所有非煤礦山停止生產、作業,確保“五一”節期間的安全平穩。會上,所有企業均表態按會議要求抓好落實。
五、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一)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經調查,該邊坡坍塌成因中既包括自然因素,也有人為活動因素,從坍塌發生時間來看,邊坡坍塌與當地氣候劇烈變化也有一定關聯(邊坡坍塌前連續一周持續陰雨,特別是4月28日雨量特別大,以及4月30日至5月2日連續3日高溫氣候)。原邊坡岩土體處於穩定狀態,若不受外力等不利因素的影響仍不會發生坍塌。2020年底礦山開採形成高陡邊坡,為本次坍塌的發生提供有利的臨空條件及坍塌空間為本次坍塌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1. 鎮雄縣羅坎鎮坳田村下壩採石場2020年9月份不按照礦山安全設施設計違規開採,導致高邊坡形成。
2. 鎮雄縣羅坎鎮坳田村下壩採石場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不健全,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礦長朱啟龍及工人安全意識淡薄,事故發生當日三人在高邊坡頂部樹旁遮陽傘下乘涼休息。
3.鎮雄縣羅坎鎮坳田村下壩採石場礦長朱啟龍不按鎮雄縣羅坎鎮人民政府2021年4月29日召開會議要求:“所有礦山全部停工停產,確保五一期間的安全平穩”,違規組織礦山隱患整改作業。
4.鎮雄縣羅坎鎮人民政府組織對下壩採石場安全大排查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跟蹤問效不到位。
5.鎮雄縣應急管理局對羅坎鎮鎮政府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督促指導不到位;組織對下壩採石場安全大排查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跟蹤問效不到位。
6.鎮雄縣人民政府對全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
(三)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認定,鎮雄縣羅坎鎮坳田村下壩採石場“5·02”邊坡坍塌事故,是一起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六、對事故責任單位及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一)對事故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1.鎮雄縣羅坎鎮坳田村下壩採石場,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訓落實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條之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五條(一)款之規定,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對鎮雄縣羅坎鎮坳田村下壩採石場處以5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同時,鎮雄縣相關職能部門及時督促羅坎鎮坳田村下壩採石場進行隱患整改,待隱患整改完成後由縣人民政府對其進行關閉。
2.鎮雄縣羅坎鎮人民政府,對下壩採石場安全大排查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跟蹤問效不到位;建議向鎮雄縣人民政府寫出深刻書面檢查。
3.鎮雄縣應急管理局,對羅坎鎮鎮政府非煤礦山安全監管督促指導不到位;組織對下壩採石場安全大排查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跟蹤問效不到位;建議向鎮雄縣人民政府寫出深刻書面檢查。
4.鎮雄縣人民政府,對全縣非煤礦山安全生產工作安排部署不到位;建議向市人民政府寫出深刻書面檢查。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處理建議
1.朱啟龍,礦長,違規組織開採,導致礦山高邊坡形成。“五一”節期間違規組織礦山隱患整改作業;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安全意識淡薄;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鑒於朱啟龍在事故中死亡,免於責任追究。
2. 朱瑞,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重要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八條之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第十八條之規定,建議由市應急管理局對朱瑞處以上一年收入40﹪的罰款。
3. 文玉坤,羅坎鎮安全生產服務中心負責人,對羅坎鎮人民政府關於“五一”期間非煤礦山停工停產的決定,以及羅坎鎮人民政府組織對下壩採石場安全大排查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跟蹤問效不到位;建議鎮雄縣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一步調查處理。
4. 劉坤,鎮雄縣羅坎鎮人民政府提名副鎮長、2021年4月10日後分管全鎮安全生產工作,帶領、督促相關部門對羅坎鎮人民政府關於“五一”期間非煤礦山停工停產的決定,以及羅坎鎮人民政府組織對下壩採石場安全大排查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跟蹤問效不到位;建議鎮雄縣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一步調查處理。
5. 周龍,鎮雄縣羅坎鎮人大主席,2019年至2021年4月10日前分管全鎮安全生產工作,對羅坎鎮人民政府組織對下壩採石場安全檢查中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跟蹤問效不到位;建議鎮雄縣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一步調查處理。
6. 朱嘉林,鎮雄縣應急管理局非煤礦山股股長,對羅坎鎮鎮政府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組織對下壩採石場安全大排查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跟蹤問效不到位;建議鎮雄縣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一步調查處理。
7. 余印,鎮雄縣應急管理局副局長,分管非煤礦山工作,帶領、督促分管股室對羅坎鎮人民政府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督促分管股室對下壩採石場安全大排查檢查出的安全隱患,跟蹤問效不到位;建議鎮雄縣按幹部管理許可權,進一步調查處理。
七、事件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為了吸取鎮雄縣羅坎鎮坳田村下壩採石場“5·02”較大山體崩塌事故的慘痛教訓,切實加強非煤礦山安全監管工作,預防一般事故和遏制較大以上事故的發生,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的穩定,建議鎮雄縣人民政府、相關職能管理部門採取如下防範和整改措施: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牢固樹立“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思想,認真解決安全生產中出現的問題,防止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二)及時召開安全生產工作緊急會議,要求全縣非煤礦山從即日起全部停工停產,再次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及隱患排查整治,安全教育培訓及隱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後經縣應急管理部門驗收合格方可復工復產。
(三)縣安委辦立即將事故在全縣進行通報,要求全縣深刻吸取事件教訓,提高政治站位,進一步增強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感緊迫感;深入排查安全風險隱患,嚴防非煤礦山領域安全生產事故發生;舉一反三,全面強化其它重點行業領域專項整治;加強應急演練和值班值守,及時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四)及時安排相關職能部門督促羅坎鎮坳田村下壩採石場對存在的隱患,制定整改方案,待隱患整改完成後,由縣政府對礦山進行關閉。

相關事件

舉報質疑

舉報人質疑,法定代表人“以罰代刑”逃脫法律制裁。在寄給雲南省應急廳等多個單位的舉報件中,舉報人朱紹睿稱,據調查報告,被舉報人朱瑞承擔“重要責任”,“但他竟然被‘以罰代刑’,逃脫法律制裁。”

部門回應

昭通市鎮雄縣公安局副局長張仕負責對接此次舉報,他未回復紅星記者的提問,但他回復朱紹瑞稱,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安全生產事故,除了行政處罰之外,相關責任人還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由於本採石場事故由應急部門先期到場調查,“他們如果認為是刑事案件的話會移交過來,但我們目前沒接到這樣的通知。”
2023年2月23日上午,昭通市應急管理局政治部工作人員回復紅星新聞,他們目前未掌握朱紹睿舉報事宜,但既然此前聯合調查組已作出調查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當時肯定有考量。針對朱紹睿的舉報,該工作人員表示,對相關投訴,他們將向有關部門去反饋,“我們會進一步跟進這個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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