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與被害人經當地某婚介所介紹認識。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5月2日下午,在山西省大同市陽高縣某小區的房屋內,被告人不顧被害人的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被害人於當晚打電話報警。經陽高縣公安局偵查取證,於5月5日對被告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
2023年12月25日上午,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一審宣判,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當庭抗訴。2024年1月25日,席某某作為原告,向陽高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女方按照《訂婚收彩禮協定》辦理結婚登記,如被告不予辦理,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返還所收彩禮。
2024年3月28日,山西“訂婚強姦案”彩禮糾紛案一審宣判,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6月,山西陽高訂婚強姦案”刑事案件二審再次延期3個月。據悉,該刑事二審此前經山西省高院批准,由4月8日延期至6月8日,延期兩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5·2大同“訂婚強姦案”
- 發生時間:2023年
- 發生地點:山西省陽高縣
- 被告人:席某某
案件經過,案件回應,案件處置,訂婚強姦案,彩禮糾紛案,社會評論,
案件經過
2023年5月1日,在中間人見證下,甄女士的27歲兒子和24歲女子舉行訂婚宴,男方給了女孩一半彩禮10萬元(迎娶時付另一半)和一枚7.2克金戒指,她和丈夫還有兒子共同在字據上摁了手印,承諾結婚一年後,面積90多平方米的婚房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字。訂婚當日,兩位準新人的簽字摁手印簽訂的訂婚收彩禮協定顯示,如結婚前男方反悔,訂婚戒和10萬元彩禮款女方不予返還;如結婚前女方有反悔,訂婚戒和10萬元彩禮必須返還男方。
2023年5月2日中午,被害人(女方)一方按照當地習俗宴請席某某。飯後,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於陽高縣某小區某樓14層的房內,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發生性關係,遭到被害人拒絕,被害人稱等結婚後再說。之後,席某某不顧被害人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事後,被害人情緒激動,實施了點火燒臥室柜子和客廳窗簾等行為,還逃出房間通過步梯下至13層呼喊“救命”,後被席某某強行拖拽回房內。期間,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機,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親打來電話,被告人才將手機歸還被害人。當晚,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警。
2023年5月4日,甄女士稱,女方報案當天,他們曾在縣公安局,當著辦案民警的面,寫了保證書,同意在房本上加名字。
席某某在抗訴狀中稱,他僅是下體有接觸,並未進入。大同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書顯示,送檢的女方內褲、下體擦拭物上可疑斑跡中,未檢出人精斑及STR分型。席某某的辯護律師指出,公安機關採集完以後,大同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做出了鑑定,並沒有檢出被告人的精斑成分,只是在床單上發現了精斑。對此,甄女士認為,這也有可能是陳舊性的精斑。“5月2號發生關係,5月5號警察拿走的床單,5月5號我兒子被拘留。”
案件回應
- 被告人母親
2023年12月25日,男方親屬、被告人母親甄女士告訴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25日上午8點半在陽高縣法院,“從開庭到宣判最多也就40多分鐘。”“法庭定罪的理由是女方反對婚前性行為,比如說女方問我兒子,我兒子說‘訂婚是不可否認的事實’,人家說‘強暴我閨女也是不可否認的事實’,當時我兒子就‘嗯’了一句,就說我兒子承認了。”甄女士明確表示:“我兒子不接受判決,法官問我兒子時,我兒子當庭就提出抗訴。”甄女士表示,男方委託的兩位律師25日都在外地參加庭審,都沒有在宣判的現場。“殷清利律師在雲南參加開庭,12月21號下午,法院突然通知說25日要宣判,我們律師都趕不過來。殷律師協商說能不能緩一天,他趕緊趕過來,但法院說不行,我們的律師宣判都不在場。我們律師11月28號向法院提交了26條的意見,但法庭都沒有採納。”
2024年1月,甄女士稱,作為刑事案件的公民辯護人,她已基本完成閱卷,“大概看了全部,但不允許複製,要全記住太難了,兩個人的口供完全不一樣。”按兒子的說法,案發時雙方自行脫掉衣服,之後沒有實質性性行為。從案卷中反映的信息來看,女孩稱兩人原本在兩張床上,後被強行脫下衣服侵犯,期間感到下體疼痛,事後為逃離現場實施了點燃窗簾行為。甄女士表示,女孩在卷宗中說,事發過程中她一隻手被按著,沒有其他毆打和威脅行為;事後在醫院體檢顯示處女膜完整。席某某在抗訴狀中稱,他僅是下體有接觸,並未進入。
2024年3月30日,男方母親甄女士在網路平台發文稱,他們於當天上午前往婚介公司詢問彩禮情況卻吃了閉門羹。
- 被害人母親
2023年,女子的母親此前曾回應記者稱男方涉嫌強暴,“是啊,是他強迫的,他強姦了我女兒。”對於是否因為房本上沒加女兒名字而報案,女子的母親予以否認,“不是的。”說完即掛斷電話。
- 男方父親
2024年2月23日,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男方賬號@山西訂婚父親 發文稱:一是我們起訴女方、女方母親退還11.8萬彩禮的民事案件,陽高縣人民法院已經正式受理該案件。文章還表示,兒子席某某涉嫌強姦的二審刑事案件原定2月26日開庭審理推遲。
案件處置
訂婚強姦案
- 帶走調查
2023年5月5日,甄女士的兒子涉嫌強姦被警方從婚房帶走立案調查,後被刑拘。2023年6月26日被起訴到陽高縣法院。
- 開庭審理
2023年8月24日,該案在山西大同陽高縣法院開庭審理,涉事女子沒有到庭。
- 一審判決
2023年12月25日上午,山西大同“訂婚強姦案”一審宣判,以強姦罪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當庭抗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與被害人經當地某婚介所介紹認識。5月1日雙方訂立婚約。5月2日下午,在陽高縣某小區的房屋內,被告人不顧被害人的反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被害人於當晚打電話報警。經陽高縣公安局偵查取證,於5月5日對被告人採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6月27日陽高縣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強姦罪,向陽高縣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因案件涉及個人隱私,陽高縣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違背被害人意志,強行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該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構成強姦罪,依法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
- 二審開庭
2024年2月26日上午9點半該案在大同中院第14法庭二審開庭審理。被告人席某某的母親甄女士將首次作為公民辯護人參與閱卷和庭審。此前,甄女士和辯護律師正式向陽高縣法院提交的抗訴狀中,披露了案情關鍵細節稱兩人未發生實質性性關係。
二審延期
2024年6月,山西陽高訂婚強姦案”刑事案件二審再次延期3個月。據悉,該刑事二審此前經山西省高院批准,由4月8日延期至6月8日,延期兩個月。
彩禮糾紛案
- 提起民事訴訟
2024年1月25日,席某某作為原告,向陽高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女方按照《訂婚收彩禮協定》辦理結婚登記,如被告不予辦理,請求法院判決被告立即返還所收彩禮。
- 一審宣判
2024年3月28日,陽高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並當庭宣判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依法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經審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原告席某某(男方)與被告吳某某(女方)經婚介機構介紹相識。交往期間,男方給付女方鑽戒1枚。2023年5月1日,雙方訂婚。訂婚當日,男方通過婚介服務部工作人員給付女方彩禮款10萬元和7.2克金戒指1枚。
另查明,2024年1月31日,女方將彩禮款10萬元和2枚戒指退還至婚介服務部。婚介服務部工作人員於當日通知席某某母親鄭某某取回上述財物,但其拒絕領取,仍堅持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男方給付女方的彩禮款10萬元及2枚戒指應認定為彩禮範疇。女方已於立案前將該彩禮退還至婚介服務部,婚介服務部工作人員通知男方母親領取該彩禮但其拒絕領取。法院亦在案件受理後再次告知,男方母親仍拒絕領取。故男方在女方已退還上述彩禮且通知其領取的情況下,仍堅持通過訴訟要求女方返還彩禮的請求已無事實依據,依法不予支持。關於男方主張返還包括訂婚宴花費1644元在內的日常多次多筆花費9977.8元的訴求,女方對給付金額及花費有異議,法院認為上述款項屬維繫、增進雙方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不屬於彩禮範疇,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法判決駁回原告席某某、鄭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社會評論
“訂婚強姦案”詳情披露,尊重事實是公眾討論案件的基礎。公眾參與司法案件的討論,從來都是有利有弊的,好處是可以從民眾視角監督司法,保障司法公正,還能普及法律知識,弘揚法治精神,但壞處就是容易傳播片面信息,滋生不實傳言,讓輿論成為“綁架”司法的工具。可見,尊重基本事實,理性發表意見,應是公眾參與司法的基礎,唯有儘可能的摒棄謠言和偏見,才能讓法治觀念深入人心,讓法律成為每一個普通人的依靠。也因此,每一個個案的公開透明,說理釋法都尤為重要,司法能夠通過適當的案情披露,用事實和法理來積極回應公眾關切,就能以理服人,有依有據,合情合理,引導公眾意見的理性表達,真正做到在每一個個案中去實現公平正義。(極目新聞 評)
近年來,我國一直在提倡結婚不要彩禮。不過,要讓插滿著彩禮的“婚姻習俗列車”成功緊急剎車,顯然還需要一個過渡期,給沒有彩禮的新婚姻習俗一個培育期。這起沸沸揚揚的“訂婚強姦案”一審宣判,不論這個案件以後是否還會出現波瀾,這個案件讓準婚姻道德浮出了水面。婚姻世界的男女應該相敬如賓,這是人與人之間的善鄰義務在婚姻領域的延伸。每個人都有自己的人格尊嚴,哪怕是最親密無間的人也不應傷害對方的人格尊嚴,畢竟兩個人格上的平等才是婚姻幸福的根基。假如其中一方將對方視作自己的所有物,從而可以不尊重對方的人格,這樣的婚姻即便維繫著,一方也願意忍受著,但幸福與他們已經“陰陽相隔”。特別是在締結婚姻關係前在這種關係中預設了物質條件,彩禮及其變種把婚姻應有的道德血液給排泄掉,原本純潔和神聖的婚姻變成了交易事項,出錢的人以“大爺”自居,覺得可以強求“收款方”按照自己的意圖行事。“訂婚強姦案”,正是這種婚姻邏輯的標本。(東湖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