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5·17吉首少年刺傷霸凌者事件
- 發生時間:2019年5月17日
- 發生地點:湖南吉首二中校園男廁所
- 傷亡情況:3人受傷
事件經過,事件處置,事件後續,申請國賠,不服決定,維持原判,
事件經過
2019年5月17日,在湖南吉首二中校園男廁所內,時年不滿15周歲的初二少年小蔣遭遇同年級15名學生毆打。混亂中,小蔣掏出了一把提前準備好的摺疊刀,刺傷了其中3名圍毆他的學生,其中兩人為重傷二級,一人為輕微傷。
事件處置
- 無罪釋放
2019年8月7日,小蔣被刑拘,檢方此後提起公訴。2020年7月7日,吉首市法院認定小蔣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公訴機關指控小蔣犯故意傷害罪不成立,同日小蔣被無罪釋放。
- 撤回抗訴
2020年7月16日,吉首市檢察院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2022年10月27日,湘西州檢察院決定撤回抗訴。2022年11月9日,湘西州中院準許湘西州檢察院撤回抗訴。
事件後續
申請國賠
2022年12月,小蔣決定申請國家賠償。他請求吉首市檢察院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總計300餘萬元,請求原案件承辦人向其公開賠禮道歉,為其登報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依法啟動追責程式,對原故意傷害案件的偵查人員、批捕起訴人員、抗訴人員等進行追責。
2023年2月10日,吉首市檢察院作出的《刑事賠償決定書》顯示,該院決定賠償小蔣人身自由賠償金137538.2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8769.12元(總計20萬餘元),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小蔣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不服決定
2023年3月11日,小蔣方面不服前述賠償決定,向湘西州檢察院申請複議。湘西州檢察院維持此前賠償決定,但調整了人身自由賠償金的每日金額標準,對小蔣國家賠償金總額調整至22萬餘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仍按人身自由賠償金的50%標準計算,為73397.52元。此後,小蔣方面向湘西州中院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在新的國家賠償申請書中,小蔣請求法院要求吉首市檢察院賠償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賠償金146795.04元;賠償青春損失、喪失接受教育機會和人生命運軌跡改變等損失賠償金100萬元;賠償被錯誤羈押、起訴、抗訴導致親屬為維護其合法權益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差旅費,委託辯護律師支出的律師費等費用總計18萬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500萬元。總計600萬餘元。
維持原判
2023年8月31日,該案在湘西州中院再次開庭,法院擇期作出賠償決定。
2023年11月17日,小蔣代理律師王艷濤提供的落款日期為2023年10月23日的《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決定書》顯示,湘西州中院認為,案涉主要爭議焦點為:一、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二、關於小蔣請求的青春損失、喪失接受教育機會和人身命運軌跡改變等損失以及維權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差旅費、律師費等賠償問題;三、關於對案涉公安、檢察等辦案人員的追責問題。法院認為,關於小蔣提出的應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00萬元的請求,因所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屬於精神損害“後果特別嚴重”或者前述標準不足以撫慰的情形,故該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其次,關於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法院認為,賠償義務機關有關負責人應向賠償請求人賠禮道歉。本案中,吉首市檢察院決定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小蔣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但對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或者賠禮道歉的具體方式未予明確,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法院賠償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及本案實際,決定由吉首市檢察院在小蔣戶籍住所地、吉首市第二中學發布相關信息,為小蔣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由吉首市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向小蔣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