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5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由貴州畢節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韓甲高,被法院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限制減刑。該案件成為《刑法修正案(八)》實施以來,畢節市首例死緩限制減刑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3.3貴州畢節首例死緩限制減刑案
- 時間:2011年11月15日
- 地點:畢節市
- 人物:韓甲高
限制原因,明確規定,
限制原因
韓甲高曾於2004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當年年底刑滿釋放。2005年2月,韓甲高夥同他人持刀將被害人覃某砍傷致死。外逃期間,又於2008年8月夥同他人持刀搶劫清鎮市貴黃公路青山加油站宿舍,搶得現金人民幣7.2萬元及價值600餘元的物品。
貴州省畢節市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韓甲高2004年因盜竊罪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2005年故意傷害致人死亡,2008年在外逃期間又實施入戶搶劫,其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危害性極大,又繫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並限制減刑。
明確規定
《刑法修正案(八)》明確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