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3·2林州大巴墜崖事故
- 事發地點:新、林交界省道S226公路45+800米
- 傷亡情況:20人死亡,13人受傷。
- 經濟損失:1000餘萬元
事故背景,事故經過,事故損失,人員傷亡,經濟s損失,調查處理,善後處理,事故調查,劇團回應,調查進展,法院判決,
事故背景
2014年7月,被告人田某偉、李某樂無證經營一豫劇團,由田某偉任團長,進行盈利性演出。同年9月,田某偉購買豫AL9139大巴用於該團演出時拉送演員,平時由田某偉無證駕駛。
事故發生地點是一處有著約40度陡坡、90度彎、雙向兩車道的山路,道路左側有山體擋住視線,右側既是100多米深的陡坡,路況很差。
事故經過
客車墜落的地方,約1公分厚的護欄被撞開五六米長的缺口,多根牢固的欄桿被擠壓變形,倒在地上。客車破損的零部件以及散落的物品灑滿100多米的坡道。面目全非的客車落在坡底的一片亂石堆中,駕駛艙與車頂棚已不見。
事故損失
人員傷亡
2015年3月3日上午,安陽市市委宣傳部通報,事故造成車上20人死亡,13人受傷。
經濟s損失
事故給56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損失,計10044636.71元。
調查處理
善後處理
事件發生後,太平人壽河南分公司和安陽中心支公司上下聯動,即刻啟動重大事件應急處理預案,迅速開展客戶排查工作,並同步開通客戶服務綠色通道,推出24小時報案熱線、無保單理賠、簡化理賠手續等三大應急服務舉措。
事故調查
經調查,該車核載35人,實載33人,行至省道S226K45+700時,由於車速過快、駕駛員操作不當,撞斷公路右側防護欄,翻下山坡。13名受傷人員中,有3人在重症監護室急救,生命體徵穩定,其餘大多為骨折、挫擦傷,均暫無生命危險。出事車輛為非營運車,為鄭州某豫劇團下鄉趕場時出事。
司法鑑定顯示:該車制動前行駛速度41km/h;因連續彎道、坡度較大、連續制動造成制動系統過熱、制動鼓磨損嚴重等,制動效能降低,使得客車在過彎道時離心力過大、過彎半徑增大,最終衝出護欄墜入山崖。
經交警認定,事發路段交通標誌限速20km/h;該車駕駛人無證駕駛,安全設施不全,車輛有安全隱患。
劇團回應
鄭州市豫劇院負責人已經否認了車上人員為“鄭州市豫劇一團”的說法。鄭州市豫劇院院長高新軍稱,出事大巴和演員均不是該院的,沒有“鄭州市豫劇一團”一說。出事團隊的帶隊人田某,也不是該院的人。
調查進展
據鄭州市文廣新局證實,此次發生事故的車輛及人員鄭州市豫劇院均無關係,“河南省鄭州市豫劇團”實際系鄭州滎陽市一家業餘劇團自己命名。該劇團屬於個人組織的演出團體,沒有備案註冊,沒有辦理演出證。此次是到林州市一個村進行商業演出。現該演出團體組織人、車主、司機等相關責任人已被公安機關控制。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田某偉、李某樂系豫AL9139的實際控制人,在明知該車未按規定裝安全帶有安全隱患、未核實司機宋某有無駕駛證的情況下,僱傭宋某違章駕駛,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造成特別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根據該案的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等,依法述判決:因指使無證司機駕駛大客車,致使發生“3·2”林州大巴車墜崖重大交通事故的田某偉、李某樂夫婦被林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與涉案司機一起賠償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經濟損失1000餘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