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濟南大學生與醉漢衝突事件

2024年3月31日晚8點左右,濟南電子機械工程學校內一名校內女學生在拿外賣時遭到校外三名醉酒男子挑釁。學校學生小超與另外兩名男同學在校園柵欄處與3名醉漢發生口角,之後,三名醉漢強行闖進校園,其中一名男子上前掐住小超脖子,小超感到窒息,揮拳反擊,把男子打倒在地;男子頭部撞到地上,被醫院診斷為腦疝,做了開顱手術,並從ICU轉到了普通病房;當晚當地警方趕往現場進行處置,雙方簽訂了和解協定。

2024年4月1日,小超父親收到濟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的拘留通知書,小超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4月12日,濟南警方成立法制、刑偵等多警種組成的特偵組進駐濟南市高新區公安分局,對該案提級辦理。4月16日凌晨2時許,小超被取保候審。

2024年6月6日,警方通報涉事學生不存在“制止調戲女生”,屬防衛過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3·31濟南大學生與醉漢衝突事件
  • 發生時間:2024年3月31日
  • 發生地點:濟南電子機械工程學校
事件背景,事件經過,事件處置,和解協定,刑事拘留,提級辦理,取保候審,警方通報,事件回應,事件影響,社會評論,律師解讀,

事件背景

該校禁止學生在校期間吃外賣,但部分學生訂外賣後會通過圍欄縫隙取自己的外賣。學校西門北側的幾個圍欄就是學生平時取外賣的地方,工作人員也表示,當時3名醉酒男子也是在附近與該校學生發生口角。
3·31濟南大學生與醉漢衝突事件
學校西門北側圍牆

事件經過

  • 小超父親講述
2024年3月31日晚8點左右,濟南電子機械工程學校內一名校內女學生在拿外賣時遭到校外三名醉酒男子挑釁。學校學生小超與另外兩名男同學在校園柵欄處與3名醉漢發生口角,之後,三名醉漢強行闖進校園,其中一名男子上前掐住小超脖子。小超的父親稱,小超感到窒息,揮拳反擊,把男子打倒在地。男子頭部撞到地上,被醫院診斷為腦疝,做了開顱手術,並從ICU轉到了普通病房。
3·31濟南大學生與醉漢衝突事件
拘留通知書
有了解事發現場的知情人士透露,事發時,醉酒男子假裝外賣人員在柵欄邊打招呼,並騙女生說“這是11點的外賣”,女同學得知被戲弄後爆了句粗口,隨後離開了。3名醉酒男子隨即進行言語挑釁謾罵,小超和兩位男同學進行制止,並與3名醉酒男子產生言語衝突。
知情人士透露,3名醉酒男子想翻過柵欄闖入校園,未成功,隨後又不顧保全勸阻強行從校門闖入學校,與小超等3名男同學發生肢體衝突。“從校門口闖進來就往我們身上撲,我們下意識肯定還手。”一名知情人士稱,當時一名醉酒男子掐住了小超的脖子,小超揮拳反擊,該醉酒男子隨即倒地。
2024年3月31日晚8點20分,晚自習下課後,孟超和高三同班同學李志豪、張哲一行三人來到離學校大門不遠處的柵欄圍牆,這裡是校內學生偷取外賣的地點。那晚,張哲點了一杯奶茶,要在此處與外賣小哥交接。
此時柵欄外來了三名青年,張哲估計三人年齡都在二十六七歲。根據李志豪的描述,這三個人喝了酒,走路晃晃悠悠,他們裝作是外賣員,衝著柵欄內十多個等外賣的學生大聲說:“這是誰點的外賣?”一名女同學信以為真,小跑到柵欄邊問:“是我的嗎?”對方說:“啥也沒有,騙你的。”得逞後,李志豪看到三人哈哈大笑。
女同學走後,校外三人才反應過來被罵了。李志豪回憶,一個穿著黑色短袖、留著寸頭的青年,挨個指著幾個柵欄內等外賣的學生,厲聲質問:“是不是你?你過來,過來!”其中一位被指的男學生連忙否認。有一人作勢要翻越兩米多高的柵欄進校,但未成功。張哲聽到另兩人站在後面罵那名男學生。
李志豪一行站在一旁,默默看著眼前快速發生的一切,他們沒被指到,也沒有任何動作。李志豪感覺對面三人的“語言、動作、說話態度很囂張”。張哲估算,三人叫罵了一分鐘左右,因無人承認,他們便離開了。
張哲覺得這三人就是喝多了鬧事,同時他還有被欺辱的感覺。這一感覺在李志豪和孟超身上更為強烈,“這種喝多了就欺負我們學生的人,就是敗類,欺負我們學校沒有學生(敢出頭)。”李志豪也憋著一肚子氣。
校外三人走遠後,據李志豪、張哲回憶,孟超向兩人提議:“這種(人)咱不罵他們嗎?”李志豪說:“人都走了就不罵了吧。”張哲也拒絕了這一提議。孟超又對李志豪說:“你罵,你罵我就跟著你罵。”孟超年齡最小,但他卻是三人中的“老大”。李志豪同意了:“我說行,罵唄,就豁開罵。”
李志豪之所以同意罵,還因為他覺得校外三人進不來,不能白白讓他們嚇唬一頓。同時他簡單地認為:“他們是壞人,我們是好人。我們自我感覺英雄主義比較濃。”
為了出這口惡氣,衝著三名青年走遠的方向,孟超和李志豪兩人大聲叫罵。後者不願再提及叫罵的內容,“反正就是髒話”。一旁的張哲記得,他回憶兩人扯著嗓子罵。
校外三人折返回柵欄處問“誰罵的”,孟超答“我罵的”。對面又問“你罵誰”,孟超說“我罵的是你”。
隨即,一場充斥著髒話的對罵開始了,雙方情緒都很激動,校外一人甚至想再次翻越柵欄進入,但被同行的青年拽了下來。隔著兩米多高的柵欄,校外人說:“來來來,你出來,你給我出來。”校內人話趕話嗆聲:“你進來,有本事你進來。”
校外人又說:“來學校大門口。”六個人伴著對方的罵聲,齊齊奔向二十米開外的學校大門口。李志豪稱,當時心裡雖然害怕,“但是表面上不能慫,那種情況下你跑了,傳出去多丟人”。為了不輸氣勢,張哲也跟著往大門口走去,他擔心兩方真打起來,於是一邊走一邊微信找人幫忙,怕室友不信,還將視頻通話的鏡頭照了一下混亂的現場。
李志豪害怕對方真的衝進來,“我跟保全說別讓他們進來”。校外人想翻越校門口的電動伸縮門,被保全口頭勸阻攔了下來。隨即,他們又試圖掰開電動伸縮門。
在對方掰門時,李志豪衝進保全室想拿一把防暴叉,情急之下拿成了腳叉:“就是鉤腳的,我不會用,又怕拿那東西掄出問題,屬於持械傷人,我就給扔地上了。”
李志豪記得時間很短,校外三人就從掰開的門縫裡闖進來,“我當時特別慌,就是嚇到了。之前一直以為他們肯定進不來”。李志豪和張哲站在離大門最近的地方,但衝進來的人卻掠過他們,直衝孟超而去,因為孟超“罵得最狠”。
1.74米的李志豪和1.80米的張哲攔下了那個1.70米左右的黑色短袖男,張哲稱,三人對峙時,他右胸口挨了對方一拳。
慌亂中,張哲看到另兩名校外青年“掐著孟超的脖子,掐著他往後倒”,直至退出張哲的視線。等再次看到孟逾時,張哲看到“一個人倒地不起,另一個人被打得坐在那兒”,孟超站在他們旁邊。看到同伴躺在地上,雙方停手,不再繼續打鬥。張哲估算,對方從破門而入到被打倒在地,也就兩分鐘左右。這期間,李志豪和張哲看到學校保全站在一旁,口頭勸架。
學校門口一個攝像頭拍到了打鬥過程。孟憲光看了兩方打鬥的監控視頻,也從兒子孟超處聽說了事發經過:“那個人(指傷者)衝著咱孩子來了,掐住脖子,咱孩子就兩拳,他就倒了。這個時候對方又一個人沖咱孩子來了,孩子一拳又把他打倒,踹了對方腿或腚上一腳。”
雙方“停戰”後,黑色短袖男打了報警電話。“怕他跟警察胡說”,李志豪也打了報警電話。數分鐘後,校門口來了兩輛警車、一輛巡邏車、十多個警察。李志豪回憶,在查看監控視頻後,警方認定兩方為互毆,兩方各派一人——孟超和黑色短袖男——簽了調解書。
整個調解過程二三十分鐘,簽完調解書後,120將倒地的傷者送往醫院。李志豪記得,調解期間,一名警察問傷者“還能起來嗎”,對方沖警察擺了擺手。
被警察和老師口頭教育一番後,三人回到了宿舍。張哲看到孟超的脖子上紅了一塊。本以為事情到此結束,沒想到被送到醫院的傷者經檢查發現,並非喝醉了酒,而是診斷出腦疝。腦疝是由顱內壓引起的,部分腦組織由於顱內壓而移位,當移位超過一定的解剖界限時稱之為腦疝,腦疝是一種臨床危重症,發生速度快,病死率、致殘率均極高。
回到宿舍一個小時左右,孟超三人被警方傳喚,因孟超未成年,孟憲光也被叫到了派出所。
當天夜裡,即4月1日凌晨,做完筆錄後,李志豪和張哲各自回家,孟憲光父子則在派出所坐了一夜。那一夜,孟憲光無眠,他祈盼昏迷的傷者能夠醒來。4月1日上午9點,傷者仍未醒來,孟超被關押,當晚9點左右,警方以故意傷害罪正式刑拘孟超。
2024年4月2日,山東祥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光虎接受了孟憲光委託,於當日上午在濟南市看守所會見了孟超。二十分鐘左右的會面時間裡,孟超向孫光虎講述了事發當晚的大致經過,“還問我對方傷者怎么樣了,問了好幾遍”。
孫光虎稱,4月3日,公安機關對傷者進行了初步傷情鑑定,鑑定結果為輕傷一級,最終的傷情認定要根據傷者的恢復情況來定。他認為,孟超是正當防衛。
一位不願具名的律師告訴記者:“能否認定正當防衛,監控內容是關鍵。要看孟超當時面臨的危險程度以及現實緊迫性,他的言語挑釁不排除被認定為‘過錯’,會對辦案人員的心證造成影響。”

事件處置

和解協定

2024年3月31日當晚,當地警方趕往現場進行處置,雙方簽訂了和解協定。

刑事拘留

2024年4月1日,小超父親收到濟南市公安局高新技術開發區分局的拘留通知書,小超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孟先生認為,小超的行為應屬正當防衛。

提級辦理

2024年4月14日,總台記者從濟南市公安局了解到,公安機關對網傳“大學生與醉漢衝突被刑拘”一事高度重視。於4月12日成立法制、刑偵等多警種組成的特偵組進駐濟南市高新區公安分局,對該案提級辦理,並邀請濟南市檢察機關同步介入案件給予指導監督。濟南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案件調查情況將適時公布,同時接受媒體和社會公眾監督。

取保候審

2024年4月16日凌晨2時許,小超被取保候審。

警方通報

2024年6月6日,濟南公安發布情況通報:2024年3月31日,濟南市高新區某學校發生一起學生與校外人員打鬥案件。接報警後,濟南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迅速出警處置,後立案偵查並商請同級檢察機關提前介入。4月12日,市公安局提級辦理,全面開展現場勘查、走訪調查、詢問訊問、視頻分析和傷情鑑定等工作,案件已偵查終結。
3·31濟南大學生與醉漢衝突事件
濟南警方通報
經查,3月31日20時22分,濟南某公司員工曾某明(男,26歲)、楊某(男,34歲)、李某磊(男,27歲)聚餐飲酒後返回公司,步行路過學校大門北側圍牆柵欄外時,見有外賣員給學生遞送外賣,遂隔著柵欄隨口跟喊“奶茶、外賣”。柵欄內側校內一女學生詢問“有我的奶茶嗎”。三人說“沒有”,後向北行。女學生隨口罵了一句,取走外賣離開。曾某明等三人聽到罵聲返回柵欄處問誰罵的,見無人回應,繼續沿人行道北行。
正在此處的學生孟某某(男,17歲)、李某瑞(男,18歲)、張某(男,18歲),見曾某明等人離開後,孟某某、李某瑞隨即開始沖校外辱罵。曾某明三人聽到罵聲後再次返回,朝柵欄內問誰罵的。孟某某、李某瑞又多次辱罵曾某明三人,從地上撿起土塊朝柵欄外扔去,但未砸中曾某明等人。隨後雙方發生言語衝突,在柵欄內外兩側同時走到學校大門口,隔著電動伸縮門對罵。
20時27分52秒,楊某側身雙手推開電動伸縮門,與曾某明不顧保全阻攔進入學校,與孟某某等三名學生迎面發生推搡,李某磊緊隨進入。楊某用左手推孟某某頸前部(經對現場視頻進行技術分析,接觸時長約0.16秒),孟某某後退避開。曾某明伸手欲抓孟某某右臂,孟某某揮拳連續三次擊打曾某明頭面部,致曾某明仰面倒在柏油地面上,又擊打李某磊致其倒地,並追打楊某。20時28分40秒,雙方衝突結束。期間,楊某、李某磊與李某瑞、張某互有肢體衝突,均未造成損傷。經鑑定,曾某明因外傷致腦挫裂傷、顱內出血伴有神經症狀和體徵,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
20時32分接報警後,民警立即趕赴現場處置。期間,孟某某、楊某代表雙方在接處警登記表上籤字,未簽訂調解協定書。當晚,曾某明送醫後診斷為腦疝,傷情危重。4月1日,高新區分局將此案立為刑事案件開展偵查調查,並依法對孟某某刑事拘留。
經審查認為,孟某某等人系在曾某明等3人與女生未發生直接衝突且均已離開現場的情況下,辱罵他人、扔擲土塊,不存在“制止調戲女生”的情形。楊某等人強行進入校園並推抓孟某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公安機關已依法做出處理。孟某某連續擊打曾某明、楊某、李某磊三人,並造成曾某明重傷的嚴重後果,其行為具有防衛性,但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涉嫌故意傷害罪。
濟南公安將嚴格依法辦理案件,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予以保障。

事件回應

2024年4月14日,孟先生接到警方電話通知他來為小超辦理取保手續。他仍在等待辦理結果。孟先生稱,此前他曾向警方申請對小超變更刑事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但未得到警方允許。
2024年4月16日,經央視法治線上記者向家屬核實,4月16日凌晨2時許,濟南“學生與醉漢衝突被刑拘案”中,被拘學生被取保候審,已到家。小超父親稱,小超身體和精神狀態都不錯。
2024年4月15日,記者見到了學校一名傅姓工作人員,他自稱負責校園安全方面的工作。該男子表示,學校今天也聯繫了公安機關,“現在學生具體什麼情況還沒有反饋給學校,按照他們的說法,(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式,學校的任務已經完成了。”
2024年4月15日,濟南市公安局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表示,特偵組正在加快辦理,應該很快會給出調查結論。

事件影響

2024年4月15日,事發地已裝帶刺鐵絲。學校西門位於濟南市奧體中路東側,南北兩邊各有一段圍牆。記者在現場目測,如果不加上帶刺鐵絲,圍欄的整體高度約為1.7米,外賣能夠從圍欄處送進校內;加上帶刺鐵絲後,總體高度約為2.5米,學生取外賣的難度增加不少。
3·31濟南大學生與醉漢衝突事件
學校圍牆外兩名施工人員正在進行施工

社會評論

從媒體披露的事發經過來看,誰是惹事者,誰無理在先,是非曲直並不複雜,輿論之所以如此關注此事,應該說,從目前披露的一些情況來說,這個結果還欠缺情理法上的說服力,不符合大眾對常識、常情、常理的認知,制止挑釁是勇敢的表現,也是正義之舉,為何一還手就成了“互毆”?甚至還涉嫌故意傷害,難道是誰受傷就誰有理?期待提級辦理的濟南市公安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全面調查事實細節,準確把握行為性質,不枉不縱,讓各界真切感受到司法的嚴肅、嚴謹和公平正義。(央視網 評)

律師解讀

據媒體報導,衝突發生後,警方很快趕到現場進行處置,120也趕往現場,將倒地醉酒男子拉走了。當時警方判定為互相打鬥,雙方都不願惹麻煩,因此決定簽署諒解書。
然而,第二天傳來了大學生父親收到警方的拘留通知書的訊息,通知書上顯示大學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而被刑事拘留,在某看守所內接受拘留。明明雙方已經和解了,為什麼第二天卻再次被拘留了呢?
對此,徐偉律師表示,警方的做法在程式上合規,一開始認定為治安案件,但在進一步調查後發現可能存在犯罪行為,進而依法採取刑事措施。
他介紹,在處理這類案件時,警方通常會進行初步詢問和調查,然後根據初步調查結果來作出處理決定。警方判定雙方都有肢體衝突的行為,但不涉及刑事犯罪,只是違背相關治安處罰法,雙方進行調解,可以不起訴或者撤訴,案結事了。
但從後續來看,受傷男子被診斷為腦疝,做了開顱手術,上升到了足以認定刑事犯罪處罰的傷情標準,那么此案件就會升級成為刑事案件,此前的調解協定,只能當作刑事處罰從輕或減輕的情節,最終如何處理,由“公檢法”來決定。
該律師認為,該大學生被以故意傷害罪刑事拘留,可能是警方在調查中發現大學生存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或他的行為超出了正當防衛的範圍,造成了對方的傷害。
對此,徐偉律師介紹,根據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第九條規定,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衝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的,還擊一方的行為一般應當認定為防衛行為。
而根據目前披露出來的信息,如果屬實,該律師認為,第一、“戲弄女同學”“強闖學校”“掐學生脖子”等情節都表明,包括受傷男子在內的三名喝酒男子有錯在先;第二、鎖喉作為一種使對方窒息或頸部神經遭受壓迫的一種十分兇殘的攻擊手法,嚴重的會致使對方死亡,而且是在酒後,狀態更無法判斷;第三,根據正當防衛的最新司法精神,大學生在上述情況下進行反擊,可能符合正當防衛的法律要求。
該律師表示,在此事件中最關鍵的是大學生反擊的時間。如果是被鎖喉時或者被圍攻時還擊,此時不法侵害具有緊迫性、危險性,危害行為正在實施,對於他的生命安危造成嚴重威脅,為保護自身安全,他實施揮拳反擊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起因、對象、時間與意圖要件,行為限度沒有超出危害行為限度,在制止不法侵害之後沒有繼續實施防衛行為,應當屬於正當防衛。
而如果是在已逃脫鎖喉後,他出於好勝等心理進行還擊,導致了對方確診腦疝的後果,就可能會被認定為防衛過當或故意傷害。“具體情況還有待警方的調查”。
“‘提級辦理’是指將案件從原來處理的級別提升到更高級別來進行處理。在司法體系中,不同級別的法院或執法機關對案件有不同的管轄權和處理許可權。”徐偉律師解釋,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偵查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需要上級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請求上一級公安機關管轄。
徐偉律師表示,這種提級辦理的方式往往跟報案人的主觀意願關係不大,主要出現在案件涉及重大利益、複雜爭議或社會影響較大的情況下,以確保案件能夠得到更為公正、高效和專業的處理。而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則可以更加全面了解案件全貌,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避免案件出現濫用職權和執法不公。
“本案屬於社會關注度極高的案件,且涉及正當防衛這一認定難度較高的制度,此時提級辦理便於案件的妥善處理。”該律師表示,“這充分說明當地公安部門積極回應社會關切。也相信他們能作出準確認定、釐清正當防衛爭議,提升當事人和公眾對最終結果的認同程度,並從中感受到法律帶來的公平正義。”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徐偉律師介紹,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並不代表案件已經了結,只是改變了一下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方式,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就隨時可能取消取保候審,被重新收押。”該律師表示,“與如何判決也沒有直接的必然關係,但從司法實踐來看,能夠取保候審的,一般都是罪行較輕的,爭取緩刑和不起訴的機會也就更大。”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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