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是民政部辦公廳印發的方案,於2024年4月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24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
- 發布單位:民政部辦公廳
方案發布,方案全文,內容解讀,
方案發布
2024年4月,《2024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實施方案》發布。
方案全文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政工作的重要論述和關於社會組織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要求,落實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服務相關制度安排,根據《財政部 民政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2〕138號),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資金性質
項目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示範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
二、項目類型
聚焦“一老一小”服務、聚焦鄉村振興、聚焦東北振興相關省份、中西部地區和援疆援藏、聚焦社會組織能力建設,重點面向工作條件相對薄弱、基層需求強烈、示範引領帶動作用大的區域,鼓勵有意願、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有針對性地申報實施以下項目:
(一)全國性社會組織承接社會服務試點項目。資助符合條件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在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東北振興相關省份、西藏及涉藏工作重點省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圍繞“一老一小”等民生領域需求開展社會服務,並產生撬動和示範作用。項目總數25個左右,每個項目資助資金不超過80萬元;每個項目應在至少兩個省級行政地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社會服務。
(二)地方性社會組織服務民政民生示範項目。資助符合條件的地方性社會組織在中西部、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東北振興相關省份、西藏及涉藏工作重點省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地區圍繞“一老一小”等民生領域需求開展社會服務。項目總數60個左右,每個項目資助資金不超過40萬元。
(三)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培訓示範項目。資助符合條件的地方性社會組織面向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所在省份、西藏及涉藏工作重點省份、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等地區社會組織負責人、業務工作人員,開展法律法規、項目運作、業務技能、專業知識等方面培訓。項目總數13個左右,每個項目資助資金不超過30萬元。
三、申報條件
申報項目的社會組織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建立黨組織,並將黨的建設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載入社會組織章程;
(二)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且2022年度檢查合格(慈善組織未被登記管理機關列入活動異常名錄);
(三)有地方政府投入和社會資金資助的項目優先考慮;
(四)成立三年以上,有完善的組織機構,有三名及以上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獨立的銀行賬號;
(六)有健全的工作隊伍和較好的執行能力;
(七)有開展社會服務的能力和條件,且已具備實施社會服務項目的經驗和良好信譽,鼓勵但不限於社會組織評估等級為3A及以上的社會組織申報;
(八)申報項目應具備一定項目基礎及影響力。其中,申報“全國性社會組織承接社會服務試點項目”的,其上一年度同類項目支出應達到80萬元;申報“地方性社會組織服務民政民生示範項目”的,其上一年度同類項目支出應達到40萬元;申報“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培訓示範項目”的,其上一年度同類項目支出應達到30萬元。
(九)申報全國性社會組織承接社會服務試點項目的應為全國性社會組織;申報地方性社會組織服務民政民生示範項目、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培訓示範項目的應為地方性社會組織。
四、工作流程
(一)申報。各申報單位應當按照填報說明,線上填寫提交項目申報書,並按照相應程式報送民政部。每個社會組織最多申報1個項目;如不同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的,最多只能申報1個項目。
(二)評審。採取部省兩級評審制。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組織專家對地方性社會組織服務民政民生示範、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培訓示範申報項目進行初審,將初審情況報民政部;民政部會同財政部組織專家對全國性社會組織承接社會服務試點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同時對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上報的地方性社會組織服務民政民生示範項目、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培訓示範項目進行複審。項目評審主要包括申報項目的主要內容、實施地域、受益對象、預算編制、社會資金和地方財政資金的配套、風險防範應對等情況。項目評審中,優先考慮項目的示範作用發揮及實際可操作性。
(三)立項。民政部根據評審專家評審結論,審核立項建議名單後予以立項,確定項目執行單位。
(四)預算編制審核。民政部對立項項目預算進行審核,予以認可或者提出調整意見。
(五)撥款。項目資金分兩次撥付,項目立項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民政部按程式撥付立項資金的70%項目資金;項目執行完成50%後,撥付剩餘30%的資金。
(六)執行。項目執行期間,立項單位需嚴格按照《實施方案》開展項目。立項項目預算或內容有調整的,需按要求提交申請,民政部、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對立項項目變更或預算進行審核,予以認可或者提出調整意見。民政部、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不定期對項目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指導。
(七)評估。民政部委託第三方評估機構開展項目評估,立項單位需根據要求填報項目中期和末期評估報告。
(八)審計。立項項目需按期完成執行,後根據第三方審計單位要求提交材料,開展結項審計。
五、材料報送
獲得立項的社會組織於立項公告發布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程式向民政部報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線上填報系統中列印的紙質版項目書(申報提交版本),並經法定代表人簽字、單位蓋章;
(二)蓋有2022年度檢查結論的登記證書副本、銀行開戶檔案、榮譽證書、評估等級證明等相關材料複印件;
(三)經法定代表人簽字蓋章的配套資金承諾書;
(四)預算經初審後有調整的,應當同時報送《初審調整預算審批表》和《初審調整預算情況表》。
未按期報送申報書或紙質申報書、電子申報書內容不符的,取消立項。批准立項資金金額少於申報金額的,立項單位可以同比縮減項目執行規模和配套資金金額。
六、項目管理
(一)嚴格資金管理。
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按照“專款專用、單獨核算、注重績效”的原則,及時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專項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管理,將項目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便於追蹤問效和監督檢查。
項目執行單位應當保證項目資金的安全和正確使用,嚴格按照申報用途、規定範圍和開支標準使用資金,不得無票據報銷費用,不得用於向受益對象發放救助款、獎學金和補貼等款項、專業課題研究、贈送圖書、發放禮品、對外投資、戶外活動、考察旅遊、開發軟體、種植養殖、基建、購置設備和服務設施、繳納罰款罰金、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挪用項目資金。
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從項目資金中提取管理費。
(二)嚴格進度管理。
項目執行單位要貫徹落實《民政部 財政部關於加強社會組織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見》,組織開展廉潔合規建設,強化黨建引領,完善內部治理,加強財務管理,嚴格執行項目管理規定,遵守相關承諾,履行約定義務,按期完成項目。項目一經立項,不得分包、轉包,不得無故調整。項目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特殊原因需要終止、撤銷、變更的,須按程式報批。項目終止、撤銷後,民政部可視情按評審結果順序遞補其他項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項目均應於實施周期內完成。其中,2024年11月15日前,項目執行單位應完成項目資金和社會服務活動執行的50%,並於2024年11月29日前向民政部報送中期報告,同時抄送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項目執行單位應當於2025年3月31日前,完成項目全部資金和社會服務活動的執行,並於2025年4月15日前向民政部報送結項報告,同時抄送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內容包括:項目執行情況、實施效果、自我評估報告、宣傳情況等。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於2025年5月9日前向民政部報送本地區項目管理和執行總結報告。
(三)嚴格審計評估。
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應當按照財政部、民政部有關要求,嚴格實施績效管理,加強對項目執行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管,負責組織項目的階段性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重違規問題應通報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規進行處理,並報民政部。配合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項目的審計、評估和績效評價,確保項目資金科學、合理、有效使用。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項目執行情況、經驗和問題進行總結並報民政部,按照有關規定對存在的問題進行糾正。
民政部將引入社會審計和評估,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項目進行全面審計和重點評估,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和總體實施效果進行考評,並不定期對各項目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審計、評估等考評結果將作為以後年度項目評審和資金安排的重要參考因素,與社會組織的年度檢查、評估、表彰獎勵、行政處罰相結合。項目審計、評估結果較差且存在違規行為,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情節嚴重的收回項目資金並取消項目執行單位後續申報資格,並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處理。對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把關不嚴導致項目不符合相關要求,或者在項目執行中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民政部將視情予以通報,並削減項目所在省份下一年的項目立項數量。
(四)嚴格社會監督。
各項目執行單位要及時收集視頻、音頻素材,建立專門項目宣傳檔案,在開展項目宣傳活動、發放資料及配發物品上要註明“2024年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標識,並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宣傳項目活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民政部、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宣傳項目的意義、資助內容和申請辦法,及時宣傳報導項目開展情況和社會效益,引導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組織發揮積極作用創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同時,強化社會監督,鼓勵支持新聞媒體、社會公眾對社會組織進行監督,通過“中國社會組織政務服務平台”的“全國社會組織投訴舉報系統”提供涉嫌違規立項、執行等線索,確保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經得起各方檢驗,發揮應有的標桿示範效應。
七、名額分配
地方性社會組織服務民政民生示範項目名額分配表 | ||
序號 | 區域 | 名額 |
1 | 內蒙古 (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所在省份) | 3 |
2 | 遼寧 (東北振興相關省份) | 2 |
3 | 吉林 (東北振興相關省份) | 2 |
4 | 黑龍江 (東北振興相關省份) | 2 |
5 | 江西 | 3 |
6 | 湖北 | 2 |
7 | 廣西 (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所在省份) | 5 |
8 | 重慶 (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所在省份) | 2 |
9 | 四川 (涉藏工作重點省、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所在省份) | 6 |
10 | 貴州 (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所在省份) | 5 |
11 | 雲南 (涉藏工作重點省、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所在省份) | 6 |
12 | 西藏 (涉藏工作重點省) | 2 |
13 | 陝西 (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所在省份) | 3 |
14 | 甘肅 (涉藏工作重點省、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所在省份) | 6 |
15 | 青海 (涉藏工作重點省、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所在省份) | 4 |
16 | 寧夏 (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所在省份) | 3 |
17 | 新疆 | 2 |
18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 2 |
總計 | 項目數 | 60 |
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培訓示範項目名額分配表 | ||
序號 | 區域 | 名額 |
1 | 內蒙古 | 1 |
2 | 廣西 | 1 |
3 | 重慶 | 1 |
4 | 四川 | 1 |
5 | 貴州 | 1 |
6 | 雲南 | 1 |
7 | 西藏 | 1 |
8 | 陝西 | 1 |
9 | 甘肅 | 1 |
10 | 青海 | 1 |
11 | 寧夏 | 1 |
12 | 新疆 | 1 |
13 |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 1 |
總計 | 項目數 | 13 |
備註:地方性社會組織服務民政民生示範、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培訓示範省份,聚焦相關重點區域,並結合相關省份國家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分布數量、地方發展條件、財政預算績效評價結果和上一年度中央財政支持社會組織參與社會服務項目第三方審計評價結果確定。
八、項目資助範圍
項目類型 | 資助範圍 | 不資助範圍 |
全國性社會組織承接社會服務試點項目 | 1.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被收養的殘疾兒童、流動兒童、留守兒童、困境兒童關愛服務,主要面向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被收養的殘疾兒童、流動兒童、留守兒童、困境兒童等特殊兒童群體及其家庭開展的親職教育指導、家庭監護支持、監護能力評估和提升、心理健康服務、行為矯治、社會融入、家庭關係調適和調查評估、監護干預等個性化服務,面向殘疾兒童、大病兒童、罕見病兒童等兒童群體的治療、康復、教育、康復輔助器具配置、援助幫扶等服務,以及由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兒童的治療、康復、教育、心理輔導、綜合評估等具體服務 2.老年人服務,主要以滿足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提升老年人生活質量為目標,以居家社區、機構服務或其他方式為依託,資助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助餐助醫助浴助潔助行助急和社會參與等服務。優先保障特困供養老年人及低收入的高齡、獨居、失能等困難老年人的服務 3.精神衛生困境家庭服務,主要面向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及未成年人子女家庭,以提升家庭整體能力為目標,基於社區康復的親職教育指導、監護能力提升、恥感消除、預防性干預等精神障礙康復服務 4.服務類社會救助,主要是對低收入人口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殊困難人員提供必要的訪視、生活照料、康復護理、心理疏導、精神慰藉等服務,更好滿足困難民眾個性化救助需求 | 不資助向受益對象發放救助款、獎學金和補貼等款項;不資助專業課題研究、贈送圖書、贈送大額禮品或與服務對象需求無關的禮品、投資、高風險戶外活動、考察旅遊、軟體系統開發維護和訂閱、種植養殖、基建、購置設備和服務設施、培訓等活動 |
地方性社會組織服務民政民生示範項目 | ||
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培訓示範項目 | 主要資助人員培訓所需的食宿、交通、培訓資料、師資、培訓場地等費用。除師資費外,平均每人每天費用不超過550元 | 不資助除陪訓活動以外的其他活動,如考察旅遊費用、團建費、開展社會服務費用等 |
參考資料:
內容解讀
方案聚焦“一老一小”服務、聚焦鄉村振興、聚焦東北振興相關省份、中西部地區和援疆援藏、聚焦社會組織能力建設,重點面向工作條件相對薄弱、基層需求強烈、示範引領帶動作用大的區域,鼓勵有意願、有條件的社會組織,有針對性地申報實施全國性社會組織承接社會服務試點項目、地方性社會組織服務民政民生示範項目、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培訓示範項目。
項目通過競爭選擇、優中選優方式,資助全國性社會組織、有較大影響力的地方性社會組織在相關重點地區開展社會服務。所有項目均通過信息系統申報,項目申報截止日期為2024年5月11日。其中,地方性社會組織服務民政民生示範項目、社會組織從業人員培訓示範項目向項目實施地的省級民政部門〔以下簡稱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申報。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接收申報材料並組織評審後上報民政部,上報截止日期為5月24日。項目實施地民政廳(局)對照項目實施方案,認真組織相應項目宣傳與申報。要嚴格把關項目內容,做到業務領域精準、資金使用精準、配套保障精準。要嚴格組織項目評審,履行“三重一大”、風險評估程式,加強過程指導管理,確保項目質量效益。符合申報條件的社會組織結合組織章程與自身優勢,積極參與項目申報,要量力而行、盡力而為,對照項目實施方案要求,認真謀劃,科學設計,確保項目可行性。獲得立項的社會組織要嚴格對照項目管理制度,規範、高效、穩妥、透明執行項目,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公共服務水平作出積極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