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時歇業令是指《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對娛樂場所營業時間的一項規定條令。(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規定:“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這就是所謂2時歇業令。 該條令之所以稱為“歇業令”是因為條令中是檔案條文意思是關於娛樂場所營業是禁止和管理內容,而又因為該條令禁止文中提到時間範圍是“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所以該條令稱之為“2時歇業令”。該條令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時歇業令
- 實施時間:2006年3月1日
- 執行:《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 實質:限制娛樂場所的營業時間
執行情況,實施意義,實施困難,詞令別解,新詞新說,
執行情況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2時歇業,動機在於避免過度娛樂對身體健康的損害,以及儘量減輕因娛樂對周邊人群休息睡眠的不利影響。但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難題提醒我們,儘管這種規定出於一種良好的動機,但因為觸及了人們娛樂的權利,面臨著部分民意的對峙。
2時歇業令新詞發布會
從逐利的動機出發,商家不情願驅逐客人,也無力驅逐客人,那么,要執行“2時歇業令”就只好由執法者親自為之。如此一來,執法成本必然較高。同時,即便警察介入,要對娛樂場所的消費者採取強行驅逐,也需要掂量掂量。人家只不過想多喝會兒酒,多唱一會兒歌,多跳一會兒舞,憑什麼就需要動用警力呢?作為管理者,應該體現“管理就是服務”的理念,應該把服務對象放到與管理者平等的地位。
我們承認,民意往往並不是同一個聲音。因此,“2時歇業令”有人歡迎,有人反對。但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應該首先考慮到尊重公民的正當權利;在此前提下,再行規定限制某種行為導致的消極影響。其實,對於深夜和凌晨娛樂影響他人休息的消極後果,完全可以通過完善相關設施來改善;至於逾時娛樂傷身,那是消費者個人的事情,通過宣傳教育身體保健常識即可,不屬於需要法律介入的範圍。
曾幾何時,全國相當部分大城市都出台了“禁放令”,但隨著反對聲音的強大,“禁放令”在一些城市被取消,在一些城市變成了“限放”。同“禁放令”一樣,《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也是一部關係行業利益和百姓切身利益的法規。“2時歇業令”遇到的執行難,再一次啟示我們,立法是一個非常嚴謹的過程,在決策前一定要進行充分的調查、研究、論證,最大程度地尊重民權、體現民意。
實施意義
2時歇業令自2006年3月1日起由《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正式實施。《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2時歇業,動機在於避免過度娛樂對身體健康的損害,以及儘量減輕因娛樂對周邊人群休息睡眠的不利影響。
實施困難
“2時歇業令”很像“禁放令”
2006年3月1日是《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實施首日。但2日凌晨2時,北京多數娛樂場所仍沉浸在狂歌勁舞中,沒有按照新條例“2時歇業令”的要求,關門歇業(2006年3月2日 《新京報》)。《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2時歇業,動機在於避免過度娛樂對身體健康的損害,以及儘量減輕因娛樂對周邊人群休息睡眠的不利影響。但實施過程中出現的難題提醒我們,儘管這種規定出於一種良好的動機,但因觸及了人們正當娛樂的權利,面臨著民意(至少是部分民意)的對峙。 從逐利的動機出發,商家對執行“2時歇業令”無疑會有牴觸情緒。誠然,執法部門可以通過嚴格執法迫使商家在2時前關門送客。但消費者是上帝,商家又怎么得罪得起?商家不願驅逐客人,也無力驅逐客人,那么,要執行“2時歇業令”就只好由執法者親自為之。如此一來,執法成本有多高,是可想而知的事情。同時,即便警察介入,要對娛樂場所的消費者採取暴力強行驅逐,也需要掂量掂量。人家只不過想多玩一會兒,憑什麼就需要動用警力呢?
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應該首先考慮到尊重公民的正當權利(娛樂權自然也是正當權利)。其實,對於深夜和凌晨娛樂影響他人休息的消極後果,完全可以通過完善相關設施來改善;至於逾時娛樂傷身,那是消費者個人的事情,通過宣傳教育基本的保健常識即可,不屬於需要法律介入的範圍。曾幾何時,全國相當部分大城市都出台了“禁放令”,但隨著反對聲音的強大,“禁放令”在一些城市被取消。同“禁放令”一樣,《娛樂場所管理條例》也是一部關係全國百姓切身利益的法規。“2時歇業令”遇到的執行難,再一次啟示我們,立法是一個非常嚴謹的過程,一定要摒棄“拍腦袋”的做法。
詞令別解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是國務院的第458號國務院令。該令第一章第一條即“總則”第一條規定:“為了加強對娛樂場所的管理,保障娛樂場所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在眾多條文中,為什麼,傳媒或業主以及管理者只對該令的第二十八條的“每日凌晨2時至上午8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感興趣呢?這不知是在保護消費者,還是在保護經營者,或者是保護娛樂場周邊的公民,再進一步說或是專門保護學生娃娃們呢?實際上是誰也說不的事。“宵禁”一詞來自緊急時段或戰時時段,而娛樂場的這樣一種宵禁顯然不是在這種狀態下設制的。我們的法律法規好像總不是拿來限制政府的公權,而是往往拿來限制個人或經營法人私權的。我們只要“管得好”又便於政府職能部門“好好管”,所以便要制定出這樣一些看來理直氣壯實際侵害私權的法律法規。
新詞新說
教育部今天就《2006年中國語言生活狀況報告》舉行新聞發布會。國家語委副主任、教育部語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李宇明司長在發布會上指出,我們的語言生活方式發生的變化很大,辭彙新的變化多,但是有計畫地進行研究非常困難。
嘗試著先公布了171條,並不意味著一年新產生的辭彙只有171條,一個新詞是哪年產生的,確定起來非常困難,難度非常大,但是我們努力試圖找到發現新詞語的情況,公布了17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