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南陽轎車逃逸案是指2016年2月29日中午12點左右,在南陽城區一高(南陽市第一高級中學)信號燈處(建設路孔明路)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輛白色比亞迪車號豫RHD235開車撞人逃逸。
2018年8月7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馬高潮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29南陽轎車逃逸案
- 發生時間:2016年2月29日
- 發生地點:南陽市第一高級中學
- 傷亡人數:死亡1人,傷8人
案件經過,案件背景,案件處置,一審宣判,執行死刑,
案件經過
2016年2月29日中午12點左右,在南陽城區一高(南陽市第一高級中學)信號燈處(建設路孔明路)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一輛白色比亞迪車號豫RHD235開車撞人逃逸。現場慘烈,有多名學生受傷,有目擊者稱至少八人被撞傷。
案件背景
2010年至2014年,南陽商人馬某因離婚、財產分割、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先後向法院提起訴訟。其間,被告人馬高潮認識了馬某並對上述訴訟十分關心。案件判決後,馬高潮認為法院判決不公。
2014年8月至9月,馬高潮先後將個人及馬某的1200萬元借給南陽市大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使用。該公司自2014年11月起無力償還本息。馬高潮一直向該公司催要自己的本息無果,因此對社會更加不滿,起意製造重大社會影響事件,引起社會關注。
案件處置
據民眾反應,現場的計程車司機開車協助警察在白河橋北頭濱河路與獨山大道路口攔截住事故車輛。具體原因及傷亡情況以官方發布為準,據傳,肇事者已被警方控制。
一審宣判
2017年7月6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高潮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公開宣判,被告人馬高潮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某憲等總計人民幣68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高潮為泄私憤,故意駕車衝撞人群,致一人死亡、多人受傷,其行為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馬高潮所犯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依法應予嚴懲。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損失應依法予以賠償。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執行死刑
2018年8月7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馬高潮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