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贛州客車側翻事故

2·20贛州客車側翻事故

2018年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瑞金市瑞祥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一輛由江西省贛州市瑞金市至該市瑞林鎮的贛B44296宇通牌中型普通客車(核載19人,實載31人),途經寧都縣對坊鄉葛藤村昌廈公路路段時發生側翻。

截至2018年2月20日,事故造成9人當場遇難,2人經搶救無效死亡,20人受傷。2018年12月21日,寧都縣人民法院對贛州“2.20” 重大交通事故案責任人作出一審判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廖某等四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20贛州客車側翻事故
  • 事發時間:2018年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
  • 事故地點: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對坊鄉葛藤村
  • 人員傷亡:11人死亡,20人受傷
事故經過,事故傷亡,事故處置,社會援助,法院審理,

事故經過

2018年2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瑞金市瑞祥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一輛號牌為贛B44296的宇通牌中型普通客車(核載19人,實載31人),由瑞金市駛往瑞林鄉,當行至江西省贛州市寧都縣對坊鄉境內319國道429公里+200米處轉彎下坡時,車輛衝出路外,翻入深約10米左右深溝。
2·20贛州客車側翻事故
2·20贛州客車側翻事故

事故傷亡

截至2018年2月20日,事故造成9人當場遇難,2人經搶救無效死亡,20人受傷。
2·20贛州客車側翻事故
2·20贛州客車側翻事故

事故處置

公安部領導對此高度重視,立刻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公安部提示:春節假日後期正值返程高峰,客流密集,請返程人員切勿超速行駛、超員載客。客車超員會影響車輛轉向性能和制動效能,嚴重超員還會因輪胎負荷、變形過大而爆胎。車輛在急彎陡坡、臨水臨崖路段行駛時,要減速慢行,注意觀察並鳴喇叭示意,不要強行超車、強行會車。
事故發生後,江西省委書記鹿心社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搶救傷員,做好善後工作,並要求全省各地切實做好春節返程交通安全工作。江西省委副書記、省長劉奇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救治傷員,調查事故原因,做好善後工作。
官方通報稱,江西省委常委、贛州市委書記李炳軍也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全力以赴組織搶救傷員,盡最大努力保障受傷民眾生命安全;要妥善處理善後工作,迅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嚴肅追究事故責任,舉一反三,切實加強春節返程高峰期間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防範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江西省衛計委已調派專家赴贛州市指導救治,贛州市衛計委已組織兩個專家組10人,安排供血車和採血車等設備赴寧都參與救治工作。

社會援助

2月21日,從寧都縣人民醫院了解到,20個受傷人員均在該醫院進行救治。傷者急需大量血液,血庫血液告急,市中心血站已緊急調配各血型血液製品,兩次送往寧都縣人民醫院。
2·20贛州客車側翻事故
2·20贛州客車側翻事故
為了保障救治血液的供應,寧都縣人民醫院內停靠了市中心血站派出的獻血車,眾多民眾在寧都縣人民醫院門診大樓一樓門口排隊獻血。

法院審理

2018年12月21日,寧都縣人民法院對贛州“2.20” 重大交通事故案責任人作出一審判決,以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判處被告人廖某等四人三至四年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 ,2018年2月20日上午,2018年2月20日上午,瑞金市吉祥客運站司機鐘某駕駛贛B44296中型普通客車沿319國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駛。10時12分,當行至寧都對坊鄉葛藤村路段時,車輛失控向左駛出路外翻覆至道路西側路坎下,造成車上乘員9人當場死亡,2人經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20人不同程度受傷,車輛損壞的重大交通事故。2018年3月9日寧都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鐘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黃某等30名乘客,不承擔該事故責任。
瑞金市瑞祥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瑞金市祿祥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均在瑞金市經營客運服務,因業務重疊後約定合作經營,採取相互掛靠且被掛靠車輛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模式經營縣內班車客運。其中瑞金市至瑞林、丁陂、下壩、黃柏、大柏地客車班線(以下稱吉祥站),由祿祥公司法人廖某及周某等58位股東合夥經營,共28輛客車,其中14輛(含肇事車輛贛B44296)掛靠在瑞祥公司,14輛掛靠祿祥公司。
“吉祥客運班線”安全管理薄弱,忽視安全管理,不按許可的起訖點營運,沿途攬客。祿祥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制度規章形同虛設,對司乘人員收入與營業收入掛鈎、鼓勵並要求司乘人員超員營運、報銷駕駛員超員罰款等違法行為失察。兩公司均未按規定召開安全會議、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相關記錄存在造假現象;對客車超員現象未採取有力措施糾正和制止;對瑞金市道路運輸管理局下達的整改指令不及時整改落實。
祿祥運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吉祥客運班線”投資人廖某、受祿祥公司聘用負責管理吉祥客運站兼“吉祥客運班線”投資人周某、“吉祥客運班線”安全員謝某、瑞祥運輸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楊某對該肇事車輛的營運負有安全主體責任,在營運中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忽視安全管理,對合作經營的車輛疏於安全管理, 違法違規問題突出,致使此次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廖某、周某、謝某、楊某作為公司投資人及負責人,在組織、策劃、實施客運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違反客運企業安全管理規定,疏於管理、監督,致使肇事司機缺乏安全意識,違規超載,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鑒於四被告人在案發後均在事故現場施救或者在公司協助相關部門的調查工作,經傳喚到案後均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均可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本次事故善後處理及時、到位,四被告人在事故處理中表現較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綜合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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