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9年國際黃麻和黃麻製品協定

1989年國際黃麻和黃麻製品協定是由國際組織在1989年11月03日,於日內瓦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貿易
  • 簽訂日期:1989年11月03日
  • 生效日期:1991年04月12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日內瓦
  序言
本協定當事各方,
回顧《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和《行動綱領》,**
**1974年5月1日大會第3201(S-VI)和3202(S-VI)號決議。
回顧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第四屆、第五屆和第六屆大會通過的有關商品綜合方案的第93(IV)號、第124(V)號和第155(VI)號決議以及《第七屆貿發大會最後檔案》第二章B節。
又回顧《支援最不已開發國家的1980年代新的實質性行動綱領》,特別是其中第82段,***
***見《聯合國最不發達的國家問題會議報告》(聯合國出版物出售品編號E·82·I·8)第一部分,A節。
認識到黃麻和黃麻製品對於很多發展中出口國的經濟的重要性,
考慮到為該商品面臨的問題尋找解決辦法而進行密切的國際合作,將會促進出口國的經濟發展並加強出口國和進口國之間的經濟合作;
考慮到《1982年國際黃麻和黃麻製品協定》對出口國和進口國之間的此種合作做出的重大貢獻,
茲協定如下:
第一章宗旨
第一條宗旨
1.為了促進出口成員和進口成員雙方的利益,並為實現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關於商品綜合方案的第93(IV)號、第124(V)號和第155(VI)號決議所規定的有關目標,以及考慮到其第98(IV)號決議和《第七屆貿發大會最後檔案》第二章B節,1989年國際黃麻和黃麻製品協定(下稱“本協定”)的宗旨是:
(a)為出口成員和進口成員之間就發展黃麻經濟進行合作和磋商提供有效的構架;
(b)促進國際黃麻和黃麻製品貿易的擴大和多樣化;
(c)改善黃麻市場的結構狀況;
(d)在本組織活動中充分兼顧環境方面,尤其要造就對於利用黃麻這一天然產品之好處的認識;
(e)提高黃麻和黃麻製品的競爭能力;
(f)維持和擴大黃麻和黃麻製品現有的市場並開拓新的市場;
(g)改進市場情報工作,以確保提高國際黃麻市場的透明度;
(h)開發黃麻的新的最終用途,包括新的黃麻製品,以擴大對黃麻的需求;
(i)鼓勵在進口國和出口國更多地進一步加工黃麻和黃麻製品;
(j)發展黃麻生產,除其他外爭取提高單位產量和質量,使進口國和出口國都能受益;
(k)發展黃麻製品生產,除其他外爭取提高質量及降低生產成本;
(l)在數量方面,發展黃麻和黃麻製品的生產、出口和進口,以滿足世界供求需要。
2.為實現本條第1款所列宗旨,要特別:
(a)進行包括開發人力資源在內的研究與開發、市場促進和降低成本等項目;
(b)整理和傳播與黃麻和黃麻製品有關的資料,包括市場信息;
(c)審議同黃麻和黃麻製品有關的重要問題,如價格和供應穩定化問題以及同合成品和代用品競爭的問題;
(d)研究世界黃麻經濟中的短期和長期問題的趨勢。
第二章定義
第二條定義
本協定中:
(1)“黃麻”指原黃麻、槿麻和其他同類纖維,包括肖梵夫花韌皮纖維、麻和多雄蕊頭絲麻;
(2)“黃麻製品”指全部或基本全部由黃麻製成的產品,或以重量計算大部分為黃麻的產品;
(3)“成品”指同意暫時地或確定地受本協定約束的政府或第5條所述的政府間組織;
(4)“出口成員”指其黃麻和黃麻製品的出口量超過其黃麻和黃麻製品的進口量、並已宣布其為出口成員的成員;
(5)“進口成員”指其黃麻和黃麻製品進口量超過其黃麻和黃麻製品出口量、並已宣布其為進口成員的成員;
(6)“本組織”指第3條提及的國際黃麻組織;
(7)“理事會”指根據第6條建立的國際黃麻理事會;
(8)“特別表決”指需要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出口成員所投票數至少2/3、出席並參加表決的進口成員所投票數至少2/3作出的表決,兩種票數分開計算,但這些票數必須由過半數的出席和投票的出口成員和至少4個出席和參加表決的進口成員投出;
(9)“簡單分配多數表決”指需要以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出口成員所投票數的半數以上、出席並參加表決的進口成員所投票數的半數以上作出的表決,兩種票數分開計算。所需的出口成員票數必須由過半數的出席和參加表決的出口成員投出;
(10)“財政年度”指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的期間;
(11)“黃麻年度”指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的期間;
(12)“東道國政府”指本組織總部所在國的政府;
(13)“黃麻出口品”或者“黃麻製品出口品”指離開任一成員的海關轄區的黃麻或黃麻製品;“黃麻進口品”或者“黃麻製品進口品”指進入任一成員的海關轄區的黃麻或黃麻製品。在這兩項定義中,如一成員擁有一個以上的海關轄區,其海關轄區應視為指該成員各海關轄區的總和;
(14)“可自由使用貨幣”指西德馬克、法國法郎、日元、英鎊、美元以及由一主管國際貨幣組織不時指定為事實上廣泛用於償付國際交易並在主要外匯市場上廣泛進行買賣的任何其他貨幣。
第三章組織與行政
第三條國際黃麻組織的總部、結構和延續
1.根據《1982年國際黃麻和黃麻製品協定》設立的國際黃麻組織將繼續存在,以實施本協定的條款並監督本協定的執行。
2.本組織通過國際黃麻理事會和項目委員會兩個常設機構,以及執行主任和工作人員行使職責。理事會得以特別表決為某一特定目的設立具有特定職權範圍的委員會和工作組。
3.本組織的總部設在孟加拉國達卡。
4.本組織總部在任何時候都應設在一個成員的領土內。
第四條本組織的成員
1.本組織成員分為兩類,即:
(a)出口成員;
(b)進口成員。
2.成員可按照理事會訂定的條件改變其成員類別。
第五條政府間組織的成員資格
1.本協定中任何地方提到的“政府”,均應解釋為包括歐洲經濟共同體和任何對國際協定、特別是商品協定的談判、締結和實施負有責任的其他政府間組織。因此,就上述政府間組織而論,本協定中任何地方提到的簽字、批准、接受或核准、或暫時適用的通知、或加入,均應解釋為包括這種政府間組織的簽字、批准、接受或核准、或暫時適用的通知、或加入。
2.就這種政府間組織的主管範圍內的事項進行表決時,其表決票數等於按照第十條規定分配給其成員國的票數的總和。在這種情況下,這種政府間組織的成員國不應享有行使其單個表決權的權利。
第四章國際黃麻理事會
第六條國際黃麻理事會的組成
1.本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為國際黃麻理事會,由本組織全體成員組成。
2.每一成員在理事會內有1名代表,並可指派若干副代表和顧問出席理事會會議。
3.代表缺席時或在其他特殊情況下,副代表有權代行代表的職權和表決權。
第七條理事會的權力和職責
1.理事會應行使為貫徹本協定條款所必需的一切權力,應履行或安排履行為貫徹本協定條款所必需的一切職責。
2.理事會應以特別表決通過為貫徹本協定條款所必需、並符合本協定條款的規章條例,包括理事會本身的議事規則和本組織的財務條例和工作人員條例。這些財務條例和細則除其他外,應適用於行政帳戶和特別帳戶下款項的收支。理事會議事規則中可規定一項理事會可不經開會而就特定問題作出決定的程式。
3.理事會應保存為履行本協定規定的職責所需的記錄。
第八條理事會的主席和副主席
1.理事會應為每一黃麻年度選出一位主席及1位副主席,本組織不給薪酬。
2.主席和副主席中,1位從出口成員代表中選出,另1位從進口成員代表中選出。這兩個職位由這兩類成員每年交替擔任,但這項規定不妨礙理事會在特殊情況下以特別表決連選原任主席和副主席或其中任何一位。
3.主席暫時缺席時,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職務。主席和副主席同時暫時缺席、或1人長期缺席、或2人同進長期缺席時,理事會可視情況從出口成員和/或進口成員代表中另選臨時或長期的主席團新成員。
第九條理事會會議
1.理事會通常每半個黃麻年度舉行一屆常會。
2.理事會得根據其所作決定或應以下各方的要求,舉行特別會議:
(a)執行主任經理事會主席同意提出的要求;或
(b)過半數出口成員或過半數進口成員所提要求;或
(c)擁有至少500票的成員所提要求。
3.理事會會議應在本組織總部舉行,除非理事會以特別表決另作決定。若理事會應任何成員邀請,在本組織總部以外地點舉行會議,該成員應負擔因在總部以外地點開會的額外費用,並提供與給予類似國際會議之同等程度的便利及豁免。
4.執行主任應將召開任何會議的通知和會議議程連同其中提及之檔案至遲於開會前30天送達各成員,遇緊急情況時,通知至遲應在開會前7天送達。
第十條表決票數的分配
1.出口成員總共有1,000表決票,進口成員總共有1,000表決票。
2.出口成員的表決票應分配如下:150表決票應在所有的出口成員中平等地進行分配,每個成員應得到最接近的整數票;其餘票數應按各成員在前三個黃麻年度中的黃麻和黃麻製品平均淨出口額成比例地進行分配,但任何出口成員所得的表決票數最高不得超過450。因超過最高票數而多出的表決票應在所有得票少於250的各出口成員中按其貿易份額成比例地分配。
3.進口成員的表決票分配如下:每一進口成員應有不超過5票的基本表決票,但基本票的總和不得多於150票。其餘票應按各進口成員在此次表決票數分配前4個日曆年開始的3年內黃麻和黃麻製品年平均淨進口量成比例地進行分配。
4.理事會應在每一財務年度第一屆會議開始時按本條規定分配該年度的表決票。這項分配在這一年的其餘時間內均有效,但本條第5款所規定的情形例外。
5.凡遇本組織成員有所更動,或任何成員的表決權按本協定任一規定被中止或恢復時,理事會應按本條規定重新分配受影響的成員類別的表決票數。理事會應決定重新分配的表決票的生效日期。
6.表決票數均為整數。
7.在四捨五入以求得最接近的整數時,任何少於0.5的分數應予捨去,而任何大於或等於0.5的分數則應化為整數。
第十一條理事會的表決程式
1.每一成員有權投出它所擁有的表決票數,但任何成員都不得將其表決票分開使用。但一個成員可投出不同於上述表決票的、根據本條第2款規定得到授權投出的任何表決票。
2.任何出口成員都可以書面通知理事會主席授權任何其他出口成員,任何進口成員也可授權任何其他進口成員,在理事會任何會議或屆會上,代表其利益並代為投票。
3.一成員經另一成員授權代投後者根據第十條規定擁有的表決票時,應按授權成員的指示投票。
4.棄權的成員應視為沒有參加投票。
第十二條理事會的決定和建議
1.理事會應力求以協商一致方式作出所有決定和提出所有建議。如果未能取得協商一致,除本協定規定採用特別表決者外,應以簡單分配多數表決作出理事會的所有決定和提出所有建議。
2.當一成員援用第十一條第2款規定的方式在理事會會議上投票,就本條第1款而言,該成員應被視為出席並參加表決。
3.理事會的一切決定和建議必須符合本協定的規定。
第十三條理事會的法定人數
1.理事會任何一次會議的法定人數應為出口成員過半數和進口成員過半數出席,而且出席成員擁有的表決票數總和至少應為其所屬成員類別表決票總數的2/3。
2.如在規定開會之日和第2日均未達到本條第1款規定的法定人數,第3日及其後的法定人數應為出口成員過半數和進口成員過半數出席,而且出席成員擁有的表決票數總和為其所屬成員類別表決票總數的過半數。
3.按第十一條第2款規定授權他人代表者應視為出席。
第十四條同其他組織的合作
1.理事會應作出一切適當安排,同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如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和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以及聯合國的附屬機構,如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聯合國開發計畫署、貿發會議與關貿總協定合設的國際貿易中心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以及適當的其他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進行協商或合作。
2.本組織應盡最大可能利用本條第1款提及的機構的設施、服務和專門知識,以避免在實現本協定目標的工作上發生重迭,並加強其活動的互補性和效率。
3.鑒於貿發會議在國際商品貿易領域中所起的特殊作用,理事會應酌情將其活動和工作計畫向貿發會議報告。
第十五條準許觀察員參加
理事會可邀請任何非成員國或第十四條所指的任何與國際黃麻和黃麻製品貿易或黃麻工業有關的組織,以觀察員的身份參加理事會的任何會議。
第十六條執行主任和工作人員
1.理事會應以特別表決方式任命執行主任。
2.執行主任的任用條件應根據理事會議事規則確定。
3.執行主任是本組織的行政首長,他遵照理事會的決定就本協定的管理和實施對理事會負責。
4.執行主任應按照理事會制訂的條例任命工作人員。理事會以特別表決方式決定執行主任可聘用的行政人員、專業人員和一般事務人員的人數。員額的任何變動均由理事會以特別表決方式決定。工作人員對執行主任負責。
5.執行主任和任何工作人員,都不得在黃麻工業、貿易或有關的商務活動方面擁有任何經濟利益。
6.執行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時,不得徵求或接受任何成員或本組織以外的任何其他當局的指示。他們應避免採取任何可能損害其作為主要是以理事會負責的國際公務員地位的行動。各成員應尊重執行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員的職責的純國際性質,不得企圖影響他們執行其職責。
第五章特權和豁免
第十七條特權和豁免
1.本組織具有法人地位,特別是具有訂立契約、取得與處置動產和不動產、以及起訴的能力。
2.本組織根據與東道國的政府(即孟加拉國政府,本組織的總部目前設在該國)達成的《總部協定》繼續開展工作。與東道國政府達成的《總部協定》涉及本組織及其執行主任、工作人員、專家和各成員代表團為履行其職責而在情理上需要的地位、特權及豁免等事項。
3.若本組織總部遷移到本組織另一成員國家,本成員應儘快同本組織簽訂總部協定,交由理事會核准。
4.在本條第3款提到的總部協定簽訂之前,本組織應請東道國政府在其國家法律允許範圍內對本組織支付雇用人員的薪酬和本組織的資產、收入及其他財產,免予課稅。
5.本組織可同一個或多個國家簽訂關於為本協定順利執行所需的特權和豁免的協定,交由理事會核准。
6.總部協定同本協定分別存在。它在下述情況下終止:
(a)經東道國政府同本組織協商同意;
(b)本組織總部從東道國政府的領土遷離;或
(c)本組織停止存在。
第六章財務
第十八條財務帳戶
1.應設立兩個帳戶:
(a)行政帳戶;
(b)特別帳戶。
2.執行主任應負責管理這些帳戶,且理事會應在其議事規則中作出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繳付方式
1.向行政帳戶繳付分攤額應是可自由使用的貨幣,並不受外匯管制的限制。
2.向特別帳戶繳付資金分攤額應是可自由使用的貨幣,並不受外匯管制的限制。
3.理事會也可決定接受對特別帳戶的其他形式的捐助,包括通過科學和技術設備或人力的形式,以滿足已核准項目的需要。
第二十條審計和發表帳目
1.理事會應任命審計員,審計帳目。
2.經獨立審計的行政帳戶和特別帳戶報表,應在每一黃麻年度終了後儘早送交各成員,但不遲於黃麻年度終了後6個月,並由理事會酌情在下一屆會議審議核准。其後,經審計的帳目的接要和資產負債表應予發表。
第二十一條行政帳戶
1.本協定所需行政費用應記入行政帳戶,並以各成員按其各自的憲法程式或體製程序繳納的根據本條第3、4、5款評定的年度分攤額支付。
2.參加理事會、項目委員會以及參加第三條第2款所指的委員會和工作組的代表團的費用應由有關成員承擔。如成員要求本組織提供特別服務,理事會應要求該成員支付此類服務的費用。
3.理事會應在每一財務年度的下半年核定本組織下一財務年度的行政預算,評定每一成員對該預算的分攤額。
4.每一成員對每一財務年度行政預算的分攤額,應同該財務年度行政預算核定時該成員在所有成員表決票總數中擁有的票數成比例。為評定分攤額,計算每一成員的表決票數時,不應考慮任何成員的表決權被中止或由此引起的票數重新分配。
5.本協定生效後加入本組織的任何成員的首次分攤額,應由理事會根據該成員將擁有的表決票數和該財務年度所余時間加以評定,但為其他成員評定的該財務年度分攤額不應因此而改變。
6.行政預算分攤額應於每一財務年度第1日繳付。在財務年度中間加入本組織的成員,其分攤額應於它們成為成員之日繳付。
7.如一成員在本條第6款規定繳付分攤額之日起4個月後仍未繳清其行政預算分攤額,執行主任應要求該成員儘快繳付。在此要求提出兩個月後,如該成員仍未款繳付其分攤額,應要求該成員陳述其不能繳付的理由。在應繳付分攤額之日起7個月後,如該成員仍未繳付其分攤額,除理事會以特別表決另作決定外,該成員的表決權應被中止並對其遲繳的分攤額按東道國中央銀行利率課以利息,直到繳清時為止。
8.根據本條第7款規定被中止其權利的成員,仍有責任繳付其分攤額。
9.任何一年的行政預算結餘都應按原先評定的同一比例記為成員政府存款,據以折減下一年之分攤額。
第二十二條特別帳戶
1.特別帳戶應設立兩個分帳戶:
(a)項目前分帳戶;
(b)項目分帳戶。
2.項目前分帳戶下的一切開支在項目隨後獲得批准並得到資金後,應由項目分帳戶償還。理事會如果在本協定生效後6個月內未能為項目前分帳戶籌到任何資金,則應審查情況,並採取適當行動。
3.有關具體確定項目的全部收入應存入特別帳戶內。這類項目引起的全部費用,包括顧問和專家的薪酬和旅費,均在特別帳戶下支付。
4.特別帳戶的可能資金來源是:
(a)商品共同基金第二帳戶;
(b)聯合國開發計畫署、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美洲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等區域和國際金融機構;
(c)自願捐款。
5.如果一個或多個成員對某項貸款自願承擔全部義務和責任,理事會通過特別表決,酌情確定為利用該項貸款籌資的項目作保的條件。本組織對此種貸款不承擔義務。
6.經包括一個或多個成員在內的任何實體同意後,理事會可指定和擔保該實體接受為已核准的項目籌資的貸款,並承擔有關的全部義務,但本組織應有權監督資源的使用,檢查如此籌資的項目的執行情況。但本組織不對個別成員或其他實體所作的保證負責。
7.任何成員不因其具有本組織成員資格而對另一成員或實體因項目引起的借貸責任負責。
8.如果有人向本組織提供未指明用途的自願款項,理事會可以接受此種資金。這種款項可用於項目前的活動,也可用於核准的項目。
9.執行主任應依照理事會決定的條件,努力為理事會核准的項目尋求充足而有保證的資金。
10.特別帳戶資金只能用於核准的項目或項目前活動。
11.對特定的核准項目的捐款,除非理事會同捐款者協定後另作決定,否則只能用於原來計畫資助的項目。項目完成之後,本組織應將剩餘的資金,按照每個捐款者在原來對此項目的總捐款額中所占的份額,按比例歸還每個捐款者,除非該捐款人另有協定。
12.理事會可視情況對特別帳戶的籌資問題進行審查。
第七章與商品共同基金的關係
第二十三條與商品共同基金的關係
本組織應按照設立商品共同基金的協定規定的原則,充分利用共同基金的設施,適用時包括與之達成可相互接受的協定。
第八章業務活動
第二十四條項目
1.為實現第一條所規定的目標,理事會應根據第14條第1款規定,不斷地認明並作出安排擬訂和執行可包括人力資源開發在內的研究和發展、拓展市場和降低成本方面的項目,以及理事會核准的其他有關項目,並為了確保這些項目的效果,不斷地予以檢查、監督和評價。
2.執行主任應向項目委員會就本條第1款所述的項目提出建議。這些建議至少應在項目委員會審議之前兩個月散發給所有成員。委員會應在這些建議的基礎上,決定進行哪些項目前活動。執行主任應根據理事會通過的規章,安排這些項目前活動。
3.執行主任應將項目前活動的結果,包括詳細的概算、可能的利益、項目期、地點和可能的執行機構等資料,提交給項目委員會,並至少應在委員會開會審議之前兩個月,散發給所有成員。
4.項目委員會應審議這些項目前活動結果,向理事會提出有關這些項目的建議。
5.理事會應審議這些建議,通過特別表決,根據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決定擬議的籌資項目。
6.理事會應決定這些項目的相對優先次序。
7.理事會核准在一成員領土上執行某一項目之前,應先取得該成員的認可。
8.理事會可通過特別表決,終止它對任何項目的贊助。
第二十五條研究與發展
研究與發展項目,除其他外,應旨在:
(a)提高農業生產率和纖維質量;
(b)改善現有產品和新產品的製造工序;
(c)尋找新的最終用途和改進現有產品;
(d)鼓勵更多地和進一步加工黃麻和黃麻製品。
第二十六條拓展市場
拓展市場項目,除其他外,應旨在保持和擴大現有產品的市場並為新產品尋找市場。
第二十七條降低成本
有關降低成本的項目,其目的除其他外,應儘可能是改進同農業生產率和纖維質量有關的生產工序和技術,改進同黃麻製造業的勞力、原料和資本費用有關的生產工序和技術,發展和保持黃麻業目前所能得到的關於最有效的工序和技術的資料,供各成員使用。
第二十八條核准項目的標準
理事會核准項目應根據下列標準:
(a)這些項目在目前或將來都應具有對一個以上成員--其中至少需要一個出口成員--有利的潛力,同時也應對整個黃麻經濟有利;
(b)這些項目應與保持或擴大黃麻和黃麻製品的國際貿易有關;
(c)這些項目應有可能在短期或長期內取得有利的經濟成果;
(d)這些項目設計應符合黃麻和黃麻製品的國際貿易規模;
(e)這些項目應有可能改進黃麻和黃麻製品的一般競爭能力或市場前景。
第二十九條項目委員會
1.茲設立項目委員會(以下稱“委員會”),對理事會負責,並在理事會的總指導下工作。
2.委員會應對所有成員開放參加。委員會議事規則、表決票分配和表決程式均與理事會的相同,細節經必要的修訂。委員會一般每年應舉行兩次會議。但若理事會要求,也可舉行更多次會議。
3.委員會的職責如下:
(a)審議第二十四條所指的項目建議,並作技術鑑定和評估;
(b)決定項目前活動;並
(c)向理事會提出關於項目的建議。
第九章審議同黃麻和黃麻製品有關的重要問題
第三十條審議穩定化、同合成品的競爭以及其他問題
1.理事會應不斷審議穩定黃麻和黃麻製品出口的價格和供應問題,以便尋找解決這些問題的辦法。審議之後,議定的解決辦法如需要採取本協定未明文規定的措施,則必須按照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本協定提出一項修正案加以執行。
2.理事會應審查有關黃麻和黃麻製品與合成品和代用品之間的競爭問題。
3.理事會應作出安排,繼續審議有關黃麻和黃麻製品的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章統計、研究和資料
第三十一條統計、研究和資料
1.理事會應同第十四條第1款提及的機構作出一切適當安排,以確保取得關於影響黃麻和黃麻製品的一切因素的最新可靠數據和資料。本組織應收集和整理為執行本協定所需的關於黃麻、黃麻製品、合成品和代用品在生產、貿易、供應、儲存、消費和價格方面的統計資料,必要時並予發表。
2.成員應在合理時間內,在不違反其本國法令的情況下,盡最大可能提供統計數字和資料。
3.理事會應作出安排對世界黃麻經濟的趨向及其短期和長期問題進行研究。
4.理事會應保證所發表的資料絕不損害生產、加工或銷售黃麻、黃麻製品、合成品和代用品的個人或公司的業務機密。
5.理事會應採取據認為必要的措施,宣傳黃麻和黃麻製品並提供與此有關的信息。
第三十二條年度報告及評價和審查報告
1.理事會應在每一黃麻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公布一份有關本組織活動情況的年度報告以及它認為適當的其他資料。
2.理事會應每年評價和審查世界黃麻情況及前景,其中包括同合成員及代用品進行競爭的狀況,並應將審查結果通知各成員。
3.進行審查時應參照成員所提供的有關黃麻和黃麻製品以及合成品和代用品的各國生產、儲存、進出口、消費和價格的資料,以及理事會直接地或是通過聯合國系統適當的機構,包括貿發會議、糧農組織,以及適當的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組織,獲得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三條控訴和爭端
關於某一成員沒有履行本協定規定的義務的任何控訴和任何關於本協定的解釋或適有的爭端均應提交理事會裁決。理事會對這些事項的裁決應為最後的和具有約束力的。
第三十四條成員的一般義務
1.成員應在本協定有效期間內,作出最大努力,互相合作,促進本協定宗旨的實現,並避免採取與本協定宗旨相牴觸的行動。
2.成員應承認理事會根據本協定的條款所作的一切決定均具有約束力,並應設法避免採取可能限制或違反這些決定的措施。
3.成員由執行本協定而引起的對本組織或第三方的責任應限於根據第六章規定在分攤額方面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免除義務
1.凡因本協定未明文規定的特殊情況、緊急情況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情況時,理事會在接受某一成員說明為什麼不能履行本協定規定的某項義務的理由後,有必要得以特別表決免除該成員的該項義務。
2.理事會根據本條第1款免除某一成員的某項義務時,應明確說明免除該成員該項目義務的條件和期限,以及準予免除的理由。
第三十六條差別和補救措施
1.因根據本協定採取的措施而使其利益受到不利影響的發展中進口成員,可要求理事會採取適當的差別和補救措施。理事會應考慮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第93(IV)號決議第三節第3段和第4段的規定,採取適當的措施。
2.理事會應在不損害其他出口成員利益的情況下,在一切活動方面對一個特殊的最不發達出口成員的需要給予特別照顧。
第十二章最後條款
第三十七條簽字、批准、接受和核准
1.本協定自1990年1月1日起至1990年12月31日止,在聯合國總部對應邀參加1989年聯合國黃麻和黃麻製品會議的各國政府開放簽字。
2.本條第1款提到的任何政府:
(a)可在簽署本協定時,聲明一經簽字,即表示同意受本協定的約束;
(b)可在簽署本協定後,通過向保管人交存相應文書,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協定。
第三十八條保管人
茲指定聯合國秘書長為本協定的保管人。
第三十九條暫時適用的通知
1.有意批准、接受或核准本協定的簽字政府,或理事會已為它規定加入條件、但尚未能交存文書的政府,可隨時通知保管人,表示它將在本協定根據第四十條生效時,或如果本協定已經生效,在某一指定的日期,暫適用本協定。在通知暫時適用時,每一個政府應聲明它是出口成員還是進口成員。
2.某一國政府如根據本條第1款發生通知,表示它將在本協定生效時,或如果本協定已經生效,在某一指定的日期,開始適用本協定,那么,它應從那時起成為本組織的暫時成員、直至它交存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並成為正式成員時為止。
第四十條生效
1.本協定應於1991年1月1日或其後任何一日正式生效,如果屆時有占本協定附屬檔案A所列淨出口額至少85%的三國政府和占本協定附屬檔案B所列淨進口額至少65%的20國政府已依照第三十七條第2款(a)項簽署本協定,或已交存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
2.本協定應於1991年1月1日或在其後任何一日暫時生效,如果屆時有占本協定附屬檔案A所列淨出口額至少85%的三國政府和占本協定附屬檔案B所列淨進口額至少65%的20國政府已依照第三十七條第2(a)款簽署本協定,或已交存批准書,接受書或核准書、或已根據第三十九條通知保管人它們將暫時適用本協定。
3.如果到1991年1月1日尚未達到本條第1款或第2款規定的生效條件,聯合國秘書長應邀請已依照第三十七條第2(a)款簽署本協定,或已交存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已通知保管人它們將暫適用本協定的各國政府,儘早召開會議,以決定使本協定的全部或一部分在它們之間暫時或確定生效。當本規定根據本款暫時生效時,決定使本協定的全部或一部分在它們之間暫時生效的各國政府,應為暫成員。這些政府可召開會議,審議形勢,決定本協定是否應在它們之間確定生效,或者繼續暫時有效,或者終止生效。
4.對於本協定生效後交存批准書、接受書、核准書或加入書的政府,本協定應於交存上述文書之日起對該政府生效。
5.執行主任應在本協定生效後儘早召開理事會第一屆會議。
第四十一條加入
1.本協定按照事理會規定的條件對所有國家政府開放加入。上述條件應包括交存入書的期限。對於未能在加入條件中規定的時限內交存加入書的政府,理事會可延長加入書期限。
2.加入書交存保管人時,加入即生效。
第四十二條修正案
1.理事會得以特別表決,向成員建議對本協定的修正案。
2.理事會應規定成員在某一日期之前通知保管人它們接受修正案。
3.修正案經代表至少2/3出口成員、擁有出口成員部票數至少85%的成員,及代表至少2/3進口成員、擁有進口成員總票數至少85%的成員將接受通知送保管人後90日生效。
4.保管人通知理事會修正案已符合生效的條件後,成員可不受本條第2款關於理事會規定日期的限制,仍可通知保管人它們接受修正案,但該項通知須在修正案生效前發出。
5.到修正案生效之日尚未通知接受修正案的成員,自生效日起停止為本協定的當方,除非該成員向理事會證明,它無法及時提出接受通知是由於難以完成憲法或體製程序,並經理事會決定延長該成員接受修正案的期限。該成員在提出通知接受修正案前不受修正案的約束。
6.若理事會按本條第2款規定的日期已到,而修正案尚未符合生效所需的條件,應視為被撤回。
第四十三條退出
1.成員可在本協定生效後隨時向保管人提出書面的退出通知,退出本協定。該成員應同時將它所採取的行動通知理事會。
2.退出應於保管人收到通知後90日生效。
第四十四條除名
理事會如認為任何成員沒有履行本協定規定的義務,並認為這種違反行為嚴重危害本協定的實施,得以特別表決將該成員從本協定除名。理事會應立即就此通知保管人。理事會作出決定後1年,該成員停止為本協定的當事方。
第四十五條清算退出或除名的成員或不能接受修正案的成員的帳目
1.根據本條規定,理事會應決定同因下列原因而停止為本協方的成員清算帳目:
(a)根據第四十二條不接受本協定的修正案;
(b)根據第四十三條退出本協定;或
(c)根據第四十四條從本協定中除名。
2.理事會應保留停止為本協定當事方的成員向行政帳戶繳付的任何分攤額。
3.根據本條規定得到適當退款的成員,無權分享本組織得自清理的任何收益或任何其他資產。這種成員也無須分擔本組織在進行此種退款後所遭受的任何虧損。
第四十六條有效期、延長和終止
1.本協定生效後的有效期為5年,除非理事會以特別表決按本條規定,延長、重新談判或終止本協定。
2.理事會得以特別表決決定延長本協定,但以不超過兩次、每次不超過兩年為限。
3.如在本條第1款所述5年期結束前,或在本條第2款所述延長期結束前,經談判以一新協定代替本協定,但新協定尚未確定地或暫時地生效,理事會得以特別表決延長本協定,直至新協定暫時或確定生效為止。
4.如在本協定按本條第2或第3款延長期間內,一新協定業經談妥並已生效,已延長的本協定應自新協定生效時終止。
5.理事會可隨時以特別表決,決定終止本協定,終止日期由理事會確定。
6.儘管本協定已終止,理事會應繼續存在,但不得超過18個月,以進行包括清算帳目在內的本組織清理工作,並根據特別表決所作出的有關決定,在此期間具有從事清理工作所必需的權力和職責。
7.理事會應將按照本條所作的任何決定通知保管人。
第四十七條保留
對本協定任何條款不得作出保留。
為此,下列經正式授權的簽署人,謹於所示日期在本協定上籤字,以資證明。
本協定於1989年11月3日訂於日內瓦,本協定用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寫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屬檔案A為第四十條目的確定的1989年聯合國
黃麻和黃麻製品會議參加國
黃麻和黃麻製品淨出口總額
中各出口國所占的份額百分比
孟加拉國61.578
中國8.681
印度18.869
尼泊爾1.703
泰國9.169
合計100.000
附屬檔案B為第40條目的確定的1989年聯合國
黃麻和黃麻製品會議參加國黃麻和黃麻製品淨進口
總額中各進口國進口國集團所占的份額百分比
阿爾及利亞1.443
阿根廷0.363
澳大利亞6.905
奧地利0.143
加拿大1.311
歐洲經濟共同體24.008
比利時/盧森堡6.200
丹麥0.242
法國1.949
德意志聯邦共和國3.128
希臘0.330
愛爾蘭0.363
義大利1.399
荷蘭2.434
葡萄牙0.275
西班牙1.421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6.267
埃及2.390
芬蘭0.077
印度尼西亞2.269
日本6.542
摩洛哥0.815
挪威0.055
巴基斯坦12.974
菲律賓0.066
波蘭*1.795
瑞典0.044
瑞士0.198
阿拉伯敘利亞共和國3.943
土耳其1.718
美利堅合眾國14.097
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17.610
南斯拉夫*1.234
合計100.000
*未參加會議,但因是國際黃麻組織進口成員,故予以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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