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最大負重量建議書(第128號建議書)

1967年最大負重量建議書(第128號建議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67年06月28日,於日內瓦簽定的條約,自1967年06月28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67年最大負重量建議書(第128號建議書)
  • 條約分類:勞工保護
  • 簽訂日期:1967年06月28日
  • 生效日期:1967年06月28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公約
  • 簽訂地點:日內瓦
  1967年最大負重量建議書(第128號建議書)
國際勞工組織大會,
經國際勞工局理事會召集,於一九六七年六月七日在日內瓦舉行其第五十一屆會議,並經決定採納本屆會議議程第六項關於工人搬運的最大負重量的某些提議,並經確定這些提議應採取建議書的形式,以補充一九六七年最大負重量公約,於一九六七年六月二十八日通過以下建議書,引用時得稱之為一九六七年最大負重量建議書:
一、定義和範圍
1.就本建議書而言:
(a)“人力負重運輸”一詞系指完全由一名工人負擔重量的任何運輸;包括提起和放下負重物;
(b)“正規的人力負重運輸”一詞系指任何連續或主要從事人力負重的運輸活動,或儘管是間歇的但一般包括人力負重的運輸活動;
(c)“年輕工人”一詞系指18歲以下的工人。
2.除另有規定外,本建議書適用於從事正規的和臨時性的非輕物人力負重運輸。
3.本建議書適用於所有的經濟活動部門。
二、一般原則
4.不得要求或允許任何工人從事該重量有可能危害其健康或安全的人力負重運輸。
三、培訓和指導
5.(1)任何工人在受指派從事正規的人力負重運輸之前,應接受關於工作技巧的適當培訓或指導,以便保護健康和預防事故。
(2)此種培訓或指導應包括提起、擔負、放下、卸下和堆放不同類別重物的方法,並應由有適當資格的人員或機構提供。
(3)此種培訓或指導,如屬可行,應輔以現場監督操作,以保證所使用的方法是正確的。
6.任何臨時被指派從事人力負重運輸的工人應得到關於如何安全進行這項操作的指導。
四、體格檢查
7.如屬可行和適宜,應在指派進行正規的人力負重運輸之前,要求進行適合此項就業的體檢。
8.如有必要,應隨時進行進一步的體檢。
9.主管當局應制定關於本建議書第7和第8條所規定的體檢條例。
10.本建議書第7條所規定的體檢應開具證明。該證明書應只涉及是否適合就業,而不應提供任何健康數據。
五、技術器械和包裝
11.應儘可能使用合適的技術器械,以限制或便利人力負重運輸。
12.可由人力運輸的物體的包裝應緊湊,材料應適當,如屬可能和適宜,應裝有手柄,應按不至發生受傷危險的考慮來設計,例如不應有尖的邊,凸出物或粗糙的表面。
六、最大負重量
13.在實施本建議書的這一部分時,會員國應注意到:
(a)工人的生理特點、環境條件和工作性質;
(b)可影響工人健康和安全的其它條件。
A、成年男性工人
14.若一名成年男性工人人力運輸的最大準許負重量超過55公斤,則應儘快採取措施將其減至該水平。
B、女性工人
15.凡女性工人從事人力負重運輸,此種負重的最大重量應明顯低於準許成年男性工人的負重。
16.如屬可能,不得指派成年女性工人進行正規的人力負重運輸。
17.凡指派成年女性工人進行正規的人力負重運輸時,應做出規定:
(a)如屬適宜,應縮短此類工人實際用於提起、擔負和放下重物的時間;
(b)禁止指派此類工人進行人力負重運輸中某些特別艱苦的特殊工作。
18.不得指派任何婦女在其經由醫學確定的懷孕期間或分娩後十周內進行人力負重運輸,如若一名合格醫生認為此種工作可能有害於她或其孩子的健康。
C、年輕工人
19.凡年輕工人從事人力負重運輸,此種負重的最大重量應明顯低於準許同性別的成年工人的負重。
20.如屬可能,不應指派年輕工人進行正規的人力負重運輸。
21.凡指派進行人力負重運輸的最低年齡不足16歲時,應儘速將其提高到該水平。
22.指派進行正規的人力負重運輸的最低年齡應予提高,以便達到18歲。
23.凡指派年輕工人進行正規的人力負重運輸,應做出規定:
(a)如屬適宜,縮短此種工人用於實際提起、擔負和放下重物的時間;
(b)禁止指派此種工人進行人力負重運輸中某些特別艱苦的特殊工作。
七、其它關於保護健康和安全的措施
24.主管當局應以醫學方面的意見為基礎並考慮到有關的工作條件,盡力保證被指派進行人力負重運輸的工人一個工作日或一個班所需的勞累不致危害這些工人的健康或安全。
25.應為從事人力負重運輸的工人提供或準備為保護他們的健康和安全而可能需要的合適的器械和設備,並應由他們使用。
八、雜項規定
26.本建議書中規定的培訓或指導和體格檢查不得向工人收取任何費用。
27.主管當局應積極推動人力負重運輸方面包括人機工程學的科學研究,目的主要是:
(a)確定職業病和職業紊亂與人力負重運輸之間的關係;並
(b)最大限度減少對從事人力負重運輸工人的健康和安全的危害。
28.凡運送貨物的方法主要是推和拉,而身體的勞累類似於人力負重運輸的勞累程度,主管當局可考慮在適當情況下將此建議書適用於此類工人。
29.各會員國應根據法律或條例或任何其他符合本國實踐和條件的方法,並
經與最有代表性的有關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協商,採取必要的步驟實施本建議書的規定。
30.會員國經與全國勞動監察機構以及最有代表性的有關僱主組織和工人組織協商後,在實施本建議書的個別條款時可準許例外,如若工作環境或重物的性質要求此種例外;對每個例外或每一類例外,應具體規定例外的限度。
31.各會員國應根據本國的實踐,指定負責實施本建議書各項規定的一名或數名人員,以及負責監督實施這些規定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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