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問題,是日本著作權法上對於1953年以集體名義發表的電影作品的保護期限的相關法律問題。對這一問題,存在著兩種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同年發表的電影的著作權保護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為止,另一種觀點則認為保護期限應至2023年12月31日為止。1953年,包括《羅馬假日》和《原野奇俠》等名片在日本公映,當時日本政府文化廳認為上述作品的著作權應存續至2023年,但這一觀點最終被日本最高法院推翻,使得這一法律問題受到關注。2007年12月18日,日本最高法院判決認定,於1953年公映的具有集體創作性質的電影的著作權保護期限至2003年12月31日為止,從而駁回了主張著作權的原告方請求,終結了對這一問題的司法程式。
問題點
在上述法律規定的背景下,1953年公映的具有集體創作性質的電影作品的著作權的消滅時間就成了一個課題。
根據歷年主義,上述作品的保護期限應自1954年1月1日起算,根據舊法規定,應於2003年12月31日消滅。關鍵在於,這類作品是否符合修訂法附則第2條所述的“在本法施行時,根據修改前的著作權法已經失效的電影作品”的條件。如果符合,那么在1953年公映的電影作品著作權將於2003年12月31日(公開後50年)消滅。反之,如果不符合該條件,則作品著作權將存續至2023年12月31日(公開後70年)。上述對立的觀點就構成了所謂的“1953年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問題的適用範圍只限於1953年公開發表的集體創作的具有獨創性的電影作品。即使在1953年公開發表,但不具有獨創性或以個人名義公開發表的電影作品,則不適用上述法律規定,屬於該問題的討論範圍之外。
兩種對立的論點
消滅說
根據法律上的通常理解,2003年12月31日午夜12點(24點)與2004年1月1日凌晨0點屬於兩個不同的時點,因此較多的觀點很自然地認為這兩天屬於不同的日期。
此外,新舊著作權法的第54條1項及第57條,都是以“年”為保護期限的計算單位。這屬於“以年確定的期限”(日本民法第140條),而非“以小時確定的期限”(同法第139條)。因此根據民法第141條規定,以年確定的期限,“在其末日終了時期滿”。因此,判斷保護期限是否期滿的基本單位是“天”而不是“小時”。從著作權法的表述上分析,也應該採用“不同的日期”這一觀點。
存續說
日本文化廳著作權課也持這種觀點,主張上述兩時點“緊合”,對於1953年公開發表的電影作品應適用新法,其著作權保護期限為70年。
司法判斷
《羅馬假日》事件
派拉蒙的主張就是存續說,認為應採用“同一時點”論。而ファーストトレーディング則主張“消滅說”,認為應視為“不同日期”。
同年7月11日,東京地方裁判所民事第47部作出決定,從文理上解釋,採用“不同日期說”,駁回了派拉蒙的申請。這也間接否定了文化廳的解釋。
派拉蒙對此決定,立即向智慧財產權高等裁判所提出取消決定的抗告,但由於在10月另一起“原野奇俠”案件中敗訴,其隨後撤回了抗告。此後,ファーストトレーディング公司暫時也未恢復對上述作品的銷售,但12月份,另一家公司開始銷售同樣的低價DVD。因此2007年初,ファーストトレーディング公司也正式恢復銷售。
《原野奇俠》事件
在審判過程中,原告提出的理由為:
“為了防止日本電影黃金期發表的各個作品的著作權的滅失,為了防止昭和28年(1953年)公開的作品著作權的滅失”
另外,電影業界的代表也呼籲本案是一次“對日本電影的危機”,國會討論修訂法案時,部分委員提出
“其他已開發國家對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基本都比日本長期化,因此需要延長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限,從而強化對電影作品的保護”
但是,法院仍然認為2003年12月31日與2004年1月1日為兩個獨立的日期,因此1953年公開的電影作品的保護期限應於2003年12月31日期滿。
原告方對本案判決不滿,此後向智慧財產權高等法院提出抗訴,並於2007年3月29日被該法院駁回。同年12月18日,日本最高法院作出最終判決,支持本案一審和二審的判決,從而確定了派拉蒙一方的敗訴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