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1年國際可航水道制度的國際公約的附加議定書是由國際組織在1921年04月20日,於巴塞隆納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21年國際可航水道制度的國際公約的附加議定書
- 條約分類:航運
- 簽訂日期:1921年04月20日
- 生效日期:1922年10月3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議定書
- 簽訂地點:巴塞隆納
簡介
本議定書於1921年3月10日至4月20日由國際聯盟在巴塞隆納召開的通行與過境會議上通過,1922年10月31日生效。參加議定書的國家有:阿爾巴尼亞、奧地利、英國、紐芬蘭、巴勒斯坦、百慕達、紐西蘭、智利、前捷克斯洛伐克、丹麥、芬蘭、希臘、匈牙利、盧森堡、挪威、羅馬尼亞、瑞典、泰國、土耳其、斐濟、摩洛哥、奈及利亞等。
1921年4月20日在巴塞隆納簽署的國際可航水道制度公約的各簽字國,經其正式授權的代表已在本議定書上籤字,在此聲明,在其根據有關被視為具有國際性的可航水道公約所給予的通航自由之外,在互惠和不妨礙其主權權利的條件下,在和平時期,在處於其主權或權力之下的、雖不被視為具有國際性,但可用於普通商業性通海航行的
(a)所有可航水道上,
(b)所有天然可航水道上,以及位於這些水道上的所有港口內,對不轉運的進出口運輸,它們進一步給予本議定書的任何簽字國的船旗以完全平等的待遇。
在簽署本議定書時,各簽字國應聲明是在上述第(a)款所指範圍內完全接受該義務,還是在第(b)款規定的更有限的範圍內接受該義務。
已接受(a)款的國家,對已接受(b)款的國家而言,不應受到約束,但在(b)款定義的條件下除外。
擁有許多迄今未對國際商業開放的(位於可航水道上的)港口的國家,在簽署本議定書時,可將上述所指的一條或數條可航水道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
簽字國可以聲明,它們對本議定書的接受,並不包括處於其主權或權力之下的任何或所有殖民地、海外屬地或保護領地;它們可以隨後代表在其聲明中除外的任何殖民地、海外屬地或保護領地分別加入本議定書。它們亦可根據本議定書的規定,就處於其主權或權力之下的任何殖民地,海外屬地或保護領地,分別退出本議定書。
本議定書須經批准。各國應將批准書送交國際聯盟秘書長。該秘書長應將批准書通知所有其他簽字國。批准書應存放於國際聯盟秘書處檔案庫。
本議定書應對已簽署上述公約或已送交加入該公約檔案的國家保持開放,以供簽字或加入。
本議定書自國際聯盟秘書長收到兩個國家的批准書後生效,但此時上述公約必須已經生效。
欲退出本議定書的國家,可在國際聯盟秘書長收到該國的批准書期滿兩年後,隨時退出。退出本議定書應自國際聯盟秘書長收到退出通知起一年後生效。退出《國際可航水道制度公約》應被視為包括退出本議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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