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3—1875年司法改革

1873—1875年司法改革,指1873—1875年間英國針對司法體制的弊端進行的改革。19世紀的英國司法組織繁雜,司法程式複雜,法院權責不明,不同法院適用不同的法律原則和術語,既影響了司法效率,也妨礙了法律的統一性。為此英國逐步進行了司法改革,並以1873年《司法條例》的頒布為頂峰。條例合併法院組織,整合管轄權,將原大法官法院、王座法院、高等民事法院、財政法院、高等海事法院、遺囑檢驗法院、離婚及婚姻訴訟法院、倫敦破產法院合併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和抗訴法院組成;高等法院分五個分庭,分別是大法官法庭、王座法庭、高等民事法庭、財政法庭及遺囑檢驗、離婚與海事法庭;抗訴法院受理各高等法院分庭的抗訴案件,並分為兩庭,分別受理衡平法抗訴案件和普通法抗訴案件。這一改革既保留了原有法院的稱謂,也使眾多的法院組織得以完成統一,而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被合併,改變了普通法與衡平法的對立狀態。該條例經過短暫擱置,至1875年正式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873—1875年司法改革
  • 國家:英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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