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事記
中國
雍正四年(1726),清政府開始在雲南、貴州、廣西、四川、
湖廣諸省
改土歸流,這是中國歷史上規模最大的一次,它使內地的行政制度得以在邊區實施,推動了西南地區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是我國古代史中邊疆政治上的一件大事。
土司制度發展到清代,已進入了它的沒落時期。由於
土司制度帶有濃厚的割據性,因此,它不僅嚴重阻礙了封建經濟的發展,而且不利於多民族國家的統一和鞏固。隨著清政權在全國範圍的鞏固,解決土司問題即提到了議事日程。清統治者進行
改土歸流,始終採取了“剿撫並用”的手段,其含意有二。一是“逆者剿,順者撫”;二是先剿後撫。實際是以強制手段來推行改流的。這次
改土歸流可以分為前後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
雍正四年到九年(1731),主要靠武力征服,改流重點在雲貴,大批土司在這期間被廢除。第二階段是
雍正九年以後,這一時期用兵較少,改流重點集中在四川、
湖廣、廣西,並且進行了大量的善後工作。這次
改土歸流規模極大,共廢除土司約一百五十三個,其中
雍正四年至九年大規模用兵時期革除一百一十個;改流之地所設
流官一百二十一個,所涉及的地區,以府計算,共四十四個府(包括
直隸廳州),所涉及的民族(以現在的民族而論)有苗、侗、布衣、水、彝、納西、壯、瑤、土家等,總計十九個。改流以後,清政府做了大量的善後工作,主要是:對革除土司的處理;對新設
流官的選任;對各族人民的控制和管理;對各種舊制陋規的禁革;對邊區的開發。改流取得了明顯的效果,首先是促進了國家的統一,邊防的鞏固,同時促進了西南地區封建經濟的發展,以及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但是,
改土歸流畢竟是在封建專制統治下進行的一項政治改革,它與民族征服政策又是緊密相聯的,西南各族人民是在經歷了一個痛苦的過程,付出了血的代價之後才換來了本民族的發展。
年初--清軍會攻長寨
長寨屬貴州省
貴陽府廣順州。
鄂爾泰主持西南南
改土歸流,大規模用兵。首起長寨。
雍正四年(1726)初,為進剿所謂“不法苗倮”,清廷調入黔,並於長寨修建營房。二月初一,長寨所屬羊城屯、者貢、谷隆、焦山一帶苗民阻建營房。
鄂爾泰令
提督馬會伯、威寧總兵石禮哈先行曉諭,若不從,即繼之以兵威。長寨
苗民不聽勸阻,並圍軍營,吹角吶喊,以示抗拒。四月初九日,
鄂爾泰下令進剿,並聲稱:“今苗既肆明頑梗,殺之有名,藉此一舉以懾伏群苗。”長寨
苗民占據出口,檔木壘石,準備迎戰。五月初九日,清兵三路會攻長寨,克九村寨,並占谷隆關。五月三十日攻下者貢屯,六月二日克羊城屯。苗人終不敵清軍之進攻,死傷慘重,遂表示歸順。隨即,清政府清查戶口,重建軍營,並增加駐兵名額。八月初五日,以長寨各
苗寨悉平,清政府移貴陽同知駐其地,設長寨廳,隸
貴陽府。
1月26日--禁用銅器
隨著清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貨幣需用量猛增。由於製造銅錢的主要原料黃銅生產不足,鑄錢不多,以致出現錢貴銀賤的現象,即錢價高於銀價。一些私人鑄錢者趁機毀掉政府的
制錢,以大大少於政府制錢中的含銅量鑄私錢以圖厚利,還有人毀掉制錢改鑄銅器,這就破壞了清代的
錢法。清政府在嚴禁私鑄的同時,下令禁止使用銅器。
雍正四年(1726)正月二十六日戶部建議:除
樂部等必需用黃銅鑄造的器皿外,一律不許再用黃銅製造;已成者,當作廢銅交官,估價給值,今後再違禁製造,一律治罪。得到
雍正帝的批准。同年(1726)九月七日是,雍正帝再下禁令,只準三品以上官員使用黃銅器具,其他一概禁用。現有銅器,一律要在三年之內交清。並指出,不如此則錢價不能平。十月九日重申此令,並指示先在直隸
八府及各省
督撫駐紮之省城試行之。雍正(1727)十二月十九日,雍正帝特諭京城文武百官、軍民人等交售銅器。
雍正五年(1727)元月六日又專向八旗官員兵丁申明禁令。這項關於禁止使用銅器的命令以京城收效比較明顯,但在地方上由於民間所存黃銅器皿本不算多,加上人們愛惜,不肯當廢銅交售,故而收穫甚微。
2月9日--頒賜在京衙門御書匾額
在整頓吏治的基礎上,
雍正帝為了使在京各衙門都能真正做到盡職盡責,
雍正四年(1726)二月初九日,他特意親筆為這些衙門題書匾額,既作為對他們的鼓勵,同時又是對他們的嚴格要求。匾額總計二十一。
宗人府為“敦崇孝悌”;
內務府為“職思總理”;吏部為“公正持衡”;戶部為“九式經邦”,
禮部為“寅清贊化”;兵部為“整肅中樞”;刑部為“明刑弼教”;工部為“敬飭百工”;鑾儀衛為“恪恭輿衛”;
通政使司為“慎司喉舌”;
大理寺為“執法持平”;
理藩院為“宣化遐方”;
提督九門
步軍統領衙門為“風清輦轂”;太常寺為“祗肅明禋”;太僕寺為“勤字天育”;光祿寺為“敬慎有節”;
國子監為“文行忠信”;鴻臚寺為“肅贊朝儀”;
欽天監為“奉時敬授”;
順天府為“肅清畿甸”;倉場總督衙門為“慎儲九穀”。
雍正二年春,
雍正帝首行親耕禮。
雍正四年(1726)春,再次親耕耕田。秋收時,當他聽說田產嘉禾,一莖九穗時,甚為滿意。遂即在同年(1726)八月二十七日,下令各省督撫及所屬府、州、縣、衛之官,俱行耕耕之禮,各地均立農壇耕田,自
雍正五年(1727)始,歲仲春亥日,率屬親耕,行九推禮。雍正帝推行耕田法的目的,在於使為官者知稼穡之艱難,悉農夫之作苦,察地力之肥磽,以存重農課稼之心,同時亦可使為農者,斷無苟安怠惰之習。此令一下,各地立即執行,耕田遍布全國各州縣(州縣耕田為四畝九分)。雍正帝不僅下令推行耕田法,而且不時檢查各地實行的效果,一旦發現實行不力者,即嚴加處理。
雍正五年(1727)九月二十二日,當他得知廣西臨桂縣知縣楊詢朋將耕田荒蕪,顆粒未收,遂即降旨將楊詢朋革職,並留在該縣管理耕田十年。六年(1728)六月,浙江總督李衛題參
永康縣試用知縣陳桂於耕田大典草率從事,不合規制,雍正帝也將他革職。雍正帝推行耕田法,表現了他嚴格要求地方官重視農業生產的決心,在實際推行中確實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錢名世,字亮工,江南武進人,
康熙三十八年(1699)中舉,與
年羹堯南北鄉試同年。
雍正二年(1724),
年羹堯進京,時任侍講的
錢名世賦詩相贈,內有“分陝旌旗周召伯,從天鼓角漢將軍”之句,還有“鐘鼎名勒山河誓,番藏宜刊第二碑”,極力稱讚
年羹堯。因允禵調兵進藏,康熙帝為其立一碑,
錢名世認為
年羹堯青海之功,應再立一碑。
雍正三年(1725)十二月
年羹堯被處死。幾個月後,
錢名世亦以年黨獲罪。雍正四年(1726)三月三十日大學士、九卿等奏請將其交刑部從重治罪。雍正帝卻別出心裁,說
錢名世贈詩年羹堯是文人的無恥鑽營,違背聖賢遺教,不配作儒門中人,對他應口誅筆伐,以文詞為刑法來制裁。遂下令將
錢名世革職,發回原籍,並親筆書寫“名教罪人”四名,令原籍官員製成匾額,掛在錢名世住宅,又令舉人、進士出身的京官每人作一首詩諷刺錢名世,並由錢名世本人把這些詩刊刻進呈,分發
直省各學校,以為無恥文人之炯戒。
4月22日--清廷推行保甲制
雍正帝對實行保甲十分重視。二年二月,在頒布《聖諭廣訓》時,即將“聯保甲以弭盜賊”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他認為,保甲推行不力,盜匪則不能肅清,要求“城市鄉村嚴行保甲,每處各自分保,每保各統一甲,城以防分,鄉以團別,排鄰比戶,互相防閒。”但是,由於清初實行編審,作為徵發徭役的根據,因此,保甲制還沒有提到十分重要的位置。當雍正帝在全國施行
攤丁入地之後,編審停止了,保甲制就顯得十分重要。雍正四年(1726)四月二十二日,雍正帝對大學士等說,弭盜之法,莫良於保甲,但多年來奉行不實,稽查不嚴。要求九卿等根據各地特點,如村落零散、沿海、少數民族地區等詳議具奏。七月二十五日,吏部遵旨將議定的保甲條例呈上:十戶為一牌,設一牌頭,十牌為一甲,設甲長,十甲為一保,設保正;畸零村莊、“熟苗”、“熟僮”,一體編入保甲;地方官不實力奉行,按情節分別議處;建立民間勸懲辦法,對違犯保甲條令的人,若行告發,按被揭發的人數給獎,若為隱匿,予以杖責。雍正帝批准了這一條例,命令各省通行,限一年內執行完畢。十二月,內閣等衙門又根據
雲貴總督鄂爾泰關於
改土歸流地區實行保甲的建議做出規定:民苗雜處之地,戶多畸零,無論民夷,凡自三戶起,皆可編為一甲,其不及三戶者令遷附近地方,不許獨住。
雍正四年(1726)八月初六日,主持
改土歸流的
鄂爾泰擬定了分別流土
考成法,上奏雍正帝。
鄂爾泰指出,自明代以來,土司與
流官同樣授與職銜,但無考成,因而地方官無法約束土司。現在地方命盜之案日增,就在於土司考成不嚴,有時官府通緝兇犯,而土司知情故縱,
流官亦束手無策。欲求地方安寧,必須嚴格土司考成。建議制定分別流土
考成法:盜由
苗寨,專責土司;盜起內地,責在文員;盜自外來,責在武職。責在土司者,未減
流官;責在
文官者,未減武職;責在武職者,亦未減文員。以此三者,分別議罪,土司無辭,
流官亦服。雍正帝接到奏摺後,讓兵部、都察院等衙門討論。同年(1727)十二月二十一日,經各衙門討論,雍正帝批准,清政府正式頒布了分別流土
考成法,責令雲南、貴州、四川、廣西、湖南五省一體遵行。並且強調:土司如“故縱苗倮,擾害土民”即革職,至有養盜殃民者,題參嚴拿治罪。倘能嚴行約束,擒拿盜賊,奏明加級,以示鼓勵。
9月--開始籌備修建清西陵
雍正四年(1726)九月,雍正帝命允祥、
張廷玉和工部、內務部府官員籌建他日後的陵寢。雍正五年(1727)四月,允祥選中了遵化九鳳朝陽山地,雍正帝本人也表示同意。但動工之後,發現土質不好,遂棄而不用。因遵化地方沒有中意的,又轉向京都西南的房山,後因這裡“地內皆砂”,又另尋他地。後雍正帝委派福建總督
高其倬與允祥勘察。
高其倬以通曉天文地理著稱,經他與允祥調查,選中了易州
泰寧山太平峪地方,認為這裡“實乾坤聚秀之區,為陰陽和會之所,龍穴砂水,無美不收,形勢理氣,諸吉鹹備”。雍正帝本人亦很滿意,但他有個顧慮,即這裡遠離父、祖陵寢,與建陵一地之理不合。於是他在七年(1729)十二月讓臣下為其尋找合理的根據。很快,大學士等奏稱:漢唐諸陵雖都建於陝西,但亦不在一縣之境。今選易州設陵,與古禮不為不合,且遵化、易州均在畿輔,離京城不遠,完全可以建陵。這樣,
雍正帝算是有了根據,遂於雍正八年(1730)在
易州興工,至乾隆二年(1737)方告竣工。泰陵建有碑亭、享堂、隆恩殿、方城、明樓和地宮,此外還有一群石象生,整個建築雄偉壯麗。雍正帝修建西陵,也引起了世人的猜測,有人說他狂妄自大,自建中心。也有人說他因謀奪皇位,無顏以見九泉之下的父親,故而躲避。也有人認為他是迷信風水而另擇佳穴
10月6日--設觀風整俗使
雍正三年(1725)、四年(1726)連續發生的汪景琪、
查嗣庭案件,引起了雍正帝的警覺。由於汪、查二人均系浙江人,雍正帝認為二人在浙江必有影響,因此斷定浙江風俗澆漓,有必要專派一官前去治理,稽察奸偽,或勸導,或懲治,務使浙江紳衿士庶有所儆戒,“盡除浮薄器陵之習,歸於謹厚,以昭一
道同風之治。”遂於
雍正四年(1726)十月六日下諭
九卿等,讓他們研究具體辦法。
九卿建議仿唐朝貞觀年間所置
觀風俗使,派官往浙江,省問風俗,稽查奸偽,授為浙江等處觀風整俗使,並鑄給關防(即清代臨時性差遣官員所用之印信),以重職守。得到了雍正帝的批准。遂即委任河南學政、光祿寺卿
王國棟為浙江觀風整俗使。
11月27日--停浙江士子鄉、會試
汪景琪、
查嗣庭事件發生後,雍正帝不僅派觀風整俗使去整頓浙江風俗,而且進一步加強了對浙江士子的控制。在他看來,讀書人首應講求天經地義,知有君父之尊,然後見諸行事,以備國家之用,非僅欲其工於文字也。從這一點出發,他於
雍正四年(1726)十一月二十七日頒下諭旨,指出浙江文詞雖甲天下,而風俗澆漓,敗壞已極,如汪景琪、
查嗣庭之流,自恃清高,傲慢一世,輕薄天下之人,甚至喪心病狂,謗訕君上,實為千古罪人。朝廷開科取士,原欲得人任用。豈能讓汪、查之流玷辱科名。同時推斷,浙江士子必受汪、查的影響,因考慮到“人心風俗,關係重大,不得不嚴加整理,以為久安長治之計”,於是下令停止浙江士子參加
鄉試和會試的考試,直至浙江風俗漸趨淳樸時止。直到
雍正六年(1728)這一禁令才被解除,允許浙江士子參加次年的鄉、會試。
世界
出生
逝世
6月18日--
安德烈·卡迪納·德圖什(
法語:André Cardinal Destouches,1672年4月6日-1726年6月18日),
法國作曲家,以他的芭蕾歌劇Les élémens著稱。
8月--允禟(康熙帝第九子)死於禁所
允禟,康熙帝第九子,受封貝子爵。因支持允禩爭奪儲位,並與其結黨,一直被雍正帝視為心腹之患,並尋機懲治。康熙帝病逝後,允禵奉命回京,雍正帝以軍中需人為由命允禟前往西寧,實際是將其發配。允禟明白皇兄之用意,推說侍皇父百日冥辰後前往,後來又說等送了陵寢再啟程。由於
雍正帝一再催行,遂於雍正元年(1723)到了西大通(今青海大通縣東南)。雍正帝指示
年羹堯留意,不要叫允禟將兵丁收買了去。允禟到西大通後,就奏請回朝,雍正帝末置可否,只言“知道了”。卻暗中指示
年羹堯不得放其回京。雍正二年(1724)四月二十一日,
宗人府參奏:允禟遣人到河州買草,踏看牧地,屬“抗違軍法,肆行邊地”。請革允禟貝子爵。雍正帝以示寬大,遂免。雍正三年(1725)初,雍正帝聞知允禟縱容家人在
西寧生事,遂遣都統楚宗前往約束。待楚宗至,允禟不出迎聖旨,且說:“上責我皆是,我復何言?我行將出家離世!”楚宗將此情匯報了雍正帝。二月二十九日雍正帝召見諸王及滿漢文武大臣,當眾宣布了允禟的罪惡以及歷年與允禩等結黨的事實。不久,又有人參奏允禟護衛烏雅圖等路過山西定州時毆打生員,且陝西人稱允禟為“九王”。雍正帝大怒,遂於同年七月二十九日下令革允禟貝子爵,撤其佐領屬下,於西寧幽禁。並行文陝西督撫,日後再有稱允禟為九王爺者,從重治罪。雍正四年(1726)正月,有人向雍正帝報告,允禟別造字型寫信,暗藏密遞,書言“事機已失”。雍正帝認為這純屬“敵國奸細之行,”遂於正月五日下令革去黃帶子,削宗籍。不久,允禟被押至保定,
直隸總督李紱奉命將其圈禁。五月十四日允禟被改名“塞思黑”(滿語,意為“豬”)後又被列二十八罪狀,論死。八月,允禟死於禁所。
9月10日--允禩(康熙帝第八子)病死禁所
允禩,康熙帝第八子。初封
貝勒。在康熙晚年爭奪儲位的鬥爭中鋒芒畢露,並形成了以他為首的一個政治集團。雍正帝繼位後,自然把允禩列為主要的政敵。但是為了不操之過急,先穩住對手,雍正帝封他為廉
親王,授
理藩院尚書,並任為總理事務王大臣,表示重用,然後尋機下手。雍正二年(1724)七月,雍正帝頒布親書的《朋黨論》,指責允禩等人結黨,實際是向允禩下手的一個信號。八月二十二日,又召見諸王
宗室,當眾譴責允禩受命總理事務三年以來“所辦之事,皆要結人心,欲以惡名加之朕躬”。同月(1725)二十二日又發出上諭:“若有歸附允禩,結為朋黨者,即為叛國人,必加以重罪,決不姑貸,亦斷不姑容。”雍正帝為了最後孤立允禩。先懲治了他的黨羽,在把蘇努、允礻我、允禟等人治罪後,於
雍正四年(1726)正月初五日發出上諭,歷數允禩之罪狀,主要說他“詭計百出,欲以搖惑人心,擾亂國政”,是“自絕於天,自絕於祖宗,自絕於朕。”下令禠奪他的黃帶子,削除宗籍。正月二十八日,又以允禩妻烏雅氏不恭,革去
福晉,休回母家,嚴行看守,並告誡允禩,若懷恨在心,必從重治罪。二月初六日,將允禩降為
民王,不得依
宗室諸王例保留所屬
佐領人員。次日,諸王奏請將允禩正法,雍正帝假稱不忍。二月十日,命將允禩在
宗人府看守,尋圈禁高牆。三月十二日,允禩奉命改名,自己改為“阿其那”(滿語,意為“狗”),將其子弘旺改為“菩薩保”。五月十七日,雍正帝召見諸
王大臣、九卿等,歷數允禩及允禩等人之罪惡,並要“使中外之人,昭然盡曉”。六月三日,諸王、
貝勒、貝子、公及滿漢文武大臣公同議奏允禩罪狀四十款,請處死,雍正帝未允。九月十日,允禩病死禁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