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25日上午11點,在朝陽區西大望路上,4輛警車前後夾擊攔下一輛白色豐田皮卡車後,司機侯某稱車上有爆炸物,警方在對峙一小時後突然砸壞車玻璃在兩秒鐘內將侯某控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2·25遼寧男子攜炸藥進京被擒事件
- 事件時間:2010年12月25日上午11點
- 事件地點:朝陽區西大望路
- 肇事者:侯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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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警方透露,侯某進京前在天津一加油站持械傷人,隨後攜帶爆炸物逃竄進京。
攔截
4輛警車別停皮卡
上午11點左右,一位老先生在西大望路公車站剛下車,就發現對面路上兩輛警車由南向北緊追一輛帶有紅黃條紋的白色皮卡車,皮卡車的前方,兩輛標有“特警”的切諾基警車由北向南開來。特警車輛逆向沖向皮卡車,並在相撞前及時剎車。此時,負責追趕的警車高速衝到皮卡車右前方,緊急剎車將它別停;另一輛則堵在皮卡車後側。
四輛警車牢牢地將皮卡車擠在隔離帶護欄邊,幾名民警下車慢慢靠近皮卡車,在相距不到2米時停下,和皮卡車男司機形成對峙局面。隨後,多輛警車趕到。目擊者說,一輛消防車也來到外圍做好準備。
對峙
特警持槍逼住嫌犯
民警試圖進一步接近皮卡車時,司機隔著車窗大喊車裡有炸藥。為安全起見,民警立即上報市公安局,並迅速對西大望路採取交通管制。此後,西大望路北起平樂園路口,南至北工大路口以南天橋,一公里左右的主路被全部封閉,輔路行人和附近居民被緊急疏散,附近捷運站封閉臨時甩站通行。
警方在馬路兩端拉起警戒線,禁止過往車輛靠近。
隨後,多名特警持槍對著豐田車駕駛室的位置,要求裡面的司機下車接受檢查,但對方拒絕下車。雙方陷入僵持中。
目擊者稱,此後,有幾名身穿特警衣服的警員手持狙擊槍,爬上商鋪的屋頂,對包圍圈中心的豐田車進行瞄準。
抓捕
制服嫌犯排除爆炸
對峙現場,談判專家和排爆專家趕到。談判專家接近皮卡車,對司機說希望他主動下車,但多次交涉毫無進展。目擊者說,司機不僅沒有下車,還從前排駕駛員的位置,挪到了後排座位上。
突破在對峙一小時後發生。大約12點10分,民警再次派出談判專家和司機交涉。兩人說話時,特警突然敲碎皮卡車右後側玻璃,車窗上立刻形成一個Y字形大洞。司機未來得及做任何反應,特警已打開車門。不到2秒鐘,特警就將男子從車裡拽了出來。據了解,司機在被控制時沒有劇烈反抗。
民警和特警隨即上車,確定車內沒有其他人後,從車上取出兩個用紅色包裝紙包裹、疑似自製爆炸裝置的物品。而後,一輛警車將男司機和疑似爆炸物帶走調查。
案情
嫌犯在津傷人進京
25日下午2點43分,北京警方通過“平安北京”官方微博,通報了這起事件。“平安北京”稱,25日上午9時57分,市公安局110接民眾報警稱,有人在京哈高速天津境內一服務區加油站內持械傷人後駕車逃跑。接報後,北京警方立即啟動堵截方案,調集警力在嫌疑人逃跑路線上層層設卡攔截。
據了解,民警將車內一名嫌犯控制,並從車內起獲兩個自製爆炸裝置和作案用的弩等工具。初步審查嫌犯為侯某,男,35歲,遼寧省人。
據了解,25日下午2點,侯某被帶至朝陽區南磨房派出所接受調查,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相關
專家說法
兩地作案可在一地起訴
25日,侯某在天津境內作案後又開車竄至北京境內作案。對於異地犯罪如何偵辦,26日,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研究中心專家毛立新認為,此類案件中,如果嫌疑人是在北京被警方抓獲,就應該在京被刑事拘留。而嫌疑人在天津的犯罪行為可交由天津警方偵辦、或者直接由北京警方進一步偵查工作後,向法院一併審查起訴。
毛立新表示,公民如果持炸藥之類的危險品但沒有點燃,屬於後果未造成,但其危險行為已經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量刑上較重”。
名詞解釋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公民故意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即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為是一個獨立的罪名,以放火、決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各種不常見的危險方法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