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0重慶轎車撞人事故

12·20重慶轎車撞人事故

2016年12月20日,重慶市黔江區城西街道城西國小外面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導致2人死亡、7人受傷。事發原因為司機李某行駛中看到前方有小孩跑過,由於慌張,錯把油門當剎車,以致轎車衝上人行道釀成慘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2·20重慶轎車撞人事故
  • 發生地點:重慶市黔江區城西街道城西國小外
  • 傷亡:2人死亡,7人受傷
  • 發生時間 :2016年12月20日
事故背景,事故經過,事故傷亡,事故處置,事故觀點,

事故背景

現場視頻顯示,2016年12月20日下午,在發生事故的一條人群密集的街道上停滿各類車輛,馬路只剩兩條行車道。

事故經過

2016年12月20日14時25分,李某駕駛渝H81365金色小轎車經過黔江區城西加油站附近,一名幼童突然快速跑到馬路中央,轎車為躲開幼童,朝右急打方向盤,沖入人行道上的人群。
12·20重慶轎車撞人事故
12·20重慶轎車撞人事故

事故傷亡

該事故導致人行道上的9人被撞傷,其中2名危重傷員經搶救無效死亡,其餘人員在治療中,無生命危險。

事故處置

2016年12月22日,重慶市公安局一工作人員回應稱,經調查了解,事發原因為司機李某(男,50歲)行駛中看到前方有小孩跑過,由於慌張,錯把油門當剎車,以致轎車衝上人行道釀成慘劇。

事故觀點

針對網友說法,廣東某律師事務所律師表示,從該案件看來,司機李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2死7傷的人員傷亡已屬於特別惡劣的情節,司機李某最開始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即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財產免受危險發生,而選擇損害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但其超過了必要限度,為避免傷害幼童,結果造成了更大的傷亡,需負擔刑事責任(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廣東另一律師事務所律師認為,幼童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導致幼童脫離監管範圍跑上馬路,引起危險發生;作為危險發生的誘因,但由於其無民事責任能力,幼童的監護人或將承擔20%至30%的民事賠償責任。監護人的監護責任屬於民事責任,而非刑事責任。而當事司機因處置不當造成重大傷亡,將負刑事責任。根據相關規定,警方應當在接警後10日內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根據責任認定書初步確定各方主體在事故中的過錯責任。至於本案涉及的民事賠償及是否涉及刑事責任承擔等問題,需由法院在審理查明後判決確定。在責任確定之前,傷亡人員的搶救治療等費用,應當由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先行墊付,強制保險金額不足的,由國家設立的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支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