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5福州街頭賣幼女事件

12·15福州街頭賣幼女事件

外來工周興貴蓋房不慎摔傷,2014年12月15日上午,他妻子倪瓊背著女嬰跪在福州總院附近街頭,哭稱因“老闆逃跑,無錢醫治”,要賣了女兒換錢救夫。此事引來不少路人與網友關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新收養法第二十條規定:“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三十一條規定:“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舊收養法相比較,新收養法對買賣兒童的態度更為嚴厲,並明確規定出賣親生子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2·15福州街頭賣幼女事件
  • 時間:2014年12月15日
  • 地點:福州市
  • 事件:為救丈夫,一女子街頭跪地賣嬰兒
事件背景,事件起因,事件經過,事件結果,社會評論,相關連結,

事件背景

倪瓊和丈夫周興貴都是重慶人。2014年12月11日上午,周興貴在閩侯大湖鄉箬洋村給人蓋房時從3樓摔下。當時建房工地上沒有任何安全防護措施。

事件起因

周興貴因工負傷,老闆逃跑,無錢醫治,願賣孩子救父。2014年34歲的倪瓊說,周興貴從工地的三樓摔下,摔成重傷。丈夫是家裡唯一的勞力,頂樑柱倒了,還要很多醫療費。賣女兒似乎是他們的唯一辦法。
12·15福州街頭賣幼女事件

事件經過

跪地賣嬰救人
跪地賣幼女,一跪四小時,2014年12月15日中午12時許,總院公車站旁有大量圍觀的市民,警車也來了。一名中年女子背著個嬰兒,趴在警車引擎蓋上,放聲痛哭。兩個女兒則默默站在一旁。女子手拿一個牌子,上面寫著:“因工傷老闆逃跑,無錢醫治,願將孩子賣了。女子放聲大哭,哭得眼淚都沒了,只剩下乾嚎。有路人稱,警察想讓女子離開,但女子不從,情緒有點激動。有目擊者稱,女子從9時許起,跪了四個小時了,警察都來了好幾撥了。從女子的朋友處,記者了解到,她叫倪瓊,和丈夫周興貴都是重慶人,都是34歲。周興貴躺在南京軍區福州總醫院的病床上,全身多處骨折,肺部也有受傷。
倪瓊說,業主給了一些錢後,電話就打不通了。
賣嬰對話
某記者:為何想賣掉女兒?倪瓊:沒有別的辦法了。
12·15福州街頭賣幼女事件
某記者:知道這樣做犯法嗎?倪瓊:知道。
某記者:把女兒賣掉,捨得嗎?倪瓊:……(沉默)
多方協助
閩侯大湖鄉箬洋村陳主任說,建房的業主姓吳,常住福州市區。周興貴摔傷後,村里也幫助協調、聯繫業主等。
但陳主任也坦言,2014年12月15日,跟吳姓業主的電話確實打不通。他表示,會向鄉政府匯報,繼續協調此事。
醫生透露
2014年12月15日下午,某記者了解到,周興貴入住福州總院心胸外科病房,右手上臂骨折,一處肋骨骨折,肺部受創導致血氣胸。醫院當時緊急為他做了一個肺部引流的小手術,導出血水。而那處肋骨骨折可不用手術,待患處自然長好,因為他的腰肌較厚,若手術反而可能導致愈後腰酸等的後遺症。因此,周興貴現在只需接受右上臂骨折治療手術。

事件結果

2014年34歲的周興貴躺在南京某醫院的病床上。
女子為救丈夫街頭賣幼女女子為救丈夫街頭賣幼女
倪瓊跪了一上午,沒人問.孩子的事.....
2014年12月15日中午,有熱心人士到院看望他們,捐了錢。
2014年12月15日下午,閩侯相關法務部門已出面找到了房主吳某,經調解,吳某答應負擔周興貴65%的醫療費。

社會評論

福建知信衡律師事務所的陳偉坤律師表示,因周興貴幫吳某蓋房取酬,兩人之間屬僱傭關係,因此,吳某應賠償周興貴工傷的大部分醫療費。倪瓊的賣女行為若是真實的,則將涉及拐賣人口的違法行為甚至犯罪行為。

相關連結

出賣親生子女 構成拐賣兒童罪
案例一:福清法院經審理,被告人黃良、王虹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未滿14周歲的親生子女,他們的行為均構成拐賣兒童罪。
12·15福州街頭賣幼女事件
案例二:2012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3起拐買兒童罪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是犯罪嫌疑人將自己的親生孩子買給他人,最終被以拐賣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並處罰金。
案例三:未婚爸爸賣掉親生子,法院判定其構成拐賣兒童罪。
相關法律連結
刑法:明確規定:“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由此看來,拐賣兒童並不是拐騙、販賣的統一,而是任意其一即構成拐賣行為。
販賣:把人當做商品那樣進行買賣就稱之為販賣,而不單指買入後再賣出。拐賣兒童侵犯了人身自由,把兒童象商品一樣的對待即是對其人身權的踐踏。
把受害人當成商品銷售。不管出於何種理由,出賣親生子女必定嚴重侵犯了子女的人身自由,符合販賣的本意。
出賣:出賣的理由不應影響到販賣行為的定性,不能把因生活所迫而出賣子女以填飽父母肚子的意識簡單理解為善意,而把其他理由理解為惡意。
12·15福州街頭賣幼女事件
刑法:修改前的收養法第三十條是這樣規定的,第二款“遺棄嬰兒……情節惡劣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追究刑事責任。”第三款:“出賣親生子女的,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處罰。”這裡的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是原刑法遺棄罪的條款。刑法修訂後,收養法隨即對相關條文予以調整。新收養法第二十條規定:“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三十一條規定:“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新舊收養法相比較,新收養法對買賣兒童的態度更為嚴厲,並明確規定出賣親生子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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