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幼女被判還債24萬事件

11歲幼女被判還債24萬事件

一件特殊的民事訴訟案,被訴至石獅法院——被告是年僅11歲的小女孩小玉,原告是57歲的蔡某,蔡某向小玉索債24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1歲幼女被判還債24萬事件
  • 起因:爺爺和父親接連離世留下巨債
  • 判決:繼承的幼女應在遺產範圍內還債
  • 法院:石獅法院
起因:,判決:,探討:,事件實錄:,各方說法:,

起因:

爺爺和父親接連離世留下巨債,幼女繼承爺爺的房產

判決:

法院一審認定,代位繼承的幼女應在遺產範圍內還債

探討:

若女孩繼承的是唯一住房,法院執行時應講“人情”?
對11歲的石獅小女孩小玉(化名)來說,這一年來的遭遇讓她終生難忘——1年前,爸爸突然病逝,緊接著爺爺也撒手人寰,留下她和母親、兩個弟弟相依為命;不僅如此,5個月前,年幼的她竟被人告上法庭,遭索債24萬。
小玉之所以成為被告,是因為她繼承了爺爺的一處房產,而爺爺在去世時也留下了一筆巨債未還。小玉的母親王瓊(化名)說,對獨自艱難撫養3個孩子的她來說,女兒被告的訊息猶如晴天霹靂。之後她才得知,這筆錢是公公和丈夫在生前瞞著她,向人借來後再轉借給一個親戚的。然而,當女兒被告上法庭後,這個親戚卻沒有露面。
近日,石獅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小玉是爺爺遺產的“代位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的範圍內償還24萬元。目前,案件尚未超過抗訴期,但王瓊說,這筆錢原本與她無關,她不願出面作任何辯解,“縱然唯一的房產被拍賣,我也會獨自承擔”。
若真如王瓊所說,公公留下的房產是他們孤兒寡母唯一的住房,那么法院在執行時該如何保證他們的生活?昨日,記者邀請了有關學者、律師和司法界人士“說法”。

事件實錄:

爸爸爺爺相繼離世 幼女又成被告
一個11歲的小女孩和一個57歲的成年人之間,為何會產生如此一筆巨額債務糾紛?昨日下午,本報記者輾轉聯繫上了小玉的法定代理人王瓊,她也是小玉的母親。王瓊說,直到女兒被告上法庭,她才知道公公生前還留下這么大一筆債務。然而,這筆債務她從沒聽公公和丈夫提起過,“這個訊息猶如晴天霹靂,讓還要獨自撫養3個小孩的我,頓時不知所措”。
原來,早在2007年底,小玉的奶奶就離開了人世;去年6月,小玉的父親又因病去世,一家人陷入了無限悲痛之中;雪上加霜的是,僅僅過了3個多月,小玉的爺爺又辭世了。家裡的頂樑柱接連倒下,留下11歲的小玉和兩個年僅5歲的兒子,王瓊接過了重擔獨自撫養。她說,公公死後留下的這處帶車庫的房產,是一家4口人唯一的房產。
然而,突然有一天,小玉的爺爺生前的一個朋友“突然冒出來”,索要一筆高達24萬元的巨債。由於3個孩子中,只有小玉的戶口跟著父母,小玉成了爺爺遺產的唯一繼承人,因此被告上了法庭。
母女未出庭應訴背後另有隱情?
原告蔡某在庭審中稱,去年2月及3月,小玉的爺爺因家庭之需,將自己名下、位於石獅湖濱某小區的商品房及車庫作為口頭抵押,分兩次向他借款24萬元,並承諾3個月內即還款。但小玉的爺爺死後,這筆債務一直未還,“而他的遺產繼承人也無意還款”。
蔡某說,1997年,小玉的爺爺和奶奶共同購置了此處商品房及車庫,當小玉的父親和爺爺相繼去世後,小玉作為唯一合法的財產繼承人,現繼承並居住在該房屋內。因此,他向法院請求,判令小玉在其繼承遺產的限額範圍內,償還24萬元並支付“自起訴之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的利息。
然而,作為小玉的法定代理人,王瓊並沒有出現在庭審中,也沒有作出任何答辯。王瓊說,事後她了解得知,這筆錢實際上是被一個親戚拿走的,“公公和丈夫生前都瞞著我,因為那個拿錢的親戚此前一直答應借款人說,這筆債她會來償還。但我女兒被告上法庭後,這個遠在香港的親戚,至今都沒有出面,也沒有表示要還款”。 王瓊說,由於借條是小玉的爺爺出具的,而房產又在小玉爺爺的名下,她出面作任何辯解都沒用,這本來也不關她們母女的事,因此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她始終沒有露面。另外,王瓊表示,她也沒打算抗訴,也沒那么大一筆錢還債,假如他們一家4口唯一的房產被拍賣,她也不會作任何辯解,她會獨自面對,“好讓那個拿錢的人良心受到譴責”。
一審判決幼女在遺產範圍內還債
數日前,石獅法院一審判決的判決書,送到了王瓊的手中
判決書中稱,法院審理認為,蔡某與小玉爺爺的民間借貸關係不違反法律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認定為有效。依據蔡某提交的兩份《借條》,足以認定小玉的爺爺拖欠蔡某借款24萬元,其應償還借款。
由於小玉的爺爺已死亡,其遺產繼承人即小玉的父親,又在他之前死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因此,依法小玉有權“代位繼承”其父親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另外,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本案的繼承人小玉因未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故應在繼承遺產的實際價值的範圍內承擔24萬借款及利息的清償責任。
最終,法院進行了缺席審理和判決,一審判小玉應在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在“其繼承的遺產範圍內”償還24萬元,並支付欠款利息。
目前,案件尚未超過抗訴的15日期限。記者了解到,抗訴期限一到,假如王瓊沒有提起抗訴,且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借款,案件將進入執行階段,王瓊一家所住的房產或將被拍賣。據了解,該房產及車庫的價值在70萬元左右。

各方說法:

目前,本案尚未進入執行階段,案件中還有很多細節需要進一步查實。假如小玉的爺爺留下的房產,如王瓊所說,是他們一家4口唯一的生活住房。那么,法院在執行時,又該怎樣保證一家4口人的日常生活?
遺產繼承應先扣除債務
華僑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法學博士張照東認為,《繼承法》體現的繼承,應該是扣除了債務的繼承。就本案而言,扣除24萬債務後剩下的部分,才是小玉應該繼承的部分。假如該房產價值少於24萬,小玉可以放棄繼承,而法院則可以通過拍賣房產來抵債,拍賣多少抵多少,與小玉不再有任何清償債務關係。
福建石獅醒獅律師事務所鄭平申律師也認為,從法律層面上講,法院的判決沒有任何問題,小玉有繼承的權利,也有在繼承範圍內償還債務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相等的。但是,一旦進入執行階段,還是應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體現法外人情。
執行也要講人情 找雙方的“平衡點”
了解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泉州法律界一業內人士說,此條規定中對不能拍賣、變賣或者抵債的房產是有限定條件的——是指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是指一套房屋不能執行,“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
因此,就本案而言,要體現法外人情,執行法官的工作將要耐心和細緻。車庫並不是基本生活消費品,可建議被執行人先賣掉後償還部分債務,剩下的債務,如果雙方協調成功,可按分期付款或打折處理,儘量不去動房產。假如非要動到房產,至少要保證一家人的最低生活住房,一般可以通過賣掉大房子換小房子來實現,這樣既能保證債權人的債權,也保證了王瓊一家4口的生存權,找到債權與生存權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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