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景洪特大販毒案

11·4景洪特大販毒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 地點
  • 毒品
  • 發生時間
案發經過,涉案人員,繳獲物品,案件背景,一審開庭,一審宣判,二審宣判,執行死刑,
本次案件由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王引擔任審判長,並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同時還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西雙版納職業技術學院師生以及公安和檢察機關部分幹警等二百餘人旁聽。鑒於四名被告人中有傣族哈尼族,本次庭審全程使用漢語、傣語和哈尼語進行。
庭審中,四名被告人均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合議庭仔細核實梳理相關證據,充分聽取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公訴人、辯護人雙方圍繞本案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合議庭將進行評議後擇日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5月2日,雲南省西雙版納傣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對緬甸籍毒販槍殺中國民警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大爬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岩溫龍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阿嘎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岩賽拉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大爬開槍射殺正在執行公務的公安民警,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大爬與被告人岩溫龍、阿嘎、岩賽拉將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劑走私進入中國販賣的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且毒品數量大,應依法予以懲處。在共同犯罪中,大爬首起犯意聯繫毒品買方、岩溫龍聯繫毒品提供方,二人積極組織將毒品走私進入中國境內販賣,並隨身攜帶槍枝掩護交易,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所犯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從嚴懲處。被告人阿嘎、岩賽拉在走私、販賣毒品中起次要、輔助作用,根據二人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別從輕處罰,遂依照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四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抗訴。

二審宣判

2018年12月26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緬甸籍毒販槍殺中國民警案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對抗訴人大爬、岩溫龍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執行死刑

2020年6月23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大爬、岩溫龍被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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