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3福州機場高速交通事故

11·23福州機場高速交通事故

2020年11月23日8時15分,趙某超駕駛閩AQ99**號輕型廂式貨車途經福州機場高速公路A道49km+84m處路段福州往長樂機場方向發生交通事故。

2021年6月,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公布該事故的深度調查結果:輕型廂式貨車駕駛人趙某超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同時,事故調查組建議給予相關的單位和人員行政處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1·23福州機場高速交通事故
  • 外文名:11:23 Fuzhou Airport Expressway Traffic Accident
  • 發生時間:2020年11月23日
  • 發生地點:福州機場高速
  • 傷亡情況:3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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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經過

2020年11月23日8時15分,趙某超駕駛閩AQ99**號輕型廂式貨車途經福州機場高速公路A道49km+84m處路段福州往長樂機場方向,發現前方有一轎車和三個人時,因過度疲勞犯困(眼睛連續閉合4.3秒),趙永超未採取制動,車頭先後碰撞站立於右側應急車道內閩AE5R**號小型轎車後部的陸某珊、黃某瑤、黃某傑及因故障停在右側應急車道內的閩AE5R**號小型轎車車輛尾部並與道路右側護欄發生刮碰,造成人員傷亡、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傷亡

截至2020年11月23日,該事故導致陸某珊、黃某瑤、黃某傑三人當場死亡。

事故處置

事故發生後,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福建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福建省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善後處理和事故調查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及福州市政府相關規定,由福州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交通運輸局、市總工會、福州高速交警支隊、長樂區政府等單位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機場高速“11·23”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並邀請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啟動事故深度調查程式。經調查認定,機場高速“11·23”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2021年6月,福建省公安廳交警總隊公布對2020年11月23日福州機場高速公路輕型廂式貨車致3人死亡交通事故的深度調查結果:輕型廂式貨車駕駛人趙某超犯交通肇事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二個月。同時,事故調查組建議給予相關的單位和人員行政處罰。事故調查組同時還提出建議由相關部門和企業處理的單位和個人名單。

事故原因

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當事人趙某超在過度疲勞狀態下仍繼續駕駛機動車,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黃某傑在機動車發生故障不能移動時將車輛停在應急車道內擺放警告標誌未達150米,雖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但由於該車輛停在應急車道內,不影響車行道內的車輛正常行駛,與事故發生沒有直接因果關係。
導致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是:趙某超及其駕駛的車輛實際使用和管理所在的江蘇京東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主要負責人路某未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未按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未採取有效的管理措施發現並消除駕駛員疲勞駕駛的安全隱患,該公司車隊車輛在11月11日至11月23日期間接收到ADAS駕駛主動防禦系統大量防疲勞預警信息,包含“閉眼”2263次、“打哈欠”203次,其中趙某超發生“閉眼”預警345次。趙某超駕駛的閩AQ999S輕型廂式貨車11月23日6時17分出現第一條“閉眼”高危險警情預警至8時15分事故發生時,共有“閉眼”高危險警情預警6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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