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天津濱保高速重特大交通事故

10·7天津濱保高速重特大交通事故

2011年10月7日16時,天津市濱保高速公路上行60公里+700米處(天津市界內)發生一起重特大交通事故。一輛河北省的大客車(牌照冀B99998)與一輛山東省的小轎車(牌照魯AA356W)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大客車右翻至隔離帶護欄上,高速滑行了近100米,同時部分乘客被甩出車外。初步核實,造成35人死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0·7天津濱保高速重特大交通事故
  • 時間:2011年10月7日16時
  • 路段天津市濱保高速公路上行60公里
  • 傷亡情況:造成35人死亡
事故處置,搶救傷員,事故進展,

事故處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天津市委書記張高麗,市長黃興國接到報告後立即作出批示,要求市分管領導、有關部門和區縣主要負責人及醫務人員儘快趕赴現場,盡最大努力救治傷員,全力做好各項工作。同時,要求有關部門立即聯繫河北省、山東省協調做好工作。目前,天津市分管領導、有關部門和寧河縣主要領導正在現場組織事故處置工作。
天津市濱保高速公路

搶救傷員

經初步核實,事故已經造成35人死亡,18人受傷,2011年10月8日傷員已經被緊急送往武清區人民醫院進行搶救治療,濱保高速公路天津段到記者發稿時仍處於關閉狀態。

事故進展

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濱保高速特大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工作基本結束。3名危重傷員已脫離生命危險,其他傷員傷情有所好轉,有8名傷員已具備出院條件;對35名遇難者的賠付全部完成,對受傷人員的賠付正在有序進行,傷亡人員家屬陸續離開天津
2012年7月12日,《濱保高速天津“10·7”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已經國務院批覆結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發布。全文如下
2011年10月7日15時45分許,濱保高速公路天津市境內發生一起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3447.15萬元。
事故發生後,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周永康、張高麗、張德江、孟建柱等中央領導同志先後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力搶救傷員,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妥善做好善後處理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根據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報請國務院批准,2011年10月12日,成立了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監察部、交通運輸部、質檢總局、全國總工會和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組成的國務院濱保高速天津“10·7”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同時,聘請了車輛技術、公路工程、交通事故處理等專業領域的專家參加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檢驗測試、技術鑑定、調查取證、綜合分析和專家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應急處置、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事故防範及整改措施建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事故車輛駕駛人情況。
雲偉,冀B99998號大客車駕駛人,男,33歲,河北省承德市人。持準駕車型為A1A2的機動車駕駛證,發證機關為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初次領證日期為1997年9月25日,2002年1月增駕取得大型客車駕駛資格,有效期至2015年9月25日。2002年10月,雲偉取得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書,2011年6月以來被多個個體車主私自僱傭作為大客車替班駕駛人。
袁倩,魯AA356W號小轎車駕駛人,女,39歲,山東省濟南市人。持準駕車型為C1的機動車駕駛證,發證機關為山東省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初次領證日期為2003年7月3日,有效期至2015年7月3日。
經勘驗,沒有發現雲偉、袁倩酒後駕駛跡象,兩名駕駛人的駕駛培訓、駕駛科目考試、駕駛證發證及審驗情況均正常。
(二)事故車輛情況。
號牌為冀B99998的大型普通客車,生產企業為廈門金龍旅行車有限公司,廠牌型號為金旅牌XML6127E2。該車出廠日期為2007年4月20日,於2007年4月29日在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註冊登記,車輛使用性質為公路客運,註冊登記所有人為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具有省際包車客運(非定線旅遊)運營資質,檢驗有效期至2012年4月。該車核定載客53人,車主購買該大客車時要求廠家另外提供一排雙人座椅。在領取車輛號牌和行駛證後,車主通過調整座椅的前後間距加裝一排雙人座椅,使客艙座位數達到55個,每次年檢驗車前,車主再將加裝的座椅卸下以逃避檢查。事故發生時大客車實載55人,超員2人。
號牌為魯AA356W的小轎車,品牌型號為豐田牌TV7251Royal。該車出廠日期為2010年6月23日,於2010年7月8日在山東省濟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辦理註冊登記,車輛使用性質為非營運,註冊登記所有人為袁倩的丈夫崔元孝,檢驗有效期至2012年7月31日。該車核定載客5人,發生事故時實載3人。
經檢驗鑑定,事故車輛的行駛證、運營資質齊全且均在有效期內,車輛制動性能無異常。其中,冀B99998號大客車的車身上部結構強度、側傾穩定性等安全性能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
(三)事故道路情況。
事故發生路段位於濱保高速公路天津武清區境內59公里500米處至61公里700米處,道路為東西走向,雙向六車道,路基寬34.5米(其中行車道寬3.75米,應急車道寬3米,中央分隔頻寬3米)。該路段水平方向位於兩條平曲線反轉連線處,前後平曲線半徑分別為5877.665米和5737.653米;縱向位於緩坡坡底處,前後縱向坡度分別為1.229%和1.709%。該路段設定了Gr-A-4E型波形鋼護欄,護欄立柱高0.85米,護欄立柱間距4.05米,護欄立柱上部裝有二波波形梁板,梁板寬度310毫米、厚度4毫米,波形高度85毫米。事故發生時天氣晴朗,路面乾燥。
經檢驗鑑定,事故發生路段道路平縱線形及波形鋼護欄的設計指標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範要求。
(四)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冀B99998號大客車的註冊登記所有人為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掛靠單位為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是由原唐山一運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原唐山通達運業集團有限公司於2010年12月15日重組後的新企業,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通達客運分公司是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的下屬單位,共有車輛745輛,均為掛靠車輛,其中旅遊包車110輛、計程車635輛。
(五)事故大客車掛靠情況。
冀B99998號大客車的實際所有人(車主)為唐山市人張永彬。2009年12月28日,張永彬與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簽訂《車輛靠掛契約書》(國家規定禁止道路客運實行掛靠經營,為規避該規定,雙方簽訂所謂“靠掛”契約,實質上還是掛靠契約)。契約規定,張永彬每年向掛靠單位交納服務費9600元,車輛的產權、運行權、收益權及全部經營權歸張永彬個人所有。
(六)事故大客車包車客運組織情況。
冀B99998號大客車包車客運的組織者為麼立偉,2011年7月大學畢業。2011年9月,麼立偉開始聯繫車主張永,組織唐山市至保定市之間的省際往返包車,並分別於9月29日、9月30日、10月7日組織了三次包車,每次往返的費用是3500元。張永與張永彬等幾名掛靠車輛的實際所有人通過自發聯繫,形成共同營運的個體組織,相互調劑客源並統一安排車輛發車,10月7日當天的往返包車由張永彬所有的冀B99998號大客車運營,麼立偉負責提前在唐山市、保定市兩地聯繫組織客源。10月7日上午共有52人乘坐該車從唐山市前往保定市,車上所有乘客下車後,麼立偉在保定市又安排54名前往唐山市的乘客(大部分為返校的大學生)上車,並支付給雲偉3500元作為包車費用,事故發生時大客車上包括駕駛人在內共有55人。
經調查取證,冀B99998號大客車實際所有人張永彬未按照包車客運規定,辦理本次包車業務的省際包車證。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發生經過。
2011年10月7日9時15分,雲偉駕駛冀B99998號大客車由唐山市瓦官莊出發前往保定市,車上共有乘客52名。13時,車輛到達保定市,中途無人上下車。13時32分,該車在保定市搭載另外54名乘客,起程返回唐山市,中途無人上下車。當日12時左右,崔元孝駕駛魯AA356W號小轎車,與妻子袁倩、兒子崔哲一起由山東省濟南市出發前往天津市寶坻區,期間崔元孝、袁倩輪換駕駛車輛。
14時49分開始,小轎車由袁倩駕駛,當車輛行駛至濱保高速公路60.7公里附近時,遇雲偉駕駛的冀B99998號大客車在右前方行駛。袁倩繼續駕駛小轎車以不低於120公里/小時的速度超越大客車。當小轎車與大客車並行時,袁倩採取減速措施,並在小轎車越過大客車車頭後兩次左右調整方向盤。15時45分許,小轎車以113.2公里/小時的速度在第一車道靠右側行駛,大客車以115.6公里/小時的速度在第二車道靠左側行駛,大客車左側車輪位於一、二車道分道線處,由於兩車橫向距離較近,大客車車身左側前部與小轎車右側後部發生擦蹭撞擊。
發生撞擊後,雲偉在未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情況下向右轉向,大客車偏離車道並沖向道路右側波形鋼護欄。當大客車接近右側護欄時雲偉又急向左轉向,造成大客車向右傾覆,靠壓在護欄上滑行62米(其中,大客車斜靠在護欄上滑行26米,大客車壓倒、壓彎護欄約36米)。在此期間,護欄波形板和護欄立柱持續衝擊大客車車身右側,大客車右前風擋玻璃立柱和車門後立柱受衝擊變形,上部結構開裂。此後,護欄未被壓彎部分在大客車慣性力的作用下,插入大客車右前上角並貫穿車窗插入車內,繼續衝擊右側車窗立柱,造成車窗立柱與車身骨架在焊接部位斷裂,大客車車頂右側與車身骨架開裂。大客車在右上部被護欄貫穿的情況下繼續滑行約80米,護欄在車內對大客車乘車人形成切割和撞擊,造成35人死亡、19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部分公路設施損毀,直接經濟損失3447.15萬元。
至事故發生時,大客車駕駛人云偉連續駕駛6小時31分,行駛里程600餘公里,期間大客車單次停車時間均不足20分鐘,累計超速31次,超速行駛時間共2小時51分;小轎車行駛時間未超過4小時,行程里程不足400公里。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10月7日15時46分,天津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接到民眾報警後,立即下達出警指令,同時向上級報告了事故情況。16時6分,消防官兵、救護人員、公安交警先後趕到現場,迅速開展事故救援、現場勘查、秩序維護等工作,並對事故現場實施了交通管制。接到事故報告後,天津市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成立了由市政府相關領導同志和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事故處置指揮部,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同志及時作出批示,7名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帶領安全監管、公安、衛生、民政等部門人員先後趕到事故現場和傷員救治醫院,指揮協調事故救援和現場清理,並全力開展人員救治和善後處理工作。天津市共抽調40名專家對受傷人員會診救治,組織1000餘名幹部參與遇難人員核查、辨認、賠付以及死傷人員家屬接待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迅速委派省政府領導同志率省應急辦、安全監管局、公安廳、教育廳、交通運輸廳等部門和唐山、保定兩市負責同志趕赴天津,共同開展善後處理和維護穩定等工作。與此同時,河北省連夜部署唐山市6所高校開展全面排查,在查清事故傷亡人員身份的基礎上,進一步組織600餘名幹部分別在保定市和天津市認真做好傷亡家屬安撫工作,積極與天津市相關部門溝通交流,大力協調保險公司和企業及時撥付賠償資金,並耐心對涉及遇難和受傷人員的唐山市6所高校學生進行勸解疏導,做好社會穩定維護工作。
事故發生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組成聯合工作組,於當日趕到事故現場,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協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善後等事宜。
在各方積極努力下,事故救援及善後處理工作平穩有序。10月8日7時,事故現場清理完畢,事發路段恢復通行。10月9日凌晨,傷亡人員的基本情況全部查清。10月14日,35名遇難人員的賠付工作全部完成。
三、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在大客車駕駛人云偉超速行駛、措施不當、疲勞駕駛三項交通違法行為的共同作用下,大客車與小轎車發生擦撞並側翻,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小轎車駕駛人袁倩在超越大客車時車速控制不當,兩次左右調整方向,未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也是發生事故的原因;大客車超員載人,加重了事故後果。
(二)間接原因。
1.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下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
(1)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未認真開展包車客運的日常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違規同意通達客運分公司與事故大客車的掛靠經營行為;未發現和解決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管理混亂等問題。
(2)通達客運分公司違規與事故大客車實際所有人張永彬簽訂《車輛靠掛契約書》;未發現和整改糾正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糾正事故大客車違規雇用公司駕駛員台賬以外的人員駕駛車輛;未認真執行省際包車證管理制度,致使事故大客車長期私自承攬包車客運業務。
2.唐山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開展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
(1)唐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未認真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未按規定認真核發省際包車證,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通達客運分公司未認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違規允許私人車輛掛靠經營等問題監管不到位。
(2)唐山市交通運輸局開展道路運輸行業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對唐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
3.河北省、保定市、唐山市和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
(1)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開展車輛安全技術檢驗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通過拆卸座椅來掩蓋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
(2)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開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保定市區內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
(3)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保定支隊開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保定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
(4)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貫徹落實《公安部關於規範高速公路客運車輛檢查登記工作的通知》要求不到位,未協調解決好在濱保高速冀津收費站進入天津方向設定交通安全服務站的問題;路面巡查工作中未發現和解決事故大客車在濱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濱保高速天津“10·7”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雲偉,事故大客車駕駛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1年10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1年10月15日被天津市檢察機關依法逮捕。
2.張永彬,事故大客車車主。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2011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1年11月3日,強制措施由刑事拘留改為監視居住。
3.麼立偉,事故大客車包車組織者。因涉嫌非法經營罪,2011年10月21日被唐山市公安機關刑事拘留。
(二)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人員。
1. 閆小軍,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大客公司經理。未認真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工作,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私自雇用公司駕駛員台賬以外人員駕駛車輛的安全隱患;未認真執行省際包車證管理制度,致使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存在管理混亂。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 王立祥,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安全保衛科科長。未認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存在管理混亂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私自雇用公司駕駛員台賬以外人員駕駛車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 魯衛東,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副經理,分管安全保衛科。未認真督促分管部門開展包車客運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存在管理混亂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私自雇用公司駕駛員台賬以外人員駕駛車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 宋瑞祥,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副經理,分管大客公司。未認真督促分管部門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工作,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私自雇用公司駕駛員台賬以外人員駕駛車輛的安全隱患;對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混亂的問題管理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 王軍生,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黨委書記、工會主席,協助經理負責公司日常工作。未認真組織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對公司分管領導和內設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 齊立軍,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公司經理,兼任唐山汽車東站站長。未認真組織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未徹底治理私人車輛違規掛靠經營的安全隱患,對公司分管領導和內設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7. 武秋生,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交通安全處處長。未認真督促檢查通達客運分公司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存在管理混亂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8. 汪秋英,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行政處副處長,分管包車客運工作。未認真督促檢查通達客運分公司的包車客運管理工作,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存在管理混亂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 孫玉強,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行政處處長。未認真督促檢查通達客運分公司的包車客運管理工作,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未發現和督促整改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存在管理混亂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0. 莫國華,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交通安全處。督促檢查分管部門和通達客運分公司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不到位,致使相關部門和下屬單位未發現和及時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以及在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方面存在的管理混亂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1. 王俊生,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分管行政處。督促檢查分管部門和通達客運分公司的包車客運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相關部門和下屬單位未發現和及時整改事故大客車長期存在私自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以及在省際包車證的發放、使用和繳銷方面存在的管理混亂問題。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2. 李建民,中共黨員,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未認真組織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未組織徹底治理私人車輛違規掛靠經營等安全隱患,對集團公司分管領導和內設部門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3. 王貴林,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未認真督促檢查包車客運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未組織徹底治理私人車輛違規掛靠經營等安全隱患,對集團公司和通達客運分公司管理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4. 牛久利,唐山匯達資產經營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1999年1月至2010年1月任原通達運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在擔任原通達運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期間,貫徹落實原交通部關於禁止車輛掛靠經營的規定不力,違規同意下屬分公司與事故大客車實際所有人張永彬簽訂《車輛靠掛契約書》。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15. 劉達,中共黨員,唐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客運管理科副科長,分管包車客運管理工作。未認真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未按規定認真核發省際包車證,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通達客運分公司未認真執行省際包車證管理制度等問題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6. 李筠荔,中共黨員,唐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客運管理科科長。未認真組織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未按規定認真核發省際包車證,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通達客運分公司未認真執行省際包車證管理制度、未認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違規允許私人車輛掛靠經營等問題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7. 張凱,中共黨員,唐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副處長,分管客運管理科。督促分管科室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通達客運分公司未認真執行省際包車證管理制度、未認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違規允許私人車輛掛靠經營等問題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撤職、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8. 孫惠忠,唐山市交通運輸管理處處長、黨總支書記。組織開展包車客運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通達客運分公司未認真執行省際包車證管理制度、未認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違規允許私人車輛掛靠經營等問題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19. 鄭建國,唐山市交通運輸局副局長、黨委委員,分管交通運輸管理處。督促交通運輸管理處開展道路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通達客運分公司未認真執行省際包車證管理制度、未認真開展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違規允許私人車輛掛靠經營等問題監管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0. 楊榮博,唐山市交通運輸局局長、黨委副書記。組織開展道路運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不到位,對分管領導和交通運輸管理處未認真履行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監管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1. 王和深,中共黨員,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車輛檢測科副科長兼查驗員。開展車輛檢驗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通過拆卸座椅來掩蓋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2. 榮曉濱,中共黨員,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車輛檢測科科長。組織開展車輛檢驗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通過拆卸座椅來掩蓋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3. 彭利民,中共黨員,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副所長,分管車輛檢測科。督促分管科室開展車輛檢驗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通過拆卸座椅來掩蓋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4. 溫俊利,中共黨員,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輛管理所所長。督促分管領導開展車輛檢驗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通過拆卸座椅來掩蓋改裝增加座位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25. 南林,中共黨員,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副大隊長,負責保定市區五四東路與長城大街集中治理和巡邏管理。10月7日開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保定市區內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6. 王志輝,中共黨員,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二大隊大隊長。組織開展路面巡查工作不到位,對當班民警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7. 張志勇,中共黨員,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保定支隊保定大隊科員。10月7日開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保定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28. 楊凌博,中共黨員,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保定支隊保定大隊副大隊長。作為10月7日帶班領導,開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保定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29. 霍貴軍,中共黨員,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警總隊保定支隊支隊長。組織開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對當班民警未認真履行職責的問題督促檢查不到位。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過處分。
30. 袁海山,中共黨員,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唐津大隊主任科員。10月7日在濱保高速公路執班巡查工作中,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濱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1. 李振剛,中共黨員,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濱保高速負責人。作為10月7日值班領導,開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濱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2. 姚傳義,中共黨員,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秩序管理科科長。組織開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濱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降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33. 康國彬,中共黨員,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隊支隊長。未按上級通知要求協調解決好在濱保高速冀津收費站進入天津方向設定交通安全服務站的問題;督促內設科室組織開展高速公路巡查工作不到位,未發現和督促整改事故大客車在濱保高速公路超速、超員行駛的安全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記大過處分。
(三)對相關人員和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袁倩,魯AA356W號豐田牌小轎車駕駛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最高時速”,以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範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建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袁倩予以罰款。相關部門要監督袁倩履行相應的事故賠償責任。
2.依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議河北省相關部門對唐山交通運輸集團有限公司、通達客運分公司及其主要責任人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五、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建議
濱保高速天津“10·7”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給人民生命財產帶來了重大損失,後果十分嚴重,教訓十分深刻。為了進一步細化工作措施,切實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和相關部門的監管責任,有效防範類似事故再次發生,特提出以下措施建議:
(一)清理道路客運企業掛靠車輛,建立良性發展的道路客運產業體系。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切實按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4號)的要求,鼓勵道路客運經營者實行規模化、集約化、公司化經營,禁止掛靠經營。要對存在掛靠經營或變相掛靠經營的客運車輛進行徹底清理,逐步理順客運營運車輛的產權關係,對清理後仍然不符合規定經營方式的客運車輛,要取消其經營資格。對達不到規定技術等級和類型等級的客運車輛,要及時進行更新淘汰,新更新的車輛禁止掛靠經營或變相掛靠經營。
(二)整頓旅遊包車客運市場經營秩序,切實加強旅遊包車客運的安全管理。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旅遊包車客運市場經營秩序的整頓管理,認真審查旅遊包車客運車輛的運營資質、包車契約、申請路線和車輛技術狀況等級等情況,嚴格審批、發放包車證,杜絕違規發放空白包車證的現象,嚴禁旅遊包車客運違規從事班線運輸等與審批資質不相符的經營活動,進一步規範旅遊包車客運的市場運營秩序,提高旅遊包車客運的安全程度。要著力改變旅遊包車客運市場分散經營、不進站經營的現狀,進一步創新管理機制,整合旅遊包車客運市場資源,推行道路客運企業統一管理的經營模式,強化對旅遊包車客運的日常安全監管。要進一步督促指導包車客運企業規範填寫客運包車契約,在契約中詳細註明包車約定的時間、起止點和運行線路等信息,明確包車企業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
(三)健全道路客運企業內部安全制度,督促客運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進一步督促道路客運企業嚴格遵守和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與技術標準,加大安全投入,健全安全管理機構,完善內部安全管理制度,確保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和措施能夠執行到位,切實承擔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要嚴格落實道路客運企業安全檢查制度,對客運車輛進行定期檢測和維護,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測不合格的客車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客運經營;要充分利用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等科技手段,強化道路客運企業對所屬客車的動態監管,加大對超速、未按規定路線行駛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將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駕駛人調離駕駛崗位或辭退。對不具備安全運營條件、安全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道路客運企業,要依法責令停業整頓,整頓仍不達標的,堅決取消其相應經營資質。
(四)完善客運車輛駕駛人監管教育制度,強化道路交通安全源頭管理。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客運車輛駕駛人的管理制度,對客運車輛駕駛人實行全過程監管、終身誠信考核。在駕駛證和道路旅客運輸從業資格證申領考試環節,要重點提高駕駛人應對惡劣天氣、複雜路況以及緊急突發事件的操作技能和水平,完善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聯合監管機制,提高客運車輛駕駛人的職業準入條件。在錄用上崗環節,要進一步建設完善信息公開共享的駕駛人“黑名單”信息庫,道路客運企業要嚴格審查新聘用客運車輛駕駛人的從業資格和安全駕駛記錄,提高道路客運車輛駕駛人的整體素質和水平。在日常教育管理環節,道路客運企業要組織車輛駕駛人定期開展繼續教育,重點加強典型事故案例、惡劣天氣和複雜道路駕駛常識、緊急避險、應急救援處置等方面的教育,並通過多種形式定期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強化從業人員職業道德和安全意識,杜絕客運駕駛人脫離道路客運企業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問題的發生。
(五)嚴厲打擊各類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
天津市、河北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重點道路、重點時段的交通管控,嚴厲打擊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疲勞駕駛、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違法超車等交通違法行為。對跨省長途客運車輛,要強化區域合作,有效依託省際交通安全服務站,認真檢查客運車輛的駕駛人情況、車輛乘載人數、車輛安全狀況等,並有針對性地進行安全提示,提高駕駛人的安全意識。要強化安全問責,凡是沒有依法履行安全職責或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嚴重後果乃至事故的,要實行責任倒查,對有關責任人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六)修訂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標準,從本質上提高道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國家有關部門要適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進一步加強道路客運安全相關法規、標準尤其是涉及車輛安全性能的技術標準的研究和制定、修訂,在制定、修訂過程中應當充分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不斷細化車輛安全性能檢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將現行的推薦性標準逐步上升為強制性標準,有效提高客運車輛準入安全門檻。要進一步提高客運車輛整車車身強度、上部結構強度,強制大、中型客車採用全承載整體框架式車身結構;對新生產和在用的大、中型客車推行安裝座椅安全帶制度,進一步提高客運車輛的被動安全性能;要提高客運車輛行李艙高度限值的安全性能指標,進一步降低客運車輛高度和整車重心,提高客車側傾穩定性;要逐步推廣使用客運車輛限速裝置,進一步提高客車的主動安全性能;要修訂完善高速公路安全防護欄技術標準,提高護欄的安全防護能力。
國務院濱保高速天津“10·7”特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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