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4寧夏廢水罐液面起火事故

10·24寧夏廢水罐液面起火事故

2023年10月24日9時16分左右,寧夏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寶立集團寧夏鯤鵬清潔能源有限公司的一廢水罐發生液面起火。

截至10月24日10時30分,火勢已撲滅,罐內液體溫度已降至16℃,處於安全溫度以下。

2023年10月26日,經救援人員全力搜救,4名失聯人員全部找到,均已無生命體徵。

2024年3月30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發布該起事故調查報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0·24寧夏廢水罐液面起火事故
  • 發生時間:2023年10月24日 9時16分
  • 發生地點:寧夏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寶立集團寧夏鯤鵬清潔能源有限公司的廢水罐
  • 傷亡情況:4人遇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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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經過

2023年10月24日7時30許,中冶建安公司施工經理張永凱帶領10名施工人員進入乙二醇罐區東側罐組(A罐、B罐)作業。
10·24寧夏廢水罐液面起火事故
寧夏寧東能源化工基地寶立集團寧夏鯤鵬清潔能源有限公司
7時50分許,於金盟、李金永、李金林、張東博在事故儲罐(A罐)頂部做動火作業前準備工作;李軍、蘇寧、馬建兵、馬金忠、張金林、紀海東6人在罐體周邊搭設腳手架。
8時許,張永凱離開乙二醇罐區。
8時48分許,於金盟等4人開始在罐頂進行動火作業。
9時15分15秒,儲罐頂部突然爆炸起火,穹頂被撕裂掀起,於金盟等4人墜入罐內,李軍等6名腳手架搭設人員迅速撤離事故現場。

事故傷亡

2023年10月26日,經救援人員全力搜救,4名失聯人員全部找到,均已無生命體徵。

事故處置

事故發生後,自治區黨委、政府高度重視,自治區黨委書記梁言順,自治區主席張雨浦立即作出批示,並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指揮救援處置。寧東管委會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科學施救,嚴防發生二次事故。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企業負責人及施工承包負責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控制。
截至2023年10月24日10時30分,火勢已撲滅,罐內液體溫度已降至16℃,處於安全溫度以下。
2023年10月24日,據寧東鯤鵬清潔能源有限公司負責人及現場施工人員稱,起火前有8人(此前,有關媒體報導稱現場施工人員10名,經核實,2人事故前已離崗,實有8人)在污水儲存罐附近施工,火勢撲滅後4名施工人員已確認安全,另4名施工人員目前處於失聯狀態,有關部門正在全力查找,進一步核實。
2023年10月26日,經救援人員全力搜救,4名失聯人員全部找到,均已無生命體徵,事故原因還在進一步調查當中。

事故調查

2024年3月,寧夏回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發布該起事故調查報告顯示:經調查認定,寧夏暢億清潔能源有限責任公司“10·24”爆燃事故是一起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違規組織動火作業、引發儲罐內積聚的可燃氣體爆燃,造成4名作業人員死亡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經調查認定,“10·24”儲罐爆燃事故是一起因暢億公司違規使用在建的乙二醇儲罐儲存工業廢水,中冶建安公司在乙二醇儲罐保溫保冷施工中組織無特種作業資格人員在罐頂違規動火作業,引燃罐內積聚的易燃易爆氣體,導致爆燃事故發生,造成罐頂作業的4人死亡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採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菸、使用明火的,可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指示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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