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8彌勒電梯墜落事故

10·18彌勒電梯墜落事故

2023年10月18日11時50分許,雲南省紅河州彌勒市佛城商都一期發生一起較大電梯墜落事故,造成4人死亡、16人受傷,事故電梯完全損壞,直接經濟損失784.259萬元。

2024年5月16日,雲南彌勒電梯墜落致4死16傷調查報告發布。調查認定,雲南省紅河州彌勒市“10·18”較大電梯墜落事故是一起由於事故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實質性維保、使用單位主體責任不落實、檢驗機構未按規定進行檢驗而導致的較大特種設備責任事故。報告還顯示,事故電梯的維護保養單位是上海愛登堡電梯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事故電梯的使用單位是彌勒吉盛商業管理有限公司,事故電梯的定期檢驗機構是浙江城際特種設備檢測有限公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0·18彌勒電梯墜落事故
  • 發生時間:2023年10月18日
  • 發生地點:彌勒市佛城商都
  • 傷亡情況:4人死亡、16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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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經過

2023年10月18日12時許,彌勒市佛城商都發生一起電梯墜落事件。
據目擊者稱,事發地佛城商都共有4層,墜落電梯系貨梯,但因平時人流量較大,很多進出市場的顧客會選擇去坐貨梯,該貨梯基本每天都在使用。
事發電梯位於建築牆外,整體被透明玻璃包圍,因為當地當天“逢街”,佛城商都人流量較大,事故發生後,多輛救護車趕往現場,將傷者送往醫院。
調查組經過查看事發過程監控視頻還原了事故發生經過:2023年10月18日11:49:52電梯停靠四層,轎廂內有1名電梯司機;11:49:58,19名乘客陸續進入事故電梯,電梯司機按下一樓呼梯按鈕,轎廂門關閉。11:50:31,電梯向下運行,11:50:43、11:50:44發生連續兩次抖動後,11:50:48轎廂下墜至底坑。

事故傷亡

事故造成4人死亡、16人受傷。

事故調查

事件發生後,彌勒市迅速組織力量對所有傷員進行救治。彌勒市政府辦表示,事故發生後,當地主要領導前往現場處置,包括開展現場指揮、事故原因調查以及遇難者家屬安撫等工作。
2023年10月20日,調查組成立。
2023年10月23日,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南都記者,該事故已被提級調查,由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
據媒體報導,此次出事的電梯疑“客貨共用”,連裝貨物的三輪車都能上。

事故回應

彌勒市應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9日,彌勒市應急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目前已經成立了調查組,具體事故原因正在調查中。
彌勒市委宣傳部
截至2023年10月19日發稿前,彌勒市委宣傳部的電話一直未能接通。
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0月23日,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室工作人員告訴南都記者,該事故已被提級調查,由雲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該工作人員還稱,當前傷者狀態趨於穩定。雲南省市監局工作人員表示已派人前往事發地進行調查。

調查報告

2024年5月16日,雲南省市場監管局網站發布了《雲南省紅河州彌勒市“10·18”較大電梯墜落事故調查報告》。
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雲南省紅河州彌勒市“10·18”較大電梯墜落事故是一起由於事故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實質性維保、使用單位主體責任不落實、檢驗機構未按規定進行檢驗而導致的較大特種設備責任事故。
在責任認定和處理意見部分,《報告》提到了8名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責任人員,其中包括上海愛登堡電梯安裝工程有限公司行銷工程三中心維保部維保經理、上海愛登堡電梯安裝工程有限公司23維保隊隊長、彌勒吉盛商業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浙江城際特種設備檢測有限公司雲南項目部負責人等。

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

事故電梯從上端站向下行駛過程中,對重反繩輪滾動軸承因疲勞剝落失效,出現卡死或卡緊現象,對重反繩輪把力矩傳遞到其軸上,使軸兩側止擋板各有一個螺栓剪下斷裂,導致止擋板軸向定位失效;6根懸掛鋼絲繩從對重反繩輪軸端(轎廂側)與對重上橫樑之間脫出並與對重分離,對重墜落底坑,轎廂失去對重牽引後墜落底坑。
轎廂距離一樓地坎約10m的高度附近以自由落體的方式加速墜落過程中,限速器下行機械動作失效,未能提拉安全鉗,導致安全鉗未動作,未能在轎廂下墜時制停轎廂,轎廂墜落底坑。

間接原因

1.事故電梯維護保養單位沒有嚴格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對事故電梯進行實質性維保。事故電梯維護保養單位管理體系不健全,事故電梯維保質量管理缺失;對電梯維保管理人員、維保人員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不到位。維保人員在對事故電梯進行年度維保時弄虛作假,沒有到現場開展工作,未發現對重反繩輪軸承疲勞磨損的事故隱患;在對事故電梯進行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維保時,沒有對限速器進行潤滑、清潔,造成限速器明顯鏽蝕和有大量灰塵,未發現限速器下行棘爪拉簧變形、上行超速保護裝置的觸發裝置未安裝等事故隱患,事故隱患得不到及時消除,導致事故發生。
2.事故電梯使用單位安全主體責任缺失,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電梯安全責任制不健全,電梯安全管理人員缺乏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訓,未履行對維保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確認的職責,放任維保人員弄虛作假行為,開展定期自行檢查不到位,導致事故隱患未及時發現和消除。
3.電梯檢驗機構未嚴格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及其質量管理體系檔案要求對事故電梯開展定期檢驗。電梯檢驗機構對雲南項目部電梯檢驗質量管控不到位,檢驗人員在實施事故電梯定期檢驗時,對電梯維保和使用單位落實相關責任、自主確定設備安全等工作質量判定失實,對部分檢驗項目未開展實質性檢驗,存在“使用資料”“限速器”“轎廂上行超速保護裝置試驗”檢驗項目結論失實等問題,出具的檢驗報告結論嚴重失實,未能發現和消除事故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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