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2日上午10時40分許,秦皇島市公安交警支隊車管所所長王立新同志在單位制服一名冒充國家公職人員敲詐勒索的犯罪嫌疑人時,遭遇嫌疑人持刀暴力反抗,搏鬥中身負重傷,經救治無效,於2016年1月22日14時46分不幸犧牲,另有1名民警輕傷。
2016年1月23日凌晨1時30分許,犯罪嫌疑人鄔志豪被成功抓獲。
2018年5月17日,河北省高院二審開庭審理王立新遇害一案,法庭宣布擇期宣判。2019年10月28日上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鄔志豪被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22秦皇島殺人案
- 地點:河北省秦皇島市
- 時間:2016年1月22日
- 傷亡:1人死亡、1人受傷
背景信息,案件經過,案件傷亡,案件處置,證人證言,開庭審判,執行死刑,
背景信息
嫌疑人鄔志豪婚多朽:男,1992年生人,無業,河北省青龍滿族自治縣人。
王立新:男,1967年生人,1984年5月參加公安工作,一級警督警銜,生前為河北省秦皇島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車管所所長。
案件經過
2016年1月22日上午10時40分許,秦皇島市公安交警支妹乎阿隊車管所所長王立新同志在單位制服一名冒充國家公職人員敲詐勒索的犯罪嫌疑人時,遭遇嫌疑人持刀暴力反抗,搏鬥中身負重傷。
案件傷亡
該案件導致王立新同志經救治無效,於2016年1月22日14時46分不幸犧牲,另有1名民警輕傷。法醫鑑定,王立新系單刃銳性物體多次作用致重度顱腦損傷而死亡。
案件處置
2016年1月23日凌晨1時30分許,經縝密偵查和全力追捕,殺害秦皇島市公安交警支隊車管所所長王立新的犯罪嫌疑人鄔志豪被成功抓獲。隨後鄔志豪被提起公訴。
證人證言
2018年5月17日的庭審中,三名車管所民警出庭作證,檢方也出示了三人的此前證言。受傷民警馮全作證稱,自己在王立新門口看見,王立新倒在地上,頭部流了很多血。一名男子手裡拿著刀。馮全問其乾什麼並在門口攔著,持刀男子拿刀朝其亂劃並將其推倒。人身損傷檢驗鑑定意見書顯示,馮全身上有三處創口,符合銳性物體作用所致,損傷為輕微傷。
車管所民警賈瑩稱,2016年1月22日上午聽到王立新辦公室有吵鬧的聲音,自己就前去查看,隨後聽到王立新嚎叫聲音,門是鎖著的,情急之下肯譽剃邀,自己就把房門給撞開了。賈瑩稱自己看到王立新躺在地上,地上都是血,有個男的在用拳頭打王立新頭部。男的看到其進來後就不打了,隨後其回到辦公室撥打了報警電話。
另一名民警趙紹峰稱,2016年1月22日上午,自己接到王立新電話叫其去辦公室,讓其帶著鄔志豪到自己辦公室等一會,王立新手裡拿著一個隨身碟,對他說要把這人個看好迎達榆,這人想敲詐。其間,鄔志豪要上廁所,趙紹峰陪著鄔志豪上了趟廁所,兩人談話中鄔志豪說自己是反貪局的。之後鄔志豪再次去了王立新辦公室。自己後來聽到王立新辦公室有響聲,就趕到辦公室,同事賈瑩把門撞開,其發現所長躺在地上,鄔志豪拿刀在扎王立新,自己讓其住手,鄔志豪反身揮刀衝過來。檢方出具證據稱上述三名民警在案件偵查階段均對鄔志豪做出了準確辨認。
檢方還出示了其他證人證言,其中證人賀連棟與王立新是朋友關係,其稱2016年1月22日到車管所辦理業務,自己在案發現場看到王立新趴在暖氣旁的小桌上,一個年輕男子拿著刀在比劃。
這與上述三名民警所說的王立新當時躺在地上不一致。鄔志豪辯護人藺文財認為,如此明顯的場景證人證言出現禁促矛盾,無法得出王立新究竟是躺在地下還是趴在桌子上唯一結論。
檢方認為,證人的觀察記憶表達能力不同,部分現場細節描述不一致符合客觀規律。秦皇島中院在一審判決中也認為,“在現場情況緊急和混亂的情況下,部分證人經過回憶對現場襲擊的一些描述和說明存在不一致的情況,符合正常的感知和表達的規律,證明內容與在案的其他證據互相印證”。
開庭審判
2017年5月31日,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鄔志豪冒充河北省檢察院工作人員來到王立新辦公室內意圖敲詐,其身份被王立新當場識破,王立新欲將其抓獲,鄔志豪持事先準備的尖刀多次猛扎王立新頭、頸等部位,後逃離現場。秦皇島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鄔志豪死刑。鄔志豪則否認殺人,抗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王立新遇害一案。在庭審中,鄔志豪稱遭刑訊逼供,自己無罪,其辯護人提出案件兇器未提取到鄔志豪指紋不具排他性、部分證人證言存在矛盾等意見。檢方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求法院予以維持,法庭未當庭宣判。庭審中,鄔志豪質疑一審違法,因為其收到的一審判決書與辯護人案卷中附卷判決書書記員名字不一致。鄔志豪收到的符甩廈判決書顯示書記員名字為“張鑫”,辯護人手中判決書書記員名字為“溫博”。出庭檢察員稱檢方手中一審判決書與辯護人相同,對於書記員名字不一致情況,法院可以以裁定的方式補正筆誤。法庭稱庭後會對此事進行核查。
2018年5月17日下午庭審結束,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2018年10月9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執行死刑
2019年10月28日上午,秦皇島中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託,對鄔志豪宣布死刑覆核裁定,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鄔志豪依法執行死刑的命令,對鄔志豪執行死刑。
這與上述三名民警所說的王立新當時躺在地上不一致。鄔志豪辯護人藺文財認為,如此明顯的場景證人證言出現矛盾,無法得出王立新究竟是躺在地下還是趴在桌子上唯一結論。
檢方認為,證人的觀察記憶表達能力不同,部分現場細節描述不一致符合客觀規律。秦皇島中院在一審判決中也認為,“在現場情況緊急和混亂的情況下,部分證人經過回憶對現場襲擊的一些描述和說明存在不一致的情況,符合正常的感知和表達的規律,證明內容與在案的其他證據互相印證”。
開庭審判
2017年5月31日,河北省秦皇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鄔志豪冒充河北省檢察院工作人員來到王立新辦公室內意圖敲詐,其身份被王立新當場識破,王立新欲將其抓獲,鄔志豪持事先準備的尖刀多次猛扎王立新頭、頸等部位,後逃離現場。秦皇島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鄔志豪死刑。鄔志豪則否認殺人,抗訴至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8年5月17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王立新遇害一案。在庭審中,鄔志豪稱遭刑訊逼供,自己無罪,其辯護人提出案件兇器未提取到鄔志豪指紋不具排他性、部分證人證言存在矛盾等意見。檢方認為,原判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請求法院予以維持,法庭未當庭宣判。庭審中,鄔志豪質疑一審違法,因為其收到的一審判決書與辯護人案卷中附卷判決書書記員名字不一致。鄔志豪收到的判決書顯示書記員名字為“張鑫”,辯護人手中判決書書記員名字為“溫博”。出庭檢察員稱檢方手中一審判決書與辯護人相同,對於書記員名字不一致情況,法院可以以裁定的方式補正筆誤。法庭稱庭後會對此事進行核查。
2018年5月17日下午庭審結束,法庭宣布擇期宣判。
2018年10月9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抗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執行死刑
2019年10月28日上午,秦皇島中院受最高人民法院委託,對鄔志豪宣布死刑覆核裁定,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鄔志豪依法執行死刑的命令,對鄔志豪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