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永定區審計局是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政府部門。
龍巖市永定區審計局,將區發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項目稽察職責,區財政局的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監督檢查職責,區財政局的相關經濟責任審計職責,以及區屬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監事會等職責劃入區審計局。不再保留區屬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監事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巖市永定區審計局
- 辦公地址:龍巖市永定區鳳城街道南通路6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主管全區審計工作。貫徹執行國家以及省、市、區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和法律法規規定屬於審計監督範圍的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對審計、專項審計調查和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的結果承擔責任,並承擔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的責任。
(二)起草適用於本轄區的審計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參與起草適用於本轄區的財經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制定並組織實施審計工作發展規劃和專業領域審計工作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審計計畫。
(三)向區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向區政府、市審計局提出年度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起草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向區政府報告對其他事項的審計和專項審計調查情況及結果。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向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通報審計情況及結果。
(四)直接審計下列事項,出具審計報告,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建議。
1、國家、省、市、區有關重大政策措施貫徹落實情況。
2、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直各部門(含直屬事業單位)預算的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
3、鄉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和其他財政收支,區級財政轉移支付資金。
4、國家、省、市、區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區級投資和以區本級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5、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
6、區級地方商業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區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體地位的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7、使用區級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務收支。區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和受區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
8、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9、區屬國有企業和區國有資本占控股或主體地位的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10、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由區審計局審計的其他事項。
(五)按規定對區管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六)組織實施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巨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財政預算管理或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七)依法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督促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依法辦理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提請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市政府裁決的有關事項。組織開展審計質量檢查。協助配合有關部門查處相關重大案件。
(八)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工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對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
(九)根據國家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授權對中央、省、市、區駐永定單位和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對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永定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
(十)對直接審計、調查和核查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評價,做出審計決定或提出審計建議。
(十一)在上級審計機關的統一部署下,組織開展審計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協助做好本區審計人員參加全國審計系列專業技術職務考試及申報評審工作;負責審計幹部教育和專業培訓;組織開展審計科研工作;指導和推廣信息技術在審計領域的套用;受理審計信訪舉報工作。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三)職能轉變。進一步完善審計管理體制,理順內部職責關係,最佳化審計資源配置,充實加強一線審計力量,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最佳化審計工作機制,堅持科技強審,完善業務流程,改進工作方式,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調動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力量,增強監督合力。
內設機構
(一)綜合股(區委審委辦秘書股)
1.協助區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處理日常工作。
2.協助領導處理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日常行政黨(事)務,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和有關檔案及審計機關行政(黨建)管理制度的起草;
3.制訂幹部學習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協調審計幹部的教育培訓工作,組織開展審計科研工作;
4.管理新聞宣傳、信息、新聞發布、政務公開、審計結果公告和機關文電處理、保密、信訪、檔案、行政後勤、安全保衛等事務;
5.管理審計事業經費;
6.協助領導抓好機關內部管理,落實內控制度;
7.負責辦理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及其人員調配、錄用、任免、考核、獎懲及工資福利等有關工作;
8.負責機關黨建、效能建設、績效管理、精神文明、黨風廉政、綜治、扶貧掛鈎等工作;
9.辦理特約審計員、行風監督員聘任手續及其業務活動的溝通協調等工作;
10.協助做好本區審計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申報;
11.負責審計領域的對外交流活動;
12.負責本局工會、共青團、婦委會、關工委等組織工作;
13.負責本局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工作;
14.承辦局領導和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法規股
1.負責審計機關業務質量管理制度的起草;
2.編制審計工作規劃,安排年度審計項目計畫,管理、協調、監督審計項目計畫的落實;
3.對全區審計成果進行統計、綜合及分析、通報;
4.進行審計業務工作調研,提出綜合性分析報告;
5.草擬、修改全局性、綜合性審計業務公文;
6.協調局各業務股的審計業務問題;
7.擬定審計業務工作考核辦法,組織審計項目質量考評;
8.負責協調審計與有關部門行政執法的關係,負責權責清單事項;
9.對內部審計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內部審計職責履行情況,檢查內部審計業務質量;組織開展內部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督促工作,草擬審計整改報告;
10.組織協調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的核查;
11.組織本區審計機關開展審計決定落實和移送案件查處情況的檢查;
12.覆核局機關各業務股的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以及所附審計報告等材料;
13.組織協調區級重大審計事項的審理工作;
14.負責行政複議、應訴和聽證的有關工作;
15.組織實施審計機關的普法教育;
16.負責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
17.匯總審計整改情況,向本級政府報送整改情況的報告;
18.承辦局領導指定的有關審計項目的審計及其它工作。
(三)財政金融審計股
1.組織審計區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
2.鄉(鎮)政府及街道辦事處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收支;
3.中央(省、市)轉移支付資金;
4.區本級預算收入執行、稅收征管和社會保障費徵收等情況;
5.組織審計地方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及其直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的審計;
6.根據上級審計機關授權,對國有商業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我區分支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進行審計;
7.負責編制區本級預算執行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總方案,並撰寫審計結果報告,協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的有關事項;
8.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和移送案件的查處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
9.承擔向區委審計委員會提出年度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支出情況審計報告;
10.向區政府、市審計局提出年度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區政府委託起草向區人大常委會提出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11.審計發現問題的糾正和處理結果報告;
12.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13.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與工作。
(四)行政事業社保審計股
1.組織審計與區級財政有撥繳款關係的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
2.審計區直相關部門及直(下)屬事業單位管理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及其部門委託管理的專項資(基)金、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資(基)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及財務收支;
3.審計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援助和贈款項目的財務收支審計,並提供審計公證報告;
4.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
5.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6.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與工作。
(五)企業審計股
1.組織審計重點國有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
2.區政府管理的經濟實體和區直各部門管理的財務單列經濟實體的盈虧真實和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審計;
3.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4.督促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以及被審計單位對意見建議的整改情況;
5.監督和指導區屬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督促企業監事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企業章程的規定,對企業財務、重大決策、運營過程中涉及國有資產流失的事項和關鍵環節,董事會和經理層依法依規履職情況進行當期和事中監督並實行報告制度;
6.視情況列席區屬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和相關專題會議;
7.組織開展區屬國有企業專項稽查和年度集中稽查;
8.開展稽查談話,提示各類風險問題;
9.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與工作。
(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股
1.組織審計區政府和以區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
2.根據批准的年度投資審計和稽察計畫,對財政性投資重點工程造價結算進行審計;
3.對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的重點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稽察;
4.對重大建設項目推進情況進行跟蹤審計;
5.協調指導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中心工程造價結算審計(審核)工作;
6.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與工作。
(七)經濟責任和自然資源資產審計股
1.組織開展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或任中審計以及自然資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與修復情況審計;
2.對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行審計全覆蓋;
3.起草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有關配套制度;
4.審計農業農村、水利、林業、扶貧開發及其他相關公共資金;
5.審計區本級農業農村、水利、林業、扶貧開發、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有關主管部門及所屬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
6.承辦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部門聯席會議有關工作;
7.開展相關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
8.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與工作。
(八)重大政策跟蹤審計股。
1.負責組織開展國家、省、市、區重大政策措施落實情況跟蹤審計;
2.跟蹤檢查相關部門財政政策、產業政策、民生政策等政策措施有效落實情況;
3.跟蹤檢查相關部門簡政放權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4.跟蹤檢查區政府債務存量的結構、置換和增量債務管理情況;
5.跟蹤檢查區財政和有關部門財政專項資金整合和統籌使用情況;
6.跟蹤檢查區相關部門、鄉鎮(街道)自然資源保護和利用相關政策措施落實情況;
7.跟蹤檢查支持創業創新的各類資金運行、促進傳統產業技術改造的有關措施落實情況;
8.跟蹤檢查各有關部門執行重大政策措施過程中,建立健全與新政策要求相適應的新辦法、新規則的情況;
9.承辦局領導交辦的其它事項與工作。
(九)區審計局下屬事業單位:
1.龍巖市永定區鄉鎮審計中心。
2.龍巖市永定區固定資產投資審計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