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巖市新羅區發展和改革局是龍巖市新羅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巖市新羅區發展和改革局
- 辦公地址:新羅區政府大樓4樓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法律法規、戰略方針和政策;組織編制、實施全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研究提出總量平衡、發展速度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及政策建議,協調、銜接和平衡各主要行業規劃和相關的政策措施;受區政府委託向區人民代表大會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報告。
(二)承擔統籌全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責任;研究分析國內外、省內外、市內外、區內外經濟形勢,跟蹤和預測全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提出經濟社會保持持續較快發展的政策建議。
(三)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區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全區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研究提出全區資本市場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指導和推進全區資本市場建設和發展,協調解決全區資本市場發展重大問題,指導和推動企業直接融資。
(四)承擔規劃重大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擬訂全區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調控目標、政策及措施,銜接平衡需要區級政府投資和涉及重點建設項目的專項規劃;依法依規承擔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審批(含核准、備案,下同)、審核以及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負責轉報國家、省、市管理許可權的投資項目和中央投資項目;負責重點建設項目後評價的管理和協調;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引導民間投資的方向;指導和協調全區招投標工作,監督重大建設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稽察工作。
(五)貫徹實施國家產業政策,協調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負責全區相關產業發展規劃、重大政策與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畫的銜接平衡,推進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服務業等第三產業的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參與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戰略、規劃;牽頭擬訂交通運輸、能源保障總體規劃,協調綜合運輸、能源保障體系建設的有關重大問題;研究制訂創意產業發展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解決創意產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高技術產業發展、產業技術進步、項目成果轉化的戰略、規劃和政策,協調解決重大技術裝備推廣套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六)研究提出全區利用外資、境外投資戰略、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最佳化的目標、政策;參與全區外債總量控制、結構最佳化與監測,以及全區國際收支平衡工作;開展對外招商引資項目的篩選、儲備、推介工作;負責企業進口設備的退稅核准上報工作;依照許可權負責核准或轉報利用外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
(七)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巨觀調控,根據國內外、省內外、市內外市場與我區有關重要商品的供求情況,做好糧食等重要商品區內供求的總量平衡與進出口計畫;負責區級部分重要商品、戰略物資的儲備。
(八)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訂全區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人口和計畫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民政等發展政策,推進社會事業建設;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協調各項社會事業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及政策;負責研究提出全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議,並牽頭組織實施全區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各項工作。
(九)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組織擬訂並實施應對氣候變化規劃及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規劃,協調、銜接生態建設、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發展的重大問題和項目建設,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有關工作。
(十)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案並組織實施;參與研究制定有關全區經濟工作規範性檔案的協調組織實施。
(十一)承擔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承擔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編制本區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畫,研究國民經濟動員與國民經濟、國防建設的關係,協調相關重大問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三)在區委、區政府目標管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鄉鎮、街道年度黨政領導班子目標管理考核辦法和實施細則,並認真做好監測考評匯總工作,協調、銜接好市對區考核目標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實施重點企業獎勵制度和企業家聯繫制度。
(十四)貫徹執行和監督實施價格法律、法規、規章、條例,落實國家、省和市穩定物價的各項政策措施;依法制定本級職權範圍內的規範性檔案。
(十五)擬訂全區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並負責組織實施;監測、預警、調控市場價格,分析價格形勢;協調部門之間、行業之間、區域之間的價格爭議和銜接;引導和規範經營者的自主定價行為;開展農村電價整頓工作;配合做好中心城市價格調節基金的徵收、管理使用工作。
(十六)按照省政府定價目錄、省物價部門價格聽證目錄和價格成本監審目錄,實施價格管理、聽證和監審;負責本區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制定、管理和監督;協助市物價局做好涉案物品價格鑑定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制度;協同有關部門負責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立項管理工作;開展農產品成本調查工作。
(十七)依法查處商品和服務價格、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等價格違法行為;依法受理各種價格、收費違法行為的舉報、投訴;組織開展商品、服務價格和各種收費的明碼標價工作;指導民眾價格監督組織開展價格和收費的社會監督工作。
(十八)承辦區委、區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一)人秘股
(二)綜合股(區國防動員委員會經濟動員辦公室)
(三)社會發展股
(四)固定資產投資股
(五)工業交通能源股
(六)行政審批股(政策法規股、區招投標管理辦公室)
(七)經濟體制改革股(區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組辦公室、區企業上市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八)營商環境與信用建設股
(九)農業經濟和生態環境股(區域經濟股)
(十)服務業股(對外經濟股)
(十一)價格和收費管理股
(十二)價格成本監審股
(十三)糧食和物資儲備股
(十四)糧食安全和行業管理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股)
(十五)重點項目建設管理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