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9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根據2013年8月29日齊齊哈爾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9月4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2013年修正本)
- 頒布時間:2013年09月04日
- 實施時間:2013年09月04日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2005年3月9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根據2013年8月29日齊齊哈爾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3年9月4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鼓勵科技創新,獎勵在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規範本市科學技術獎勵活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黑龍江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齊齊哈爾市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市科技獎)。市科技獎分以下四類:
(一)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技術發明獎。
(三)科學技術進步獎。
(四)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條 市科技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自主創新,促進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緊密結合,推進科學技術成果商品化和產業化,加速科教興市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第四條 市科技獎的申報、評審和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技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和本辦法的實施。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齊齊哈爾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評審會),負責市科技獎的評審工作,其組成人員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條 市評審會下設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科技獎勵辦)和若干行業評審組。市科技獎勵辦設在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全市科技獎評審的日常工作。行業評審組的組成人選,由市科技獎勵辦選聘,報市評審會批准。
第八條 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卓有建樹的。
第九條 技術發明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在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新裝備等研製方面,有重要技術發明的公民和組織。
前款所稱重要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或者被授予發明專利。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條 科學技術進步獎授予在套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要科學技術工程、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民和組織:
(一)在科學技術基礎研究和醫療衛生、災害防治、環境科學、軟科學等社會公益性研究工作中做出成績的。
(二)套用、實施、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成果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三)完成重大工程項目,在實施中運用先進的科學技術有創新的。
(四)在套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第十一條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授予對我市科學技術事業做出貢獻並取得重要科學技術成果和效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外國人或者組織:
(一)與在本市的公民或者組織進行合作、研究、開發,取得重要科學技術成果和效益的。
(二)向在本市的公民或者組織提供、傳授先進科學技術,培養人才,成效顯著的。
(三)為促進本市與國際的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做出貢獻的。
第十二條 最高科學技術獎不分等級,每年授獎人數不超過2名。該獎項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空缺。
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特等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4個等級,每年獎勵數額不超過70項(其中,技術發明獎項和特等獎等級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空缺)。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不分等級,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空缺。
第十三條 市科技獎每年評審一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均具有申報和推薦資格。
第十四條 申報(推薦)者應當按要求填寫由市科技獎勵辦提供樣本的統一格式的申報書,提供真實、可靠的參評材料,按規定時間報送市科技獎勵辦。
第十五條 市科技獎勵辦負責申報(推薦)材料的受理工作和形式審查。經審查合格的材料,按專業(學科)提交市評審會各行業評審組進行初評。各行業評審組的初評結果,經市科技獎勵辦綜合平衡後,向市評審會提出擬授獎項目、人選和等級建議,並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徵求異議,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市科技獎評審異議期為一個月。單位或個人對市科技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等級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市科技獎勵辦提出。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並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 異議期後,市評審會召開全體會議,根據市科技獎勵辦的建議,對授獎項目和等級、做出決議。市科技獎勵辦對市評審會做出的市科技獎獲獎人選、項目及獎勵類別、等級的決議進行覆核,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 最高科學技術獎報請市長簽批,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榮譽證書。
第十九條 市科技獎的獎金數額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商市財政部門後提出,報市人民政府確定。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二十條 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勵獎項應當符合國家科學技術政策,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科學、民主的評審程式。
第二十一條 剽竊、侵奪他人或者組織的科學技術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撤銷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申報(推薦)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技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申報(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參與科技獎勵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4月9日起施行,此前本市與市科技獎勵有關的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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