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民用二次加壓供水衛生管理辦法

齊齊哈爾市民用二次加壓供水衛生管理辦法,是1989年9月3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有關二次加壓供水衛生的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民用二次加壓供水衛生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第12號令
  • 發布日期:1989-09-03
  • 生效日期:1989-09-0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內容
齊齊哈爾市民用二次加壓供水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居民飲用水衛生管理,根據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和《黑龍江省生活飲用水衛生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民用二次加壓供水(以下簡稱二次供水)設施(水箱、水池、水塔、氣壓罐、泵站等)的場址選擇、設計、建築施工和使用,水質管理和衛生,均依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第三條二次供水單位(含自備水源單位),實行《衛生合格證》制度,由市、縣衛生行政部門簽發。無《衛生合格證》不得供水、用水。
第四條衛生行政部門為二次供水的衛生監督部門,並授權衛生防疫機構負責本辦法的具體監督實施。
第二章 民用二次供水設施衛生管理
第五條二次供水單位負責二次供水的衛生管理工作。二次供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六條凡新建、改建、擴建具有二次供水設施的建築,建設單位須將二次供水設計圖紙、輸配水工藝、供水類型及場址選擇等技術檔案,報市、縣衛生防疫機構和供水部門審核,審核同意後方準施工,竣工後經衛生防疫機構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條凡與飲用水接觸的給水設施的使用材料、塗料、淨水劑等必須符合衛生要求。
第八條二次供水的淨化、蓄水、配水和輸水等設施必須嚴密,不得滲漏,不得與排水設施直接相連。
第九條新建的二次供水設施投產前或舊設施修復後,須報供水部門進行沖洗消毒。經衛生防疫機構檢驗合格後,方可正式給水。
第十條蓄水池(箱)和高位水箱應設施衛生、安全防護設施、產權單位設專人管理。低位水池(箱)應與鍋爐房隔開,環境須保持清潔。
第十一條二次供水貯水設施每半年進行一次清洗、消毒,其工作由產權單位負責;無能力進行的,由市供水部門提供有償服務。
第十二條居民小區地下蓄水池(箱)三十米半徑內不得有坑式廁所、污水坑(窯)、垃圾堆及其它污染源。
第十三條二次供水設施的專職管理人員和清洗消毒人員必須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進崗。每年到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院進行一次體檢。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滲出性皮膚病者,治癒前不得從事該項工作。
第十四條衛生防疫機構負責二次供水水質監督和評價,並定期進行水質檢驗。自備給水的大型企業,應配備專(兼)職人員,負責水質檢驗工作;其他單位的自備給水,不能進行檢驗的,可委託衛生防疫機構代為進行。對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有權責令停止供水。
第十五條因水質不符合衛生標準或飲用水受到污染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供用水單位應及時報告主管部門和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 罰則
第十六條產權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5000元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處以500元--2000元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規定的,除給予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進外,視其情節給予300元--1000元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造成水質污染危害居民健康事故的,處以責任單位300元--5000元罰款,並賠償受害人損失。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的罰款,由市、縣衛生防疫機構執罰,罰沒款一律上繳市、縣財政。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齊齊哈爾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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