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齊齊哈爾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為了倡導、促進和規範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齊齊哈爾市實際制定的條例。由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24年4月26日發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26日
  • 實施時間:2024年6月1日
  • 發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信息,批准決定,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第四章 附則,

發布信息

齊齊哈爾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 3 號
《齊齊哈爾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由齊齊哈爾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於2023年11月23日通過,經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24年4月24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4月26日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齊齊哈爾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決定
(2024年4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齊齊哈爾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條例全文

齊齊哈爾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3年11月23日齊齊哈爾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24年4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倡導、促進和規範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尊重人民民眾主體地位,堅持黨委領導、政府推進、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政府主導與社會共治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主管部門為本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組織協調和督促檢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推動基層文明建設。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協助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促進文明行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市民公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以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章 倡導與規範

第七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熱愛家鄉,宣傳家鄉,做文明鶴城人;
(二)弘揚傳統美德,注重家庭家教家風,孝老愛親,鄰里和睦;
(三)移風易俗,樹立新風,自覺抵制封建迷信活動,婚事新辦,喪事簡辦,文明祭祀;
(四)熱愛閱讀,修身養志,終身學習;
(五)文明辦網、文明用網、文明上網,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抵制不良信息和網路暴力;
(六)信守諾言、遵守契約,誠信經營、公平競爭;
(七)禮貌用語,不爭吵謾罵;
(八)文明用餐,鼓勵分餐或者使用公勺公筷,適量點餐,不浪費食物;
(九)文明飲酒,不酗酒、不勸酒、不拼酒;
(十)積極參加公益志願服務,主動承擔社會責任,扶貧濟困、扶弱助殘;
(十一)助人為樂,見義勇為;
(十二)愛護和合理使用公共設施,不損壞樹木花草,不踩踏綠地;
(十三)愛護生態環境,積極參加義務植樹、養綠護綠等活動;
(十四)節約資源,低碳出行,踐行綠色環保生活方式;
(十五)應當倡導的其他文明行為。
第八條 在維護公共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公共場所著裝、言行得體,使用電子設備避免干擾他人;
(二)不在室內公共場所以及幼稚園、中國小校、婦幼保健機構等以未成年人、孕婦為主要服務對象的場所室外區域吸菸,不在公共運輸工具內吸菸;
(三)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四)戶外燒烤注意用火安全,避免高聲吵鬧影響他人;
(五)等候服務自覺排隊,有序禮讓;
(六)乘坐電梯先下後上,上下樓梯右側通行;
(七)不侵占公共停車泊位,不占用盲道等無障礙設施;
(八)網路直播、廣場舞、露天演唱等活動,應合理使用場地、設施,控制音量;
(九)文明旅遊,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宗教信仰,保護文物古蹟;
(十)維護公共秩序的其他文明行為規定。
第九條 在維護交通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規定:
(一)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援搶險車等執行緊急任務,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主動讓行;
(二)不違規占用、使用公交專用道;
(三)駕駛車輛行經積水路段,應低速通過,防止濺起積水影響他人;
(四)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減速並禮讓行人,行人應快速安全通過;
(五)駕駛機動車,不隨意變道、穿插、超車、停車,兩車道排隊並一車道,應依次交替通行;
(六)駕駛機動車,不撥打接聽手持電話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駕駛機動車,應安全規範使用機動車燈光;
(八)規範使用機動車喇叭,不在禁止區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九)不向車外拋撒(灑)物品;
(十)機動車在規定地點停放;
(十一)愛護共享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使用後規範有序停放;
(十二)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主動為有需要幫助的乘客讓座,不強求他人讓座,不以任何方式妨礙駕駛員安全駕駛;
(十三)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不隨意橫穿道路,不跨越道路隔離設施,不瀏覽手持電子設備,不嬉鬧;
(十四)行人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按信號燈指示通行;
(十五)維護交通秩序的其他文明行為規定。
第十條 在維護公共衛生方面,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環境衛生,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廢棄物,不亂倒污水,減少垃圾生成,參與垃圾分類;
(二)參加集會、觀看賽事和演出,保持現場整潔,離開時隨身帶走垃圾;
(三)文明如廁,保持公共廁所衛生;
(四)不在建築物或者樹木、電線桿、戶外管線及其他戶外設施上張貼、塗寫、刻畫及掛置物品;
(五)攜帶寵物出戶應採取必要清潔措施,及時清理寵物在公共區域排出的糞便;
(六)早晚市經營者、臨街商鋪應自覺做好周邊環境衛生清理工作;
(七)不露天焚燒廢棄物;
(八)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應遮掩口鼻,患有流感等呼吸道疾病自覺佩戴口罩;
(九)維護公共衛生的其他文明行為規定。
第十一條 在維護社區秩序方面,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暢通;
(二)不在住宅小區樓道、電梯間、管道井等公共區域堆放腳踏車、回收物、酸菜缸或者其他雜物;
(三)電動車不進入電梯,停放、充電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消防安全規定;
(四)不在樓房外私拉亂接電線、網線;
(五)不在建築物外牆、屋頂吊掛、堆放影響他人生活、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不高空拋擲物品;
(六)不占用小區綠地,不在公共區域或者禁養區域飼養動物;
(七)家庭娛樂、裝飾裝修、使用樂器、體育鍛鍊等活動,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合理安排時間,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八)維護社區秩序的其他文明行為規定。

第三章 促進與保障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實施以下促進與保障措施:
(一)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道德模範、見義勇為等先進人物;
(二)組織面向公眾的急救知識培訓;
(三)推動依法設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支持志願服務運營管理,完善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註冊、記錄評價以及保障激勵制度;
(四)文明行為促進與保障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建設完善與文明行為促進有關的設施。
公共運輸工具和車站、機場、客運碼頭、醫療機構、大型商場、旅遊景區、公園等公共場所應當設定便民設施、無障礙設施。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設立公益服務點,向社會免費開放廁所等設施,為有需要的人員提供便利服務。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將文明行為培訓納入本單位入職教育、崗位培訓、日常培訓內容。
教育機構應將文明行為教育納入立德樹人教育內容。
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應結合各自功能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引導活動。
第十五條 鼓勵將文明行為相關內容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管理規約和行業協會章程,成員共同遵守。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推進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培育精神文明建設特色品牌。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工作,運用促進文明行為內容的標語展示、標牌提示等形式,積極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傳播文明事例,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運輸工具等廣告媒介應當按照規定刊播公益廣告,加強文明行為宣傳。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對相關部門不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予以投訴、舉報。
對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投訴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有權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法律、法規對促進文明行為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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