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安全管理規定

《齊齊哈爾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安全管理規定》是齊齊哈爾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安全管理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2004年2月16日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自2004年3月16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發現的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的安全管理,防止和避免其對環境造成污染,維護社會公共安全,保障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是指埋在地下的槍枝、彈藥、化學藥品、毒氣彈、毒劑桶以及其他不明性質、用途的容器、包裝物等物品。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現的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市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發現的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市)、區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所在行政區域內發現的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建設、衛生等部門,按照職權範圍,協助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施工和拆遷企業應建立發現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報告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後,不得移動、轉移、棄置以及隱瞞不報。
第六條 建設項目地下施工前,有關單位必須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單位進行勘察,發現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時,均應按下列程式處理:
(一)採取措施,保護現場並確保周圍環境和設施及人員的安全;
(二)作業人員應停止作業,撤離現場;
(三)及時向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所在區域的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條 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發現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報告後,應及時到達現場,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進行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的鑑定處理工作,並對現場保護、人員撤離以及周邊環境安全防護等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情況緊急或重大的,應立即向市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由其進行處理。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發現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不及時上報或隱瞞不報、擅自處理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對有關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追究責任,對主要責任人處以1000元人民幣的罰款;對主要領導處以500元人民幣的罰款;因擅自處理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造成重大事故和後果的,除予以罰款外,由監察部門同時追究相關領導者的行政責任。
第九條 罰款應使用本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並按本市有關罰繳分離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條 市政府實行有獎舉報制度。凡舉報隱瞞不報或擅自處置地下不明物及危險埋藏物者,經核實確認後,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每次500元人民幣的獎勵。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二○○四年三月十六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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