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誘寡婦賣業案

鼓誘寡婦賣業案,此案發生於南宋理宗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鼓誘寡婦賣業案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卷九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陳元七、陳小三、阿馮
案件經過
南宋理宗年間,徐二與前妻阿蔡生一女六五娘,再娶阿馮,無子。阿馮帶前夫之子陳百四入徐家後,主掌家事,不容徐二立嗣。徐二深謀遠慮,惟恐身死之後,家業為異姓纂奪,於是親筆立下遺囑,將房屋、園池給付親妹與女兒,並對阿馮將來的生活及後事的操辦都一一作了妥善安排,阿馮本可以生死無憾。夫徐二身死未寒,里人陳元七用心不仁,欺阿馮孀處而貪謀之,坐使陳小三為牙,啜誘阿馮立契,盜賣徐二家業。官府審理此案時援引了“諸財產無承分人,原遺囑與內外緦麻以上親者,聽自陳,官給公憑”、“諸寡婦無子孫,擅典賣田宅者杖一百,業還主,錢主、牙保知情與同罪”。諸條判定徐二將家業遺囑給妹百二娘及女兒六五娘。且曾經官投稅,為合法遺囑;陳元七誘阿馮盜賣夫產,當比照擅賣法條加重處罰,陳元七、陳小三、阿馮三人,各勘杖一百,其中阿馮因年老免斷,納錢代刑。所有家業追還徐百二娘、六五娘共同管佃,官府別給斷由,說明此案前後經過,判決的依據和內容,以免日後的爭議,另責徐二之妹按遺囑奉養阿馮終身。所有偽契入官毀抹。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